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性:至高无上,不受限制,不可分割
2.永恒性:不受时间、统治者任期的限制,永恒存在 (三)主权的内容
1.立法权 2.宣布战争、缔结和约的权力 3.任命官吏权 4.最高裁判权 5.赦免权
6.有关忠节、服从的权力 7.铸币权 8.度量衡的选定权 9.课税权(须得人民同意) (四)主权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
布丹强调主权的至高无上的性质,但准确的讲,他所指的只是不受人间的约束,至于神法和自然法,主权者是不能违背的。
主权者“听从于自然法,就是说,他根据自然的正义统治他的臣民并且指导他们的行动,这种自然的理性是他清楚明白的认识到的。” 神法和自然法的内容:
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财产,维护正义,促进臣民的美德,主权者未经被统治者同意,不能征税。只有符合自然法和神法的政治组织才能被看作是国家
正因为主权者受到了神法和自然法的限制,所以主权者在遵守神法和自然法的前提下便具有了一种在人间至尊的地位 (五)主权者与公民
公民之间在权利上是不平等的,贵族应该享有更多的权利,但所有公民都有服从主权者的义务,并享有受主权者保护的权利
主权者与公民之间更无平等可言。主权者有权支配臣民,但不受臣民的任何约束。 对主权者的约束只有神法和自然法,即主权者要关心臣民的福利,不得侵家庭的私有财产,同时履行自己与臣民之间的契约。
布丹主权理论的核心就是强调,作为国家,必须具有主权,必须在其内部有某种能够完全决定自己的事务的权力,而这种意义的主权的确立也正是受到各种限制的封建国家向独立自主的民族国家过渡的重要一步。
“新兴民族国家的时代已经到来,主权论正式随着它的到来应运而生……这将是布丹永远的贡献。” 四 政体理论 (一)国家形式
国家形式由主权者的人数决定。依据主权者人数不同,可以把国家形式划分为三种,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的,是君主政体,主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是贵族政体,主权掌握在多数公民手中的是民主政体。
根据主权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原则,混合政体是不可能存在的 合法的君主政体是三种国家形式中最为优良的,原因有三:
第一,君主国的主权掌握在一个人手里,不会受党派纷争的影响,可以调和各种要求和愿望
第二,国家处于生死存亡之际,权力的集中有利于当机立断 第三,君主制最适宜于开拓疆土,缔造伟大的国家
布丹极力反对暴君制,即违反了神法和自然法的君主制,暴君虽然有主权者的资格,但他却肆意奴役和残害大众,所以他主张“暴君可抗”,臣民可以起来推翻暴君的统治,甚至可以杀死暴君。 (二)政府形式
依据行使权力的方式不同,可以划分出不同的政府形式。 一个人行使权力的是君主制 一些人行使权力的是贵族制
多数人或全体人行使权力的是民主制 国家类型与政府形式可以不一致 思考题
1.为什么说马基雅维利是近代资产阶级政治学的奠基人? 2.试述马基雅维利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影响 3.布丹主权理论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1.马基雅维利的人本主义政治观是近代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理论起点 2.马基雅维利的权力政治观确立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理论核心 3.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的现实主义奠定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思想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十七世纪荷兰政治思想 一、尼德兰革命 Netherlands,
意为低地,指欧洲西北部的地区(今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和法国的东北部),由17个省组成,从16世纪开始该地区被西班牙国王所继承,受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统治
由于欧洲贸易中心北移,尼德兰的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迅速,资产阶级要求有统一的市场,自由的劳动力和贸易市场,这与西班牙哈布斯堡王朝的封建统治形成了矛盾,革命不可避免,战争于1566年爆发。1609年4月西班牙同荷兰签订了为期12年的休战协定,事实上承认荷兰共和国独立。欧洲三十年战争后,在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荷兰联省共和国正式得到国际承认
二、荷兰独立后的社会状况和政治思想特点
(一)独立后的荷兰,其政权由富商和新贵族掌握。资产阶级面临着进一步推进资本主义经济方式和实现资本主义政治理想的使命。
(二)17世纪的荷兰是当时的“海上马车夫”,与西班牙、英国、法国等争夺海上霸权。爆
发于1618年的三十年战争,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荷兰作为初生的资本主义国家,迫切需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这就要求政治学说的理论重点是从政治学的角度规范国家关系,发展国家主权理论和国际法,格老秀斯的学说就应运而生了。
