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录程序

细目照片,依次粘贴在规定的纸片上,层层展开,环环相扣,最后装卷时与勘验笔录附在一起。 三、民事审判特有笔录的制作

民事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民事纠纷的案件。根据其案件性质民事审判中特有笔录是接待笔录。

(一)接待笔录的含义(口头起诉、答辩笔录) 接待笔录是口头起诉笔录和答辩笔录的总称。口头起诉笔录是指民事纠纷案件原告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起诉时,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制作的笔录。口头答辩笔录是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答辩人书写有困难、口头进行答辩的,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对被告人口头答辩内容所作的笔录。 (二)接待笔录的制作方法

⒈口头起诉笔录的制作方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口头起诉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⒉口头答辩笔录的制作方法 口头答辩笔录应当记明下列事项: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注意:口头答辩笔录只适用答辩人是自然人并书写确有困难的;答辩人是法人、组织的不存在“书写困难”问题。);答辩事项等内容。 【经验提示32】口头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当记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及其住址。

【引例解析】

小孟的做法违反了书记员笔录制作的规范和要求。第一,庭审笔录不可,自作主张,详记提问,略记回答。遗漏了庭审记录的要点,导致笔录有失真实、准确、合法、全面的要求,影响笔录的效力,玷污了法官的辛勤工作。第二,对于笔录中需要修改的部分,不能一改了之,而应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修改处签字。

【本项目小结】

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法院笔录制作的主体,需要能够依法完成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以及行政审判活动中所涉及的,包括:讯问笔录、调查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笔录、宣判笔录等等的制作任务。书记员的上述工作任务,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更从某种意义上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职责的完成质量、效果和社会评价,因此,书记员有责任、有义务高质量地完成该项工作任务,保证笔录制作的真实、准确、合法、全面、清晰、高效、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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