药用辅料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10、新药用辅料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1)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 (二)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事项:

11、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变更生产企业名称 (1)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提供有关管理机构同意更名的文件,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 12、已有国家标准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 (1)药用辅料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

①应提供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复印件。

②提供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药用辅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车间异地建设的证明文件。

(3)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检验报告书。 六、药用辅料再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境内生产药用辅料 1、证明性文件:

(1)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五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五年内药用辅料制剂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5、提供药用辅料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凡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药用辅料最小销售单元的现行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 (二)进口药用辅料 1、证明性文件: (1)《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有关补充申请批件的复印件;

(2)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辅料上市销售及该辅料生产企业符合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资料和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3)由境外辅料生产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申请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4)境外辅料生产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五年内在中国进口、销售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于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说明。 3、五年内药用辅料制剂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4、批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完成工作后的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资料。

5、提供药用辅料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凡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注明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

6、药用辅料最小销售单元的上市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样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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