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图文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出野外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野外验收具体技术要求见附件7。

第二十八条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收到野外验收申请10日内,确定验收方式和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

野外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野外验收专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通知被验收单位。

第三十条 验收意见书明确的野外补课工作,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课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补课工作总结,经省地勘查基金中心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七章 成果报告编写与审查

第三十一条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在野外验收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最终成果报告。视项目复杂程度,在80—12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提交送审报告纸质一式五份、电子文档一份,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见附件8。

第三十二条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根据成果报告与项目情况确定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形式分为会审与函审两种。

第三十三条 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主要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评审意见书和有关技术要求标准、规程规范。

第三十四条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在收到成果报告20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报告,评审专家组应形成评审意见,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据此签署评审意见书,下发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同时存留成果报告一份。对审查不合格的报告,通知提交单位限期修改完成。

第三十五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书30日内按照评审意见书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省地勘查基金中心审查。探明矿产资源储量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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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报告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办理查明登记手续。

第八章 项目成果资料汇交与竣工决算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120日内,向省地勘查基金中心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一式5套,电子文档2套,由省地勘查基金中心统一向省国土资料管理部门上缴。成果资料汇交要求及电子文档格式见附件9。

第三十七条 所有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均应进行竣工决算,以工作项目为单元,由工作单位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审查报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伪造资料、弄虚作假、不汇交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成果资料或不提交项目工作报告、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项目管理混乱、质量检查不合格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不受理新申请项目、停止新开项目、终止续作项目、追缴勘查资金等处罚。

第三十九条 省地勘查基金中心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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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编写要求

附件1-1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 附件1-2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表 附件1-3 续作项目评估报告

附件1-4

各类文档用纸、字体、装订要求 8

附件1-1: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封面

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申请材料(楷体,小四,加粗,左对齐,置顶)

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申请书

(宋体, 二号, 加粗)

项 目 名 称: (宋体,小三号,项目负责人:

承担单位名称 : 主管单位名称 : 日

期:

9

下同) (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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