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撑应与轨枕密贴。
第3.8.5条 轨道加强设备应保持数量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有计划地补充。防爬设备的安装数量和方式与线路锁定要求不相适应时,应及时调整。线路爬行量大于20 mm时应及时整正。
轨道加强设备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修理或更换: 一、轨距杆折断或丝扣损坏,螺帽、垫圈、铁卡损坏或作用不良。 二、轨撑损坏或作用不良。
三、防爬器折损,穿销不紧或作用不良。
四、防爬支撑断面小于110 cm,损坏、腐朽或作用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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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道岔及钢轨伸缩调节器
第3.9.1条 道岔轨型应与线路钢轨轨型相同,轨型不同时应用异型钢轨过渡。道岔用基本轨、尖轨、心轨、翼轨(特种断面翼轨TY1除外)和导轨应选用强度等级不低于1180MPa的在线热处理对称及非对称断面钢轨(43kg/m及以下钢轨道岔除外)。
单开道岔轨距:
一、尖轨尖端轨距见表3.9.1—1。
尖轨尖端轨距 表3.9.1—1 尖 轨 种 类 尖轨长度(mm) 6250以下 直线型尖轨 6250~7700以下 7700 12号道岔AT型 弹性可弯尖轨 其他曲线型尖轨 — — 轨距(mm) 1453 1450 1445 1437 按标准图办理 道岔允许速度大于120km/h时为1435mm 无标准图时按设计图办理 附 注 二、尖轨跟端轨距见表3.9.1—2。
尖轨跟端轨距 表3.9.1—2 尖轨种类 直向(mm) 侧向(mm) 49
附 注 直线型尖轨 12号道岔AT型 弹性可弯尖轨 其他曲线型尖轨 1439 1435 1435 1439 1435 按标准图办理 尖轨轨头刨切范围内曲股轨距构造加宽除外 无标准图时按设计图办理 三、导曲线中部轨距按标准图设置。
四、辙叉部分轨距,直、侧向均为1435 mm(采用心轨加宽技术的辙叉应符合设计要求)。
五、尖轨在第一拉杆中心处的设计动程:直尖轨为142 mm,曲尖轨为152 mm;AT型弹性可弯尖轨12号普通道岔为160mm或180 mm,12号提速道岔为160 mm; 18号道岔允许速度大于160km/h时为160mm, 允许速度不大于160km/h时为160mm 或180mm(具体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规定办理);其他型号道岔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六、可动心轨第一拉杆中心处的动程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七、特殊道岔不符合上述规定者,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要求办理。 第3.9.2条 各部分轨距加宽递减。
一、尖轨尖端轨距加宽,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道岔应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至基本轨接头。
二、尖轨尖端与尖轨跟端轨距的差数,直尖轨应在尖轨全长范围内均匀递减,曲尖轨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三、尖轨跟端直向轨距加宽向辙叉方向递减,距离为1.5 m。 四、导曲线中部轨距加宽,直尖轨时向两端递减至距尖轨跟端3 m处,距辙叉前端4 m处;曲尖轨时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五、对口道岔尖轨尖端轨距递减:两尖轨尖端距离小于6 m,两尖端处轨距相等时不作递减,不相等时应从较大轨距向较小轨距均匀递减;两尖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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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端距离大于6 m,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道岔应按不大于6‰的递减率递减,但中间应有不短于6 m的相等轨距段。
六、道岔前端与另一道岔后端相连时,允许速度不大于120 km/h的线路,尖轨尖端轨距递减率不应大于6‰。如不能按6‰递减时,可将前面道岔的辙叉轨距加大为1441 mm;仍不能解决时,旧有道岔可保留大于6‰的递减率。
第3.9.3条 导曲线支距与超高。
导曲线支距按道岔标准图或设计图设置,在导曲轨与基本轨工作边之间测量。
导曲线可根据需要设置6 mm的超高,并在导曲线范围内按不大于2‰顺坡。
第3.9.4条 轮缘槽宽度。
一、护轨平直部分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2 mm,侧向轨距为1441 mm时,
3侧向轮缘槽标准宽度为48 mm,容许误差为??1mm,缓冲段末端轮缘槽宽度不
小于65mm。
二、辙叉心轮缘槽标准宽度(测量位置按标准图或设计图规定)为46 mm
3(采用心轨加宽技术的辙叉应符合设计要求),容许误差为??1mm。
轮缘槽宽度的量取位置与轨距量取位置相同。
三、斥离尖轨非工作边与基本轨工作边的最小距离为65 mm。 第3.9.5条 道岔查照间隔(辙叉心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在有客车运行的线路上不得小于1391 mm,在仅运行货车的线路上不得小于1388 mm;道岔护背距离(辙叉翼作用面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大于1348 mm;测量位置按设计图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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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条 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线路允许速度大于160 km/h时不应小于70 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30 m;线路允许速度为120(不含)~160km/h时不应小于40 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25 m;其他地段不应小于20 m。
站线道岔与曲线或道岔与其连接曲线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应小于7.5 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6 m。轨距加宽递减率不应大于2‰,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3‰。
连接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连接曲线超高不应大于15 mm,顺坡不应大于2‰。
第3.9.7条 尖轨、可动心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或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间隙大于1mm,短心轨与叉跟尖轨尖端间隙大于1.5mm。
二、尖轨、可动心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 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四、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 mm及以下断面处,尖轨顶面高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高于翼轨顶面2 mm及以上。
五、尖轨、可动心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可能。
六、内锁闭道岔两尖轨相互脱离时,分动外锁闭道岔两尖轨与连接装置相互分离或外锁闭装置失效时。
七、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9.8条 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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