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决定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
(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的;
(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2、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十六)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中,重大风险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1、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2、发生过死亡、重伤、职业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损失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3、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4、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5、经风险评价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 (二十七)排查类型主要包括那几个方面?
1、日常隐患排查; 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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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综合性隐患排查; 以保障安全生产为目的,以安全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为重点,各有关专业和部门共同参与的全面排查;
3、专业或专项隐患排查:
4、季节性排查;根据各行业季节特点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开展的专项隐患检查, 5、节假日隐患排查;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排查,特别对节日期间各级管理人员、检修队伍的值班安排和安全措施、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及物资的落实情况等进行重点排查;
6、专家诊断性检查;技术力量不足或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欠缺的企业委托安全生产专家排查隐患;
7、事故类比隐患排查;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事故后的举一反三的安全排查。 (二十八)《消防法》中对消防设施、器材、消火栓等做了哪些规定? 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二十九)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哪些方面? 答: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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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十)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1、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2、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3、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4、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5、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三十一)请简述《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有哪些规定?(山东地区专用) (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2)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3)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4)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5)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三十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不得有哪些行为?(山东地区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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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章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生产;
3、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组织作业; 4、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决定。
(三十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是如何规定的?(山东地区专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治理方案及时予以消除,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督办。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疏散周边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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