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售回租赁的会计准则。2001年9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布并实施《外资租赁公司审核批准管理暂行条例》,暂行条例阐明了外资租赁公司的审批程序和经营范围。 第四阶段,积极准备、寻求发展阶段(2002年.至今)。由于租赁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一一法律、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的建设初步成型,使得租赁企业的经营活动有了依据,经营管理也较以前更为规范有序。截至2007年年底,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相继取得金融租赁牌照,旗下金融租赁公司相继成立,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从此进入快车道。另外,随着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以及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我国融资租赁业不断进步、高速发展,整个融资租赁业开始步入规范、健康的发展轨道。
4.2 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和制约因素
1 1986年4月我国创建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租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到目前全国共有金融粗赁公司14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45家、信托投资套哥239家、财务公司80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这些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传统的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租回交易、联合租赁或兼营经营租赁业务等但是进入90年代,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不尽如人意,1996年我国租赁业务额仅为5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日本的2%。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几乎全行业处于低迷状态,甚至一些成立较早的老牌公司不得不停业,追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对融资租赁业理念的认识。融资租赁业进入我国后,企业对融通资金发展生产的作用认识不够,尽管企业急需更新设备且资金不足,仍习惯采用购买方式。国内多数企业对租赁的认识仅停留在对闲置物的调剂上,且都采用租购方式,租赁分期付款。相关部门时国对租赁业的发展状况及其国际惯例不甚了解,对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的主持和宣传力度不够。融资租赁机构缺乏专业人才的培训,操作不规范,甚至有些租赁机构把融资租赁视为银行贷款,只注重了资金的融通,忽视了对租赁设备的选型、安装、保险最终所有权的处理,使得融资租赁等同于租赁贷款.
2 融资租赁理论不完善。我国目前虽对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运作规律及在我国的生存环境有一些研究,但尚未形成系统理论。
3 相关立法严重滞后。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不配套、不完善甚至相互冲突。新的合同法出台前,融资租赁的交易纠纷,只能依据原《经济合同法》和《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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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则》的有关规定采处理,这些法律中的“租赁”都是以“传境租赁”为对象制定的,不适合融资租赁。1998年颁布的新合同法虽然结束了融资租赁没有法律依据的历史.但该法律,有区分实质性违约和非实质性违约.这对处理重新拥有和清偿损失的权力失去了意义;在有规定承租人在接收设备之后有绝对支付租金的义务.这就使得出租人的权益失去了法律保护;新合同法也没有对融资租赁的投资主体、市场准则、业务监管等问题进行规定。同时,我国也缺乏扶植租赁业发展的法律如图有企业利用中外合资租赁套司的资金,即使是国外资金,也不能享受关税优惠,而中外合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用租赁方式引进设备.则可免关税.这样币仅挫伤了企业利用该渠道筹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我目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4 融资租赁业缺乏统-的行业管理,我国融资租赁业实行的是多头管理.这就为融资租赁业的继续发展留下了诸多隐患,造成此状况的主要原因_是.租赁行业机构设置审批权混乱,如国内专营、兼营租赁业务机构的审批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足中外舍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则由外经贸部审批;许多经营范围中没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归地方政府审批。这就使得融资租赁业出现了各自为政、盲目发展,没有一个奎行业的发展规划扣政策指导,使得融资租赁业的持续发展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所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至今仍是一十不成熟的市场。
5 租赁业务种类单一。我国融资租赁业从一开始就走了一条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完全不同的道路.发迭国家是一种以目内设备为主、为先,“由内向外”的融资租赁模式,而我国是一种旺引进困外设备为主、为先的融资租赁模式.且租赁方式多采用自营式融资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等方式运用较少,可供企业选择的租赁方式有限,这就使得融资租赁没能为国内刺奈产品寻找出路发挥应有的作用。
6 欠租问题严重困扰着我国各类租赁企业。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租赁合同到期债权被拖欠金额占资产总额的30%,有的甚至达60%~70%。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欠租就迭6亿美元左右。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论司从成立至今共做了700多个融资项目,共计8亿美元的租赁额,拿不回钱的占10%左右。一些租赁公司为寻求资金来源,以高利息借八外资,但由于无法收回租金,几乎导致公司破产。造成欠租的主要原困有: (1)租赁企业规避风险机制不健全,其租前的调查、租后管理等环节存在不足; (2)部分承租企业由于项目选择不当.经不起汇价变化.加之经营不善,使本应用采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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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租金的资金来源无法保证;
(3)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上的担保责任,使担保合同流于形式;
(4)信用扭曲,如亲情之间、行政命令等畸形信用代替了普遍意义的经济主体之间横向信用关系,进一步加重了欠租问题,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5 我国发展融资租赁的对策
(一)加强理论研究与宣传,树立现代租赁理念加大对融资租赁的社会宣传力度和理论研究,加深人们对其作用和意义的认识,改变企业的传统观念,树立“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现代租赁理念。
(二)培养现代租赁人才,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租赁公司要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和必要的引进,组织职工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另外,在宏观上,国家也应重视对融资租赁相关学科的建设,在有条件的高校可与租赁公司联合定向办学,提高融资租赁人才的理论素养。有关主管部门、高等院校、金融企业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培养自己的融资租赁专家。以推进我国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纵观发达国家的经验,其融资租赁业的迅速发展,都是在政府的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下实现的。而我国融资租赁业尚未成熟,更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因此,我国可借鉴国际惯例,一是可考虑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如美国《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这一优惠可以通过降低租金的形式使得承租人也受益;二是允许承租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把租金计入成本,从而减少所得税费用,刺激企业的租赁需求和加速设备更新改造;三是统一融资租赁业的营业税税率和税基,原则上按租金收益扣除融资成本缴纳营业税;四是对于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在关税上给予合理的优惠。 (四)建立租赁立法。
完善对租赁业的监管要改变当前我国融资租赁活动无法可依的局面,应参照国际惯例和发达国家成熟经验,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法律规章制度,对融资租赁机构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租赁期限、融资途径、融资额度、租赁物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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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的处理及融资租赁业的会计处理程序等方面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规范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同时也应对融资租赁业实施统一监管,由于融资租赁活动主要属金融活动,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来统一负责融资租赁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当条件具备时可以建立全国的融资租赁同业协会,以开展与境外租赁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促进业务的发展与创新。
(五)拓宽融资渠道,扩充资金来源
目前,资金不足是我国融资租赁企业面临的重大问题。针对我国融资租赁公司融资难、渠道窄的现状,我们应从以下方面人手:首先,允许其吸收1年以上的事业单位定期存款和各种期限较长的发展基金、专项基金;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应制定租赁业贷款指导原则,鼓励为各类租赁公司提供贷款,对于国家急需的战略工业、基础设施或高新技术的租赁项目,国家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此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并给予一定优惠;最后,政府可考虑允许某些实力雄厚、信誉卓著、经营管理水平高、效益好的租赁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方式从资本市场上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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