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601

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设计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二)设计内容和设计进度计划;

(三)设计遵循的标准和规范目录清单,设计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清单;

(四)设计验证活动清单。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

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三)分包项目清单;

(四)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第三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无损检验活动开

始15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一)项目无损检验质量保证分大纲和大纲程序清单;

(二)无损检验活动内容和进度计划;

(三)无损检验遵循的标准、规范、目录清单和验收准则。

第三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7个工

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设计活动清单;

(二)设计变更清单;

(三)设计验证完成清单。

第三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开始

7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季度活动情况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

(一)已完成的制造、安装活动清单,以及下一季度计划开始和拟完成的活动清单;

(二)已完成的制造、安装质量计划清单;

(三)制造、安装活动不符合项统计表。

第三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在完成无损检验

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无损检验内容和检验结果。

第三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

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一)开展涉及核安全的重要会议、论证等活动的,提前7个工作日报告;

(二)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在24小时内报告;

(三)因影响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和核安全而导致民用核设施营

运单位发出停工指令的,在3个工作日内通报。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

应当对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4月1日前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工作场所、设施、装备和人员等变动情况;

(二)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三)重大质量问题处理情况;

(四)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五)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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