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考试征管法案例分析题

税务稽查考试征管法案例分析题(含答案)

(一)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58856.7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一)参考答案: 1、检查行为不合法。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具有以下六项税务检查职权:即账簿资料检查权、商品货物检查权、寄运货物单证检查权、责成提供纳税资料权、查核储蓄存款账户权和询问权。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只能行使该六项法定职权,否则,就属违法。本案中税务机关采取的是暗访的方法,并强制性打开当事人抽屉,从中搜出大量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这实际是侦查和变相的搜查行为。税务机关作为税务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该行为,于法无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二)项规定,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根据,即是说行政机关根据未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所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属于应予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时,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3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中,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罚款达5万元以上,显然应当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该市地税局在实施税务检查后,翌日即下达处罚决定,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税务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形式

《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税务机关下达的是《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显然不是法定文书,不符合法定处罚形式。

(二)某税务所在2008年11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商店(个体)2008年10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2008年11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请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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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考答案: 处理决定无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因为该商店自2008年10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8年11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该商店如在规定时间里到税务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所应按规定程序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因此,税务所做出的处理决定无效。

(三)某个体户在某市场经营服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拆迁,2008年1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宅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税务分局于2008年4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纳税申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10万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2008年3月1日至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万元。请问,该分局对该个体户应如何处理?

(三)参考答案:

(1)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变更登记的行为的处理。

(2)对未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处理,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按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该个体户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应依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4%)计算补征增值税,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4)本案中税务所的检查时间是4月8日,3月份应纳税款的申报尚未结束,故计算应补征税款和滞纳金不包括3月的应纳税款。

(5)税务所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不能进行检查。如一定需要检查,必须经司法机关批准后,由司法机关协助检查才行。

(四)某县供销社下属的某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万多元。2007年11月15日,该乡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县供销社经理汇报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来人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站长急忙赶回站里,果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日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在食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赶到食品站时,食品站的人说:保管员回城里休假了。3天后供应站才见到芦笋。因为下了一场大雪,芦笋几乎已全部冻烂。这给供应站带来了4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因为供应站未能按合同供应芦笋,还要按照合同支付购货方1万元的违约金,合计损失5万元。12月5日,供应站书面向该乡税务分局提出了赔偿5万元损失的请求,分局长说要向上级请示。12月10日,供应站再向该乡税务分局询问赔偿的事时,分局长说:张某及另外的一位同志对供应站实施扣押货物,未经过局长批准,纯属个人行为,税务局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还拿来《查封(扣押)证》的存档联给供应站有关人员看,果然没有局长签字。12月16日,供应站向县税务局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县局裁定该乡税务分局实施扣押货物违法,同时申请赔偿5万元的损失。至12月30日,县税务局尚未作出答复。请问1.该乡税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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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是否违法?2.如果上述属于违法行为,供应站的损失应由税务分局来赔偿还是应该由税务干部张某来赔偿?3.县税务局若一直不愿作出裁定或裁定不予赔偿,供应站该怎么办?

(四)参考答案:

1.税务分局的行为是违法的。

(1)王营乡税务分局扣押供应站货物的行为,既不是税收保全措施,也不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先向站长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若逾期仍未缴纳时,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采取扣押货物等强制执行措施。扣押货物后,直接对扣押的货物进行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措施,应该先向供应站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若发现供应站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税务分局还应首先责成供应站提供纳税担保。若供应站不能提供纳税担保,才可以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等税收保全措施。

(2)扣押的货物超过应纳税额。该税务分局在执行4万多元的税款时,扣押了供应站6万元的货物,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即应当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时,没有通知供应站领导到场,也没有让供应站主要负责人在《查封(扣押)证》和《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上签字,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4)既然税务分局在扣押供应站的货物后,又允许供应站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税务分局应该在供应站缴税后1日内解除对供应站货物的扣押。而该税务分局在3天后才解除对供应站货物的扣押,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2.根据《赔偿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税务干部张某等对供应站采取扣押货物的行为,虽未经局长批准,但完全是税务机关自己执法不严造成的,与纳税人无关;张某等的行为完全代表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而不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此,税务人员张某等扣押货物违法,并给供应站的合法财产造成的损害,王营乡税务分局是法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3.供应站申请行政复议及要求行政赔偿的程序都是合法、有效的。若县税务局至2008年2月14日(申请复议后满60日)尚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供应站对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应在2008年3月3日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和《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国家只就直接损失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所以,对该站支付给购货方1万元违约金的间接损失,国家将不予赔偿。

(五)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某县地方税务局管理分局发现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08年10月,于是在账面上计提了有关税款,但是因往来单位欠款导致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入库,于是就少申报了部分收入,共计少缴税款12万元。 〈1〉对于纳税人的处理原则是:答案:( )

A.属于违反了税务管理的一般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可以处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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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下的罚款(假定情节不严重)B.属于未按期申报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由税务机关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假定情节不严重);C.属于欠税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计算并加收滞纳金;D.属于偷税行为,应当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于《刑法》关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不申报中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正确的理解是,下列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答案:() A.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B.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C.对纳税人已经下达《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纳税人仍然拒不执行的;D.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3〉如果纳税人确实有特殊困难,是可以延期交纳税款的,但是可以按期缴纳税款,必须经()批准

A.国家税务总局B.省级税务局C.计划单列市级税务局D.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4〉一般情况下,可以批准纳税人延期交纳税款的特殊困难是指()

A.基本结算账户银行存款余额不足,不足以缴纳税款的。B.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C.预计下一纳税期的退税金额大于本月应该交纳的税款的。D.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五)1、D 2、ABD 3、BC 4、BD

(六)B县某一般纳税人办理开业登记以来一直未申报纳税。针对该纳税人一直未办理纳税申报的事实,县税务局稽查局在履行有关税务稽查手续后,对其进行了税务稽查,经过检查确认,该企业偷税40000元,在履行了规定的听证手续后,按照有关法规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对其作罚款一倍处理。针对以上情况,回答以下问题:

〈1〉针对纳税人的未进行纳税申报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是()

A.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B.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罚款2000元以下罚款C.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申报仍不申报,属于违反一般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D..经过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纳税人申报仍不申报,属于偷税行为。

〈2〉案中所说的税务稽查手续,是指税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这些规定是指() A.出示税务检查证B.应当至少两人实施税务检查C.应当在检查前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D.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开具介绍信.

〈3〉如果纳税人有转移财产的嫌疑,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税收保全。关于税收保全,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

A.采取税收保全行为,应当经过县以上税务稽查局局长批准;B.采取税收保全行为,应当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C.采取税收保全行为,税务机关应先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D.税收保全范围包括存款和商品,是不包括其他财产。

〈4〉如果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强制执行,下列说法中,()是正确的。 A.强制执行的财产价值应当相当于税款部分的价值,其滞纳金可以同时执行;B.税务机关可对纳税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强制执行;C.强制执行应当经过地市以上税务局长批准;D.税务机关可自己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六)1、D 2、ABC 3、BC 4、ABD

(七)2007年9月10日,某市红方集团公司的副总李某,与红方集团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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