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油田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河南油田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实施办法

(提交审议稿)

为保障和促进油田深化改革、转型发展,严控用工总量,做好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进一步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集团公司《关于离岗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石化人[2015]85号),结合油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石化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离岗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离岗人员基本生活。

(二)效益导向。贯彻集团公司党组“养人不养企业”要求,结合油田用工情况,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积极盘活用工存量,努力降本增效,提高人工成本投入产出回报。

(三)分类确定。根据油田生产和用工情况构建完整政策体系,实行多渠道分流安置,合理确定待遇。

(四)配套实施。与深化劳动用工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实行严格“三定”竞争上岗紧密结合,系统配套推进,强化择优机制。

(五)积极稳妥。认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规履行民主程序,加强宣传解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维稳责任,稳妥组织实施。

二、适用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因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油区(井)停产、炼化装置关停、相关业务调整等产生的离岗人员;因油田体制机制改革实施组织机构调整或重组、推行扁平化管理改革等所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严格“三定”竞争上岗(包括因年龄、体力等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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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适应高劳动强度岗位工作)产生的离岗人员;因伤病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离岗人员等。

(二)本办法规定的分流安置渠道和政策适用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录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及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且目标配置为关键岗位或已从事关键岗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三)2014年10月1日后招录,目标配置为主体岗位或普通岗位,且离岗时未从事关键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单位应依法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分流安置渠道及相关待遇

按照“积极盘活、鼓励退休、适度分流、妥善安置”的基本思路,油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主要通过内部竞争上岗、油田外部上岗、提前退休、内部退养、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停岗留薪等六种渠道进行。

(一)内部竞争上岗

1.为实现用工效率最大化,盘活人力资源,油田将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优化组织结构,提供岗位供离岗人员竞争上岗。一是继续加大依法清理企外用工力度,清理外包业务及外包业务用工,腾出岗位供离岗人员竞聘上岗。二是在“定收入、定成本、定利润”前提下,进一步核定单位定员,明确组织机构与岗位编制,各单位提出岗位设置,明确人员余缺情况,本单位内部结构性余缺不平衡的,可在单位内部竞争上岗;对缺员单位,由油田统一发布信息,自愿参加竞争上岗。

2.竞聘上岗后的薪酬福利待遇按油田和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油田外部上岗

1.中国石化系统内有用工需求时,油田组织力量通过业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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揽、人力资源输出、人事调动(包括阶段性调动)等方式进行统筹配置。

2.中国石化系统外有适于油田承包的业务或批量岗位需求时,油田组织力量作为承包方承包系统外业务,或组织批量输出人力资源,离岗人员可参加涉及岗位的竞争上岗。

3.在中国石化系统内、系统外上岗后,执行上岗单位的薪酬福利规定。

(三)提前退休

按照“兼顾历史、积极稳妥”的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含退职,下同),执行退休人员相关待遇,纳入企业退休人员管理。

1.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种范围,可以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为鼓励符合条件的离岗人员提前退休,根据特殊工种人员按照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月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发放一次性补助,标准为1500元/月。

2.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依照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经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

3.办理提前退休(退职)的人员和正常退休人员的计发待遇办法相同,包括按河南省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和中石化规定的企业年金(企业年金享受条件为已参加中石化企业年金计划,下同)及企业提高待遇部分等。

(四)内部退养

1.离岗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内(男年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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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干部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45周岁,女工人年满40周岁,也可以申请内部退养。

因产业结构调整关停并转成建制产生的离岗人员,适当放宽办理内部退养的年龄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及以内的,可申请内部退养。

2.根据本办法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自批准内部退养的次月起停发工资,改发内部退养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本人申请内部退养当月计算的退休待遇标准的95%确定;确定的内部退养生活费计发基数和比例直至退休前不再调整。

为切实保障内部退养人员基本生活,因以离岗前收入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造成部分内部退养人员实得收入偏低的,在离岗人员内部退养初期,对以本人离岗前收入为基数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与以本人内部退养生活费为基数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差额予以补齐。

3.按办理内部退养时本人连续工龄和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为内部退养人员发放补助:连续工龄不满10年2000元/年,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4000元/年,连续工龄20年以上6000元/年。

内部退养人员补助每年初发放一次。 (五)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对单位提出并与离岗人员协商一致,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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