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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程控制测量 6.1 高程控制网建立
根据规划局提供的水准点,向施工现场内引测,做往返测量。为方便施工,以此为基准点在场区内的板房上、围挡上引测出±0.000并用红倒三角标记,高程控制点要定期复测。 6.2 建筑物的高程控制
1、± 0.000 以下标高控制:
将高程点引至基槽内,并加强高程点的保护措施。
地下结构拆模后,把标高返到结构外墙上,放出建筑 1m 线。基槽内标高控制点要定期检查,以便及时修正。引测到结构内的标高要复核到场区内控制点进行检查。
2、± 0.000 以上标高控制:
当首层墙体施工完毕后,根据现场高程控制点,经复测校核后向首层测设建筑 1m 线。标高控制点设在外墙或电梯井道能够铅直拉上去的地方,建筑物每500㎡设置1个标高控制点并用红倒三角标示。
首层以上的各层标高抄测,以首层1m 标高控制点用钢尺向上传递,每栋楼的两个控制点经联测校核, 若不超过± 3mm ,以平均值作为结果,若超过± 3mm ,则重新传递。用钢尺量距时,应进行温度、尺长改正。 以后各栋楼的标高控制点要与前一施工段的标高点进行附合。抄平时应尽量将水准仪安置在测设范围的中间。
7.测量放线精度要求
项 目 基础桩位放样 内 容 单排桩或群桩中的边桩 群 桩 各施工层上放线 外廓主轴线长度L(m) L≤30 30<L≤60 60<L≤90 90<L 细部轴线 承重墙、梁、柱边线 非承重墙边线 门窗洞口线 轴线竖向投测 总高H( m ) 每 层 H≤30 30<H≤60 60<H≤90 90<H≤120 120<H≤150 150<H 允许偏差(mm) ±10 ±20 ±5 ±10 ±15 ±20 ±2 ±3 ±3 ±3 3 5 10 15 20 25 3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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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高竖向传递 总高H( m ) 每 层 H≤30 30<H≤60 60<H≤90 90<H≤120 ±3 ±5 ±10 ±15 ±20 ±25 ±30 120<H≤150 150<H 具体详见《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8测量管理制度 8.1 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管理体系是工程测量工作的制度保障,明确测量管理职责(即各自应配合完成的事项,即测量的定位、复核、控制点的交接等)。 8.2 仪器管理
1、所有仪器设备都应有检定合格证,并按周期检定。
2、仪器检定按照国家(市)各类设备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检定方法、检验准则在国家授权的计量单位进行检定。
3、保存检定记录,建立仪器管理台帐,内容主要包括:型号、数量、检定时间、搬运、收发使用等。
4、现场设仪器柜,测量人员负责仪器日常管理。 5、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杜绝冒险、违章。 8.3 资料管理
根据《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2009)中的有关测量章节内容和要求, 测量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测量方案及审批。 2 、施工测量放线报验表 3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4 、基槽验线记录 5 、楼层平面放线记录 6 、楼层标高抄测记录
7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测量记录 8 、沉降观测记录 9复核验线 9.1 要求
1 、测量员测量放线完毕首先进行自检。
2 、自检合格后通知项目经理部,由项目工程师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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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复检合格后,向监理公司申请验线。
4 、经监理公司复检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 、验线不合格,需立即改正,复检合格后,重新整理资料,申请验线。 9.2 验线范围
1 、监理验线范围:现场和作业面各级平面、高程控制点,各种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位桩点,基槽位置、几何尺寸和标高,各种关键部位的线。
2 、项目部测量员验线范围:除了以上监理验线范围内的必验项目,随时检查各种细部线,验线结果及时反馈各作业队,以便改正。
3、施工测量验线工作的基本准则
(1)验线工作应主动及时,验线工作要从审核施工测量方案开始,在施工的各主要阶段前,均应对施工测量工作提出预防性的要求,以做到防患于未然。
(2)验线的依据必须原始、正确、有效。
(3)仪器与钢尺必须按计量法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校正。
(4)验线的精度应符合规范要求,主要包括: 仪器的精度应适应验线要求,并校正完好;必须按规程作业,观测误差必须小于限差,观测中的系统误差应采取措施进行改正。
(5)验线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 定位依据桩位及定位条件;场区平面控制网、主轴线及其控制桩(引桩);场区高程控制网及± 0.000 高程线。 9.3 质量保证措施
1 、测量作业的各项技术按《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进行。
2 、测量仪器和量具除按规定周期检定外,对经常使用的经纬仪、水准仪的主要轴系关系应在每项工程施工测量前进行检验校正,施工中还应每隔 1 ~ 3 个月进行定期检验校正。测量仪器和量具的使用应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应精心保管,加强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
3 、施工图、测量桩点,必须经过校算校测合格才能作为测量依据。
4 、所有测量作业完后,测量作业人员必须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上报项目部由项目工程师参与核验,最后向监理报验。
5 、自检时,对作业成果进行全数检查。
6 、核验时,要重点检查轴线间距、纵横轴线交角以及工程重点部位,保证几何关系正确。
7 、加强现场内的测量桩点的保护,所有桩点均明确标识,防止用错和破坏。 8 、 为防止测量误差(系统误差、偶然误差和粗差),必须从人员、仪器、操作环境和管理四个方面解决。
9 、尽量选择最佳观测时间施测,在不利环境下施测的结果,应有严格的校核措施,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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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沉降观测 10.1观测点布设
沉降观测点的布设应能全面反映建筑及地基变形特征,并顾及地质情况及建筑结构特点。点位宜选设在下列位置:
1、 建筑的四角、核心筒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20m处或每隔2~3根柱基上; 2 、高低层建筑、新旧建筑、纵横墙等交接处的两侧;
3 、建筑裂缝、后浇带和沉降缝两侧、基础埋深相差悬殊处、人工地基与天然地基接壤处、不同结构的分界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4 、对于宽度大于等于15m或小于15m而地质复杂以及膨胀土地区的建筑,应在承重内隔墙中部设内墙点,并在室内地面中心及四周设地面点;
5 、邻近堆置重物处、受振动有显著影响的部位及基础下的暗浜(沟)处; 6 、框架结构建筑的每个或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上;
7 、筏形基础、箱形基础底板或接近基础的结构部分之四角处及其中部位置; 8 、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形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 、对于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应设在沿周边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点数不少于4个。 10.2观测周期与时间要求
1 、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荷情况而定。民用高层建筑可每加高1~5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2 、建筑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4次,第二年观测2~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直至稳定为止;
3 、在观测过程中,若有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口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均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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