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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密封、标记的; (3)违反谈判纪律的;
(4)开启响应文件后,供应商再对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 2.6.2.5唱价: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唱价和记录,唱价记录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6.2.6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2.6.3 谈判小组
2.6.3.1谈判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谈判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同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服务采购项目,谈判小组应当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一名法律专家。
2.6.3.2评审专家的抽取
(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谈判小组成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谈判小组成员的名单在成交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2.6.3.3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2.6.3.4谈判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谈判文件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
2.6.3.5谈判小组具有依据谈判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谈判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谈判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谈判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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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谈判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6.3.6谈判小组的职责:
(1)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2)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响应文件;
(3)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4)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2.6.3.7谈判小组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5)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6)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7)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8)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9)配合财政部门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2.6.3.8谈判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5)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2.6.4 评审程序
(1)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2)推荐谈判小组组长; (3)资格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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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性审查; (5)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6)澄清有关问题; (7)谈判;
(8)确定成交供应商; (9)编写评审报告。 2.6.5 评审
2.6.5.1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直接确定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2.6.5.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投标人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包括相互之间组成的联合体)产品的价格扣除。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财库〔2007〕32号)规定,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的,可给予节能环保产品分别给予价格扣除;对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对技术和价格项目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均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2.6.5.3若两家及以上供应商在最终轮次报价中相同且最低的,以技术指标更优者为成交供应商。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报价资格,按照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在后面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6.5.4评审完成后,谈判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6.6 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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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1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供应商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6.6.2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或超出谈判文件允许的偏离范围、幅度及项数的,谈判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谈判小组可以允许供应商修改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2.6.7 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1谈判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2.6.7.2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6.8 成交公告以及成交通知书
2.6.8.1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泰安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期为三个工作日;采购人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成交公告或者发布成交公告后不签发成交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同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6.8.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6.9 报价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响应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要求格式表格制作、装订、签署、盖章、密封; (4)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有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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