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考试征管法案例分析题

承包红方集团公司下属服装公司的合同。合同规定:服装公司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独立经营,但税收由红方集团公司统一缴纳,即服装公司每月向红方集团公司上缴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纳税事宜概不过问。另外,服装公司保证红方集团公司划拨过去的750名员工的工资,并且每月不低于450元,其它经营成果归李某个人所有。合同签订后,服装公司于2007年9月25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并按月向红方集团公司缴纳了2007年10月、11月和12月的税金30000元。2008年1月13日,市国税局征收分局在清理漏征漏管户时,对服装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检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限其在10日内,单独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决定对其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并在三天后向服装公司下达了处500元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外,征收分局还调阅了服装公司2007年9月~12月的各类账证,查实服装公司4个月的实际销售收入为2650000元。于是,征收分局于1月20日向服装公司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其按实际销售收入,依6%的征收率扣除10月、11月和12月通过红方集团公司缴纳的30000元增值税,再补缴增值税120000元,并限其在15日内缴清。服装公司认为与红方集团公司有合同在先,其每月缴纳10000元的税金后,其他事宜一概不管。到税务机关的限期期满,服装公司既未向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缴纳税款。2月7日,征收分局派人从服装公司银行账上强行划走了120500元的税款和罚款。 〈1〉该案件中,关于纳税人的说法中,()是正确的 A.红方集团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并统一缴纳税款,所以下属服装公司不应当承担纳税义务。B.李某承包了红方集团公司下属的服装公司,应当作为单独纳税人进行申报纳税,接受税务管理。C.《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D.《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出租为纳税人;

〈2〉关于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的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问题,的规定,该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的关于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是一份违反税法的合同,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纳税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B.关于服装公司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的每月缴纳10000元税金的协议问题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因此在税法是有效的,红方集团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C.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实际销售额和征收率来计算补缴增值税; 〈3〉当纳税人在期限内没有依法缴纳税款时,处理原则是()。

A.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B.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视为偷税处理,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C.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核定税款,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对税务分局对服装公司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所处的500元罚款,下列说法是正确的().答案:

A.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即使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和税务行政诉讼期限内,税务机关也是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B.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在税务行政复议期限和税务行政诉讼期限内,税务机关是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

5

施的;C.只有当纳税人对税务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D.市国税征收分局在60天的复议期限和3个月的诉讼期限内对服装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银行存款中扣缴罚款是违法的。

(七)1、C 2、AC 3、A 4、CD

(八)2008年6月6日,某县国税局税务干部小李午饭后便服来到宏达有限责任公司,见到了平时比较熟悉的该公司经理洪某,小李讲现在正在对你们这个行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今天下午要看一下宏达公司的账,洪某开玩笑地对小李讲:查账可以,但你得掏一下你的税务检查证,小李听后非常不悦,恰巧小李又没有带税务检查证,于是小李扭头就朝县局走,洪某等人上前拦阻未成。下午3点多,小李一人持税务检查证来到宏达公司,对宏达公司2007年度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宏达公司2007年度通过虚列支出少缴增值税15500元。6月7日,县国税局向宏达公司送达《税务违章通知书》,对公司拟罚款3倍46500元。宏达公司进行了申辩,并要求听证。6月8日县国税局对宏达公司作出了补缴增值税15500元的税务处理决定、罚款4倍62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当日同时送达宏达公司,限期6月20日前缴纳。宏达公司对罚款部分不服,于6月10日向某市国税局申请复议。6月14日,市国税局以宏达公司没有缴纳税款也没有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对宏达公司下达《驳回复议申请裁定书》。宏达公司对此不服,于6月19日向该市北江区(市国税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6月20日,宏达公司缴纳了全部税款,6月21日宏达公司到县国税局申领发票被拒绝。(注:宏达公司偷税总额占全部应纳税额的9.7%) 〈1〉1、本案税务机关税务检查行为存在的错误是()。

A.一个税务人员单独实施税务检查B.调查和检查未实行回避C.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D.税务人员未实施调账检查

〈2〉本案税务机关处罚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做法主要有()。

A.未告知宏达公司税务机关有权收缴其发票B.处罚告知以《税务违章通知书》形式下达C.未首先举行听证听取宏达公司意见D.宏达公司陈述申辩后税务机关加重处罚 〈3〉本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宏达公司()

A.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自6月7日起算)B.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自6月8日起算)C.6月20日前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D.自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4〉本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

A.从税款滞纳之日起,应当按法律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B.不得加收滞纳金C.应当按法律规定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D.应当按法律规定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自全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计算

〈5〉税务机关如果认为纳税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

A.作出《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B.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C.受理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D.受理后作出《驳回复议申请裁决书》

(八)1、AC 2、BCD 3、D 4、A 5、B

(九)2007年1月14日,某市(地级市)国税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A厂(假设该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其他税款)的上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李某在出示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后,随即对A厂开始检查。检查中发现,A厂有少计收入的现象,经核实该厂2006年度,采取虚假申报的手段,少申报缴纳增值税税款50万元,当年A厂的应纳

6

税款为120万元。某市国税稽查局在检查结束后,于2007年2月1日,向A厂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将对A厂处以25万元的罚款,并告知相关权利。A厂在接到告知书后,于2月3日提出了听证请求,某市国税稽查局于2月12日举行了由李某主持的听证会,会上A厂陈述目前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罚款,请求减免,某市国税稽查局经审理后,于2月13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限A厂于4月15日前缴纳税款50万元;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罚款25万元。A厂如期缴纳了税款和罚款,某市国税稽查局于3月10日对该案作了结案处理。

指出税务机关在实施检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九)参考答案:

1、该案检查人员只有一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检查应当2人以上。 2、李某未出示税务检查证,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

3、李某不应主持听证会,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听证主持人应由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主持。 4、某市国税稽查局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超过了15日,根据征管法的规定,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不应超过15天。

5、该案件已涉嫌犯罪,某市国税稽查局未移送,根据刑法的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占就纳税款10%以上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偷税税款未加收滞纳金,根据征管法的规定,还应对滞纳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某基层税务所2007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07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7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6000元罚款。

2007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07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 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十)参考答案:

1、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

7

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十一)2008年7月4日,某区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本区宏大钢构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7年2月成立以来,一直存在偷税情形。稽查局长当即决定交给张华、李明两人组成的检查组查处。选案岗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经报批后,下达给稽查实施岗。检查组根据举报信反映的线索,结合征管资料数据进行案头分析后,决定实施调账稽查。7月7日,两名稽查人员前往该企业,按规定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企业会计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张华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后,又向企业下达了经区局局长批准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该企业会计人员也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检查组从该企业调取了2007年3月至2008年6月的账簿资料并开具收据。经稽查人员查实,该企业2007年采取账外经营的方法,隐瞒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少计增值税170万元。稽查人员及时补充立案和制作《稽查报告》,经报批后,连同相关资料转交审理岗。鉴于该案已达到区局重大案件审理标准,经稽查局审理岗初审后报稽查局长批准,将此案提请区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8月23日,区局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宏大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偷税行为,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的决定,于次日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由稽查局送达纳税人。8月25日,张华和李明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企业,并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做了《陈述申辩笔录》,该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8月30日,区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区局局长批准后,交稽查局执行人员送达该公司,要求纳税人7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方反悔,拒绝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张华向稽查局长进行了报告后,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该公司,并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9月1日,为了确保该公司税款及罚款能及时入库,鉴于与辖区银行比较熟悉,经稽查局长同意,检查组持介绍信到该公司开户行查询了该公司账户的余额情况,在报经区局局长批准

8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