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答案:优先购买

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所有。 答案:国家

4.根据所有权主体的数量,所有权可分为与。 答案: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

5.为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答案:公共利益

6.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答案:足额支付、社会保障费用

7.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 答案:居住条件

8.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的需要。 答案:业主

9.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 答案:按份共有

10.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取得。 答案:交易习惯 第五题解答题

1.所有权的特点有哪些?

答:1.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即所有权系所有人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物权,因此,自物权就是所有权;(2)所有权具有全面性。即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是一个人对于其物所能享有的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3)所有权具有整体性。即所有权系对标的物具有概括管领力或统一支配力的物权,故所有权不能在内容或时间上加以分割;(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即所有权的单一内容可以自由伸缩,其权能可以于一定情况下往复分出、回复;(5)所有权具有恒久性,即所有权因标的物的存在而永久存续,不得预定其存续期间。因此,所有权是无期物权。 2.简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答: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具有如下特点:(1)内容的复合性,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专有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所构成的;(2)专有所有权具有主导性,即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同时取得了共有权及成员权,专有所有权的大小还决定着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如表决权)的大小;(3)权利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即区分所有人同时是专有部分所有人、共用部分的共有人及共同事务管理的成员权人;(4)流转上的一体性,即专有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结合为一体,不可分离,于转让、处分、抵押、继承时须一并进行。 3.相邻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答:相邻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果不动产不相毗邻,则不会有相邻关系的发生。相邻的不动产,可以是土地,也可以是建筑物;相邻关系的主体可以是不动产所有人,也可以是不动产使用人。(2)相邻权的客体不同于一般物权的客体。相邻权的客体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所体现的利益。(3)相邻关系的内容十分复杂。相邻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相邻任何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都有权要求相邻他方给予便利,而相邻他方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4)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相邻关系不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设定的,而是法律直接为调和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而对所有权所作的限制 4.共有的特点有哪些?

答: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即共有的主体具有复数性;(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特定财产,即共有的客体具有同一性;(3)共有内容包括对内对外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即共有的内容具有双重性。在共有的内部关系中,各共有人或是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或是不分份额、平等地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在共有的对外关系中,共有人作为单一的权利主体同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4)共有是所有权的联合的法律形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所有权类型,即共有所有权具有联合性。 5.简述按份共有的特点。

答:按份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按份共有人之间的联系不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必要,即不需要存在特殊的团体性或身份关系(如亲属关系)。(2)各共有人分别享有确定的份额。该份额通常称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一般是由共有人协议决定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3)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在法律或共有协议未作限制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随时都可要求分出或转让其应有部分。 6.简述共同共有的特点。

答:共同共有具有如下特点:(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为基础,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共同关系消灭,共同共有关系一般也随之消灭;(2)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共同共有关系中没有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之说。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就不能划分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关系消灭时,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应有份额;(3)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对于共有物,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且也承担平等的义务。 第六题论述题

1.试述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答:所有权的积极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1)占有权能。占有权能是指特定的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占有权能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是所有人行使支配权的基础和前提。占有权能通常属于所有人,但在某些情况下,占有权能也可以与所有人发生分离,而归属于非所有人。(2)使用权能。使用权能是指依物的性能和用途,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的情形下对物加以利用,以实现物的使用价值。使用权能既可以由所有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非所有人行使。(3)收益权能。收益权能是指收取所有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或物质利益的权能。这里的收益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劳动收益和利润。(4)处分权能。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等物理上的事实行为;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限制或消灭,从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2.试述添附的种类及效力。

答:添附包括如下三种:(1)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附合有两种:一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即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成为不动产组成部分的情况。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后,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原动产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不动产所有人给予适当的补偿;二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动产和动产附合后,原来各动产的所有人共有附合物,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依附合时的价值比例确定或由各共有人协商确定。但如果一方的动产价值明显高于他方的动产价值,则应由价值明显高的原动产的所有人取得附合物所有权,并对因附合而丧失权利的人给予适当补偿。(2)混合。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在一起而成为新物。动产混合后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准用动产与动产附合的处理原则。(3)加工。加工是指对他人的动产进行制作、改造,使之形成一种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关于加工物的归属问题,应以材料主义为原则,以加工主义为例外。即原则上加工物所有权应归属于原材料的所有人,但在加工所产生的价值增值明显高于原动产的价值且为善意加工的情况下,可由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并对原材料所有权给予适当补偿。 3.试析善意取得的条件和效力。

