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点);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取水口水平距离超过 1500 米,需每隔不超过 750

米长度的距离等距设立界标。”另外,由于下游水域长度较短(100 米),在本标

准中规定直接在下游水域陆地边界处设立界标。

此外,根据 HJ/T 338-2007 中 5.1.2.2 规定对于一级保护区“陆域沿岸纵深

与河岸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0 米”,考虑到此种情况下,由于水域宽度边界和陆域

宽度边界距离较小,若在两边界都设立标志,则标志过于密集,因此,本标准中

规定“若根据 HJ/T 338-2007 划定的陆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小于 500

米,则水域范围边界不设立界标,而在保护区的陆域范围边界设立。”

同理,对于二级保护区,HJ/T 338-2007 中 5.2.1.2.1 规定,二级保护区长

度从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游延伸不得小于 2000 米。因此本标准中,在 2000

米的基础上,以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为 3000

米为基准进行规定。由此,在二级保护区“若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

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小于 3000 米,则在二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与一级保护区上游

边界的中间长度位置设置 1 个界标(如图 7 中 C1 点);若上游水域陆地边界处与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的水平距离超过 3000 米,需不超过 1500 米长度的间隔等距

设立界标。”

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界标设立参照二级保护区执行。 (2)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湖泊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总体思路是:在饮用水取水点处设立一

个标志。此外,分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范围边界和陆域范围边界适当位

置等距对称设立标志。同时,在陆域范围内,还应根据实际地理特征或人群活动

特点在适当位置增设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由于湖泊及水库的大小不同,在一个湖泊或水库范围内可能包含了一级保护

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因此,在本标准中对各种情况分三种情况进行了规

定:

第一种,整个湖库水域属于一级保护区范围,这主要针对小型水库和具有单

一供水功能的湖泊和水库。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取水口靠陆地一侧设立界标以外, 沿湖库四周按照等距对称的原则设置界标(如图 8)。

第二种,湖库的一定范围属于一级保护区范围,其余部分属于二级保护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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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这主要是针对小型湖泊和中小型水库。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HJ/T338-2007

的技术要求,以取水口为圆心,以一定长度为半径(小型湖泊和中型水库为取水

口半径 300m)划定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并在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靠陆地一侧

分别设立界标(如图 9)。此外,湖库的其余部分都属于二级保护区,遵循等距

对称的原则,其界标的设立位置如图 9 中 B1、B2、B3 位置。

第三种,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都只是整个湖库水域的一部分,这主要是

针对大中型湖泊和大型水库。在这种情况下,根据 HJ/T338-2007 的技术要求,

以取水口为圆心,以一定长度为半径(大中型湖泊和大型水库为取水口半径

500m)划定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并在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的靠陆地一侧分别设立

界标(如图 10)。另外, HJ/T 338-2007 规定大中型湖泊和大型水库都以一级保

护区外径向距离不小于 2000 米区域为二级保护区水域面积,但不超过水面范围。

因此,在本标准中,在 2000 米的基础上,以 3000 米为基准进行规定。若以一级

保护区外径向距离小于 3000 米划定二级保护区,则在靠陆地一侧按图 10 中 B1、

B2 位置各设立 1 个界标;若其以一级保护区外径向距离超过 3000 米,则应在适 当位置增设界标(如图 10 中 C1、C2 点)。 (3)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设立的总体思路是:在饮用水取水点处设立一 个标志。此外,分别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范围边界和陆域范围边界适当位 置等距对称设立标志。同时,在陆域范围内,还应根据实际地理特征和人群活动 特点在适当位置增设标志,以起到警示作用。

根据 HJ/T 338-2007,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多种类型,但从保护区

范围的形态来看,可以分为两种,呈圆形区域和呈河流型区域,因此,本标准中 也针对这两种形态的保护区分别进行了标志设立位置的规定。

对于圆形区域的保护区,除了取水口以外,主要是在保护区范围的上下左右 对称设置标志。对于河流型区域的保护区,则可以参考河流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界标的设置方式进行设立。 4.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是设置在交通干道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 志。为了起到更好的提示和警示作用,本标准规定交通警示牌设置在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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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的道路进入点和驶出点位置上。

由于交通警示牌用于道路或航道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的具体设 立位置应符合 GB 5768 和 GB5863 的相关要求。 4.3.2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饮用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立位置不作强制规定,但应符合 GB/T 15566 和 GB 5768 的相关要求。 4.4 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构造

4.4.1 颜色

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本标准中规定其颜色为绿底、白边,图案背景 和文字为白色。根据《安全色》(GB2893-2001),绿色属于安全色之一,表示给 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在《安全色》(GB2893-2001)附录 A“安全色的使 用导则”中规定,绿色适用于各种提示标志;车间厂房内的安全通道、行人和车 辆的通行标志、急救站和救护站等;消防疏散通道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标志;机 器启动按钮及安全信号旗等。另外,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绿色是环境保护的代 表色。因此,本标准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表面色规定为绿色。在《安全色》 (GB2893-2001)中规定,绿色的对比色为白色,且白色可用于安全标志的文字

和图形符号。因此,本标准中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图案背景色、文字和边 框规定为白色。

对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其颜色主要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GB5863)中的要求进行规定。由于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道路警示牌采用道路交通标志中“告示牌”的形式,又告示牌属于“一般 道路指路标志”,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对指路标志颜色的规 定(第 8.1.1 条),一般道路为蓝底白图案,高速公路为绿底白图案。因此,本 标准规定“道路警示牌的颜色一般道路为蓝底、白边、白图案,文字为白色;高 速公路为绿底、白边、白图案,文字为白色”。对于航道警示牌,由于其采用的 的是《内河助航标志》(GB5863)中“专用标志”中“专用标”的形式,而其中

对“专用标”的颜色规定为黄色。因此,在本标准中,将航道警示牌的颜色规定 为黄底、黑边,白色图案背景,黑色文字。另外,《安全色》(GB2893-200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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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黄色与黑色相间条纹表示提示人们特别注意的意思,并且内河助航标志的标

志立柱均采用了条纹,因此,在本标准中对于航道警示牌立柱也采用了黄黑相间

的条纹,以提示人们特别注意。 4.4.2 支持方式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支持方式为双柱式。考虑到界标的内容比较丰富, 面积较大,因此宜采用双柱式立柱对其进行支持,以确保其牢固性。立柱具体的 尺寸、安装设计等要求,参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有关要求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的支持方式则可以多样,其具体的规定主要参 考《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和《内河助航标志》(GB5863)的相关要求 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支持方式主要由地方主管部分根据实际情况确

定。 4.4.3 材质

考虑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的耐久性、可移动性及制作成本,本标准中规 定标志宜采用铝合金板、合成树脂类板材等材质。

另外,考虑到夜间车辆、船舶及行人活动,标志表面宜采用反光材料。道路 警示牌的反光性能按照 GB5768 执行。航道警示牌的灯质按照 GB5863 相关要求执 行。

4.5 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的制作及管理与维护

一般情况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 志应相应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 4.6 饮用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志设计思路

1)饮用水概念表现主要通过中国形象文字的“水”字与“饮用水杯”组合

构成;

2)水源和保护概念表现通过三层水波纹来表现“源”和“保护”概念,这 个三层圈形具有强化保护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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