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袋装矿物外加剂在装卸、搬运过程中,严禁抛掷。 (3)矿物外加剂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入库。库房要求通风干燥,门窗应经常关闭。
(4)袋装矿物外加剂应按批分堆存放,并按进场时间编号挂牌明示,做到先进场的先用。
(5)袋装外加剂堆放垛高不大于1.5m(以不超过10袋为宜),地面加垫不小于200mm,离墙间距亦不小于200mm,各垛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00mm的通道。
(6)矿物外加剂必须按批试验合格后发放使用。
(7)在正常运输、贮存条件下,矿物外加剂的储存期从生产之日起计算为半年。如果超过储存期或在领料及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受潮结块,应停止领用或使用,重新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散装矿物外加剂应在专用的仓罐中贮放,并定期清仓。
2、矿物外加剂的检验规则
(1)矿物外加剂进场时必须有制造厂家的出厂试验报告单(28天活性指数除外),28天活性指数应在发货后32天内补报。矿物外加剂产品中加入其它组分的品种和数量应在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2)应检查其执行的国家标准号、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等级、净含量或体积、生产日期、出厂编号及是否受潮等。散装矿物外加剂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并作好记录。
(3)每批矿物外加剂(同类、同等级、同一编号)都应取样做试验,硅灰及其复合矿物外加剂以30吨为一批取样,其余矿物外加剂以120吨为一批取样。取样应随机取样,要有代表性,每样至少12kg,试样混匀后按GB/T176、JC/T420试验方法,复验矿物外加剂的三氧化硫、烧失量、氯离子、二氧化硅、 比表面积、含水率、需水量比及活性指数等项目,试验结果符合GB/T18736-2002方可发放使用。
七、钢筋阻锈剂
本项目施工生产中采用钢筋阻锈剂,阻锈剂进场后由物资部门取
样送试验室,试验室委外进行阻锈剂质量验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发放使用。
八、细骨料
本项目部生产所采用的细骨料为福建闽江天然河砂(Ⅱ区中砂),其材料标准执行GB/T14684-2001《建筑用砂》。
1、细骨料的存放发规定
(1)不同砂源的砂应按批分开堆放,分别插牌明示,不得混用。 (2)砂在生产、堆放、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泥土、杂物等有害物质相混杂,料场必须清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3)取用细骨料时,应按报告单核对实物,当发现不符时,暂停使用。
2、细骨料的检验规定
(1)细骨料按200m3为一批取样,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共50kg),组成一组样品。按照GB/T14684-2001《建筑用砂》进行砂的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有害物质含量等检验,其试验结果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方可发放使用。
(2)砂的日常检验可根据现场砂质稳定情况适当调整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
(3)砂源变化时必须按GB/T14684-2001《建筑用砂》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全检。
(4)试验部门和物资部门应定期到砂场检查质量,掌握砂质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九、粗骨料
本项目部生产采用余姚新华采石场的5~15mm和15~25mm两级碎石,其材料标准执行GB/T14685-2001《建筑用卵石、碎石》。
1、粗骨料的存发放规定
(1)不同品种和级配的碎石应分别按批堆放,不得混杂。 (2)骨料在开采、轧制、运输和堆放过程中,不得混有粘土团
块或有机杂质,颗料表面不得附有粘土包履层,并严禁混进经过煅烧的白云石块或石灰石块。
(3)取用骨料时,应按报告单核对实物,如有不符,暂停使用。 2、粗骨料的检验
(1)粗骨料检验以500m3为一批取样,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从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石子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均匀分布的15个不同部位取得,共50kg),组成一组样品,5~15mm和15~25mm两级碎石应分别取样。按一定比例混合后按GB/T14685-2001《建筑用卵石、碎石》进行颗粒级配、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有害物质含量等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规范要求。
(2)骨料的日常检验可根据质量稳定情况适当调整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
(3)料源发生变化时必须按GB/T14685-2001《建筑用卵石、碎石》规定的项目进行全检。
(4)试验室和物资部门应定期到采石场检查质量,掌握岩石材质变化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十、外加剂
本项目部生产采用的外加剂为缓凝高效减水剂,标准执行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
1、进场的减水剂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证及使用说明书,并注明生产日期和出厂编号。
2、减水剂以50t为一批取样复检,取样时应从三个或三个以上的部位取等量样品均匀混合而成,样品数量不少于3kg。
3、取得的样品应并分成两份,一份按GB8076-1997《混凝土外加剂》进行减水率、泌水率比、含气量、凝结时间差、抗压强度比、收缩率比、对钢筋的锈蚀作用、氯离子含量、碱含量以及相容性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六个月,以备复验或仲裁。 十一、锚具
本项目部生产采用符合GB/T14370-2000《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标准要求的锚具。
1、锚具的检验以同一类产品,同一批原材料,同一生产工艺一次投料生产的不大于1000套为一批。外观检查抽取10%,且不少于10套;对有硬度要求的零件做硬度检验,硬度检验抽取5%;静载锚固能力检验抽取3套。
2、外观检验:锚具的表面应无裂缝,尺寸符合设计要求,判为合格。如果尺寸检查有1套超过允许偏差,则应另取双倍数量重做检验;如仍有1套不符合要求,则应逐套检查,合格者方可使用。如发现1套有裂纹,即应对全部产品进行逐件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3、硬度检验:每个零件测试3点,硬度值符合设计要求范围判为合格;如有1个零件不合格,则应另取双倍数量的零件重做检验;如仍有1个零件不合格,则应逐个检验,合格者方可使用。
4、静载锚固能力检验:符合标准技术要求规定判为合格;如有1个试件不符合要求,则应另取双倍数量重做检验;如仍有1个试件不合格,则该批判为不合格。
5、锚具出厂必须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和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应包括型号和规格、适用的预应力钢材品种规格强度等级、产品批号、出厂日期、质量合格文件、厂名厂址。
6、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均应设有专人保管。储存、运输时避免锈蚀、玷污、遭受机械损失或散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