(三)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促进了自然法、权利观、主权学说等方面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政治学研究方法的改进,理性主义的研究方法,几何学的逻辑推理,开始成为流行的方法,对西方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第二节 格老秀斯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作
雨果?格老秀斯,17世纪荷兰著名政治思想家,资产阶级自然法理论的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国际法理论的奠基人。其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是最早的一部完整、系统论述国际法理论的著作。格老秀斯是从法律的角度而非神学和伦理学的角度研究政治学的典范。
二、自然法理论
17世纪,西方政治学说完成了从神学政治观向近代政治观转变的过程,近代的政治观强调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从人的理性出发来构建国家和法的政治基础。这是对神学政治观和伦理政治观的直接否定。近代最早完整的提出自然法学说的当属格老秀斯,以后的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等人也从不同的角度丰富了自然法学说。 (一)自然法的概念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继承古代自然法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命令,它指明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本性相结合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这表明格老秀斯以人的本性作为解释自然法内涵的基础,这是近代新政治观的肇始。 自然法的渊源:人的热爱生活的本性
人的本性要求过一种和平而有组织的生活,人们对有秩序的和平生活的共同要求是一切法律的根源,也是自然法存在的依据,“人的这种本性是自然法之母。”
在格老秀斯看来,理性是人人都有的天赋能力,假使没有上帝,人类也可以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性行事,人们只要保持着正常的理性状态,其行为就是公正的、善的,反之就是恶的、不义的,换言之,理性是判断一切是非善恶的标准。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是对中世纪神学政治观的批判,开始了西方用理性主义的政治思维阐释自然法理论,构建政治学说的历史。 (二)法的分类
格老秀斯把法分为两大类。导源于人类理性的是自然法,导源于意志的是意定法,意定法包括神法和人类法。
自然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普遍的适用于全人类。神法低于自然法,但高于人类法,是人类法的第二个基础。在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学说中仍然为神法保留了位置。
(三)自然法的原则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的原则包括:“不触动别人的财产;归还属于别人的东西并偿还由它而得到的利益;必须履行诺言;赔偿由于自己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给应受惩罚的人以报应。
由此可以看出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私有财产。他把财产权和自然法相联系,作为自然权利的最高原则,开启了近代西方政治学说对私有财产论证的先河。这种思想后来经过洛克等人的发挥,成为所谓天赋人权的一项主要内容。 (四)格老秀斯自然法理论的缺陷
第一,格老秀斯虽然以法学政治观对神学政治观进行了批判,但他仍然在其学说中为上帝保留了位置,依然把置于理性之后的神法作为人类法的第二个基础,认为自然法的命令包括指示“某一行为是否为创造自然的神所禁止或所命令”的。
第二,在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学说中,他把人类的社会性作为其政治学说的基石和自然法的渊源,他还没有用明确的语言为资本主义社会以个人为基础的天赋人权学说论证。而且,他更多讲的是个人的道德义务,而不是个人的天赋人权
第三,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学说不仅带有神学政治观的痕迹,而且还未完全摆脱古希腊时期伦理政治观的影响,他把人的社会性作为自然法的渊源,把是非善恶的共同道德准则作为人类社会的结合力,认为在人类社会中如果只以自利为标准,社会就没有存在的可能,这表明他还未走出伦理的政治思维模式。
总之,格老秀斯的自然法学说,开创了西方政治学说自然法理论的先河,同时又是不成熟、不彻底的理论。 三、主权理论
(一)国家的起源——社会契约论
在论证自然法的渊源时,格老秀斯以人的爱社会生活的本性来解释国家的产生,而在他的主权学说中,他又以社会契约论来解释国家的产生,实际上他既保留了古代的观念,又凸显了近代的理解。
人类社会之初:处于自然状态,没有国家,没有私有财产,没有社会等级,人人自由平等,人类生活和平、宁静、孤独。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私有财产的出现,人与人之间难免出现争夺和冲突,分散的个人和家庭无力抵抗强暴的侵袭,于是在理性的驱使下,人们相互之间达成协议,订立契约,成立国家。人们订立契约成立国家的目的在于“为了运用公众的力量,并征得公众的同意,保证每个人使用自己的财产。”
所以国家就是“一群自由人为着享受公正的权利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完善的团体。” (二)主权理论
格老秀斯在政治学上的重要贡献,是从国际关系的角度进一步丰富了西方政治学说中的主权理论。 1.主权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