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5.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 2.相关材料:
(1)债务收入存放境外的,应提供资金入账凭证;
(2)根据债务人指令由债权人在贷款项下直接办理对境内、外货物或服务提供商支付的, 应提供交易合同、债权人付款确认通知等;
(3)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的,应提供已办理实物提款的证明材料(外债签约登记日期应在 报关日期之前);
(4)利息本金化的,应提供利息本金化协议或通知;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 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核 原 则
1.非资金划转类提款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提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过境 内银行办理收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提款信息的情形。
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提款交易的,应在提款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 外汇局办理逐笔提款备案。
3.非银行债务人为每笔外债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非银行债务人应从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加 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并根据外债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境 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4.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将外债变动情况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并在非银行债务人留存 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上确认。
审 核 要 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授 权 范 围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注 意 事
项
1.经核实的提款记录应及时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作为今后还本付息的依据。
2.除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数据的情形外,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 的提款、偿还业务,并正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直接从银行采集相关数据。
3.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能实现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连接的,经外汇局批准可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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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直接报送外债项下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和结售汇等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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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 2.相关材料:
(1)减免债务本金和利息的,应提供债权人出具的豁免通知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2)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境外债权人确认书、商务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文 件中需明确企业增资的资金来源为已登记外债);
(3)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应提供担保人已经履约的证明文件; (4)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债务和利息的,应提供境外支付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导致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 馈相关数据的情形,应提供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材料。 3.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审 核 原 则
1.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是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还款额或外债本金余额发生变动,但未通 过境内银行办理付款从而无法向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外债还款信息的情形。
2.非银行债务人发生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交易的,应在还本付息发生后5 个工作日内, 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办理备案。
3.非银行债务人为每笔外债首次办理备案手续时,非银行债务人应从所在地外汇局领取加 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并根据外债变动情况如实填写《境
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4.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应将外债变动情况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审 核 要 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通过非资金划转方式办理外债提款和还本付息,应符合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授 权 范 围
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注 意 事 项
1.经核实的还本付息信息应及时录入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2.除无法通过境内银行向外汇局反馈数据的情形外,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债 的提款、偿还业务,并正确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外汇局直接从银行采集相关数据。
3.除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能实现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连接的,经外汇局批准可按规 定直接报送外债项下账户、提款、使用、偿还和结售汇等数据。 4.支付债务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5.债务清偿完毕后,应到所在地外汇局注销外债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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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法 规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 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 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其他相关法规 银 行 审 核 材 料
1.申请书(包括结汇资金来源、金额及用途等,同时明确“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 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
2.《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验原件后返还。该表与外债开户时留存件不一致的,非 银行债务人应提交盖章的最新表格的复印件)。
3.与结汇资金用途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收款通知(收款人)、付款指令(付款人)、 清单或凭证等证明文件。
4.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补充材料。
审 核 原 则
1.债务人办理外债资金结汇,除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循实需原则,即债务人应当在实际需 要办理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支付时,方能申请办理结汇。
2.申请结汇的金额必须小于外债专用账户中尚未使用的余额。
3.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不能用于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4.除备用金等特殊用途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于结汇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划转给收款 人。 审 核 要 素
1.审核材料的规范性、齐备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
2.外债用途与非银行债务人经营范围、外汇管理规定、合同约定及《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 况表》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备查。 授 权 范 围
由银行根据非银行债务人申请直接办理。 注 意 事 项
1.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和中、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 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专用账户中的利息收入可参照经常项目管理规定办理结汇。
3.银行应根据自身对客户的了解情况、非银行债务人申明的资金用途类型以及结汇金额的 大小,合理确定非银行债务人应当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文件范围和数量。银行应对非银行债务
人申明的结汇资金用途进行尽职审查,并对非银行债务人进行必要的合规提示。非银行债务人
提供的资金用途证明文件事后发现存在明显瑕疵的,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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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外债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