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企业基本业务会计核算细则通知

第301条 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出售无形资产收益”科目,或借记本科目(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同时,按该项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第302条 本科目按支出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六节 担保赔偿支出的核算

第303条 公司担保代偿后净损失,通过此科目进行核算。

第304条 担保代偿后,收回的担保代偿低于原确认的应收代偿款,且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以冲抵其差额的,在本科目中进行核算。

借:银行存款——XX银行——XX账号

担保赔偿准备 担保赔偿支出

贷:应收代偿款——XX单位

第305条 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进入当期损益。

第七节 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

第306条 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计提(或转回)应计入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307条 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

第308条 本科目应按计提准备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309条 期末将本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八节 所得税的核算

第310条 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本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第311条 公司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期末应按应税所得计算的本期应交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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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2条 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313条 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九节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核算

第314条 本科目核算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生的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的调整,也在本科目核算。

第315条 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由于调整增加或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由于调整减少或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作相反会计分录。

经上述调整后,应同时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第316条 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公司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调整报告年度损益的事项,应当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第十章 附则

第317条 本会计核算细则由集团公司资金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318条 本办法自集团公司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第319条 在运行过程中,与实际工作有差异时,报送集团公司资金财务部备案,由集团公司资金财务部统一修订,并报集团公司领导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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