答: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包括:(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占有为物权的公示方法,非真正权利人而登记为不动产所有权人或现实占有他人的动产方能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以权利外观,使其信登记权利人或占有动产的人就是真正权利人而与其进行交易。(2)让与人须无处分权。让与人无处分权,既包括自始欠缺处分权,也包括嗣后未能取得处分权。如果登记的权利人或动产的占有人受权利人之委托而为处分,或者本无处分权但嗣后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追认,均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则。(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只有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存在交易行为时,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非通过交易行为而以受赠、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确定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以其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当时的情况判定,至于其后受让人是否知晓真实情况,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成立;让与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则在所不问。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应当由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一方负举证责任。(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者交付。善意取得的完成,以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登记或交付为已足,即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完成过户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实际交付给受让人。 善意取得发生后,可发生如下效力:(1)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2)善意取得的发生,可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原所有人可就自己的损失向其选择行使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者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试述物权法所规定的相邻关系的种类。

答:物权法规定如下相邻关系:(1)相邻土地的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人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2)建造、修缮建筑物及管线铺设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亦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3)

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4)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七题案例分析题

1.1.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时,挖出三百块银元。为银元的归属,二人发生争执,李说,银元是他挖出的,应归他所有;张说,银元是在他家的院子里挖出的,应归他所有。经查,该银元为何人所埋藏不清楚。问:银元究竟应归谁所有?

答:该银元应归国家所有。因为本案中的银元属于埋藏物,尽管该物是由李某在帮助张某挖地窖中发现的,但埋藏物不能归发现者所有;尽管该银元是在张某的院子挖出的,但不能证明为何人所埋藏。因此该银元属于所有人不明的物。依《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因此,该银元既不能为李某所有,也不能归张某所有,只能归国家所有。 2.2004年4月,杜某要去美国探亲。临行前,杜某将其松下21英寸彩电交由邻居李某保管,并称探亲归来时取回,在此期间,李某可使用该电视。李某收下电视机,并称请杜某放心。杜某走后半年,李某的妻子得了一场重病。为筹措医疗费用,李某将杜某的彩电以25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并称彩电是其自己的。张某觉得价格比较合理,遂买下该彩电。2005年5月,杜某从美国探亲归来,得知其彩电被李某卖给张某,便向张某追要。张某称,彩电是我从李某处买来的,我购买时认为彩电是李某的,你要想也得向李某要,并表示不能将彩电返还给杜某。杜某向李某要电视,李某称,彩电已经出卖了,只能向张某要电视机。在此情况下,杜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归还彩电。问: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谁?请说明理由。

答:该彩电的所有权应归张某。在本案中,彩电原属于杜某所有,杜某将彩电交李某保管,李某只有占有权而无处分权。李某为筹措医疗费用,将彩电出卖给张某,属于无权处分。但在张某购买彩电时,李某告知其彩电是自己的,李某认为价格也较合理,他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彩电并非李某的,因此张某为善意有偿地取得该彩电。依善意取得制度,张某取得该彩电的所有权。李某擅自处分杜某的彩电,杜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张某返还彩电。

3.张朋与李红系夫妻关系,因张朋酷爱摄影,双方遂决定购买一台高级照相机。该照相机使用三年后,张朋想换一台更高级的照相机,但李红不同意。于是,张朋背着李红将照相机出卖给李小兵。事后,李红得知此事,要求李小兵返还照相机。为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问:张朋是否有权处分照相机?如何确定该照相机的所有权?

答:在本案中,张朋处分共同共有的照相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否则无权处分该照相机。张朋无权处分共有的照相机,那么李小兵能否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呢?我们认为,李小兵能否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关键问题看其是否为善意。如果李小兵属于善意第三人,而在购买照相机时又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李小兵可以取得照相机的所有权。

第三章

第一题单选

1.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草地的承包期(B)。 A.30年B.30至50年C.30至70年D.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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