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9.9 质量管理A级的标准为:
1 全面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95以上(含95%);
2 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95%以上;
3 考核期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也未发生质量投诉事件。
9.10 质量管理评价B级的标准为:
1 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实际得分在85以上; 2 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85%以上,95%以下;
3 未发生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且一般质量投诉事件均得到圆满处理。
9.11 质量管理评价C级的标准为:
1 基本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基本正常,实际得分在70以上; 2 考核的5个分项的合格率均在70%以上,85%以下;
3 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未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一般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投诉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9.12 质量管理评价D级的标准为:
1 未能完成质量工作年度目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不正常,综合考核得分在70以下; 2 发生较大以上质量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质量投诉事件。
9.13 当总分达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但分项的考核合格率达不到相应评价等级标准要求时,综
合评价降低一个等级。
9.14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核5个分项的权重分配为:
1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10%; 2 工程质量技术管理15%; 3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15%; 4 企业质量管理效果10%; 5 项目质量管理效果50%。
9.15 每个分项评价分为4个等级,分项考评见附表2。
1 分项合格率在95%以上(含95%)的为一级; 2 分项合格率在85%至94%的为二级; 3 分项合格率在70%至84%的为三级; 4 分项合格率在在70%以下的为四级。
9.16 评分的计算方法:
综合得分 = 各分项合格率加权总和×100。
其中:项目质量管理分项的分值=[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合格率×10%+项目质量过程管理合格率×20%+项目工程实体质量合格率×50%+项目工程技术资料合格率×20%]×100。
9.17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分值为每年度考核单位对项目质量管理检查得分累计的平均值。 9.18 总体评价是所属施工企业对质量管理工作经考核后,根据各分项评价合格率情况的综合性
评价。总体评价见附表1。
9.19 总体评价根据各分项评价的合格率计算,并按实际得分评出评价等级。
9.20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在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质量管理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告中建
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
10
工程质量创奖
10.1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引导施工项目开展工程质量创奖活动,并以此推动企业整体质量水平
的提高,使工程质量创奖与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形成良性互动。
10.2 凡拟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工程,无论由何种渠道申报,必须获得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
理奖。
10.3 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每年对拟使用中建总公司指标参评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项目进
行筛选。申报指标的分配由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确定。
10.4 获得中建股份申报指标的所属二级施工企业应确保申报工程获奖,若获得申报指标后未能
获奖,每浪费1个指标惩罚1年申报指标的分配权力。
10.5 对于从有关省(行业)协会自行获得申报指标,且工程已获得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及
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时,中建股份支持其申报,并积极协助其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10.6 当工程自行获得申报指标,而未获中建股份优秀项目管理奖,且未经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
理部门统筹安排,或未经中建股份主管副总裁特殊批准时,中建股份总部质量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申报手续。
11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11.1 所属施工企业、项目部均应制定工程质量突发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
员进行演练。
11.2 发生突发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1.3 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项目、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规定立即逐级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
报或虚报。
11.4 发生质量事故后,所属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
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11.5 所属施工企业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及义务;严肃处理打击
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1.6 对于质量事故的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基本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
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得到处理不放过。
12
奖励与处罚
12.1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
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或个人给予处罚。
12.2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集体(项目部),应给予奖励,奖励范围应涵盖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监督体系:
1 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质量管理考核达到A级。
2 获得省、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3 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确有明显提高。
12.3 在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监督体系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
奖励:
1 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 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3 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4 积极推进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有效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12.4 对于获得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企业,除获奖项目的有关人员外,其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
领导人、分管领导人、质量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有关人员等亦应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12.5 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
奖励条例》14.2.2条第3款的规定给予奖励。
12.6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 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2 质量管理考核为D级; 3 造成质量事故;
4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5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6 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7 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12.7 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处罚范围:
1 企业领导班子; 2 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3 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部门领导; 4 其他相关人员。
12.8 质量管理考核在D级的处罚范围:
1 企业主要领导; 2 质量监督部门领导;
3 质量保证体系相关部门领导。
12.9 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