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程序适用于不编制专门的质量计划工程质量就不能有效保证的项目。
3.引用文件
3.1 GFP9-1《项目总体计划控制程序》 3.2 GFP14-1《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定义
4.1控制性进度计划:见GFP9-1《项目总体计划控制程序》。
5.职责
5.1主管副总经理负责质量计划的审批与发布。
5.2总师室主任负责组织质量计划的编制、执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计划控制与协调工作。
5.3项目开发部、工程部、销售部和建材供应部部门负责人协助总师室主任编制质量计划,负责与本部门有关部分的执行与内部控制工作,并配合总师室主任的协调。
6.资格或培训 无。
7.程序 7.1编制
7.1.1以下场合可考虑编制质量计划 a以新的组织形式开发的项目,
b工程项目有特别质量要求,或工期有特别要求时,
c工程项目施工难度大,或项目规模超过公司以往所建项目时, d主管副总经理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7.1.2质量计划的编制时间 总经理批准《项目策划报告》,项目正式立项后,主管副总经理下达书面指令,由总师室主任组织编制质量计划,一个月内编制完成。
7.1.3质量计划内容
质量计划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目的及适用范围; (2)项目组织结构及人员职责; (3)相关文件; (4)质量目标; (5)文件控制;
(6)项目控制性进度计划; (7)质量控制; (8)检验计划; (9)人员培训;
(10)安全、环境要求; (11)施工条件要求; (12)质量记录。 7.1.4编制程序
7.1.4.1公司总经理批准《项目策划报告》后,主管副总经理以《工作传签单》(见GFP11-1-F3)书面指令总师室主任开始组织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7.1.4.2总师室主任接到《工作传签单》后,立即组织工程部和建材供应部部门负责人制订本部门工作计划。总师室主任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公司要求,提出项目质量计划总体进度及质量要求,用书面通知形式向各部门分派质量计划编制任务。
7.1.4.3上述部门负责人接到通知后,组织编制本部门质量计划,并于两周内把计划提交总师室主任。
7.1.4.4总师室主任负责计划编制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在计划编制过程中,上述部门人员提出的疑问,总师室主任应及时作出解释;对于部门间的争议,总师室主任应做好协调工作。
7.1.4.5总师室主任负责汇集上述三部门质量计划,制订统一的项目质量计划,项目质量计划的内容至少应包括7.1.3条所列条款。对不符合要求或者根据情况需要重新修订的部门质量计划,要求该部门负责人重新修订。部门间计划出现不协调或相互冲突时,总师室主任负责协调好冲突部门共同解决。
7.1.4.6总师室主任认为无法协调的部门间分歧,可提交主管副总经理裁决。
7.1.4.7总师室主任完成项目质量计划初稿后,及时呈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7.1.4.8主管副总经理对质量计划初稿有意见的,批示总师室主任进行修改,直至认可后,签署颁发到各部门,作为正式的项目质量计划付诸实施。
7.2实施
7.2.1质量计划正式颁发之后,各部门应组织培训学习,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贯彻。
7.2.2除了客观、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已明确的质量计划都按时、保质完成。
7.2.3质量计划的具体实施步骤按相应的程序文件或工作文件执行。 7.3检查监督与控制
7.3.1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质量计划中与本部门有关部分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总师室提交总结报告;发现不合格现象/倾向时,按GFP14-1《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处理。
7.3.2总师室主任负责对各部门质量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合格现象/倾向时应告知该部门负责人并按GFP14-1《纠正与预防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7.4质量计划的修订
总师室主任在下列情况下应修订项目质量计划:
(1)项目目标发生重大变化(如投资策略更改、项目目标发生变化等);
(2)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3) 主管副总经理认为必须重新修订质量计划。 质量计划的修订程序按7.1.4进行。 7.5其它质量计划
除了针对项目的质量计划外,总师室主任、项目开发部、工程部、销售部及建材供应部各部门负责人在完成一项合同或工作时,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可编制子项质量计划并按其实施,但不得与现有的项目质量计划或现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相冲突。
8.记录
各部门每月向总师室提交的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由总师室兼职资料员保存至该项目完成后,交公司档案员保存二年。
9.附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