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件

2 因不合法考虑致使行为结果失去准确性 3 任意无常,违反了平等性 4 不正当的迟延或不作为 5 不正当的步骤和方式

三 对行政滥用职权的处理

复议机关:可以变更、撤销或确认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法院:可以撤销并可要求重新作出

第五节 事实依据错误

一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作出没有合格事实依据的行政行为

二 情形 1 无中生有 2 事实误会 3 事实证据不足

三 对事实依据错误的处理

第六节 适法错误

一 概念

行政主体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行政行为。 表现

二 对适法错误的处理

第七节 程序违法

一 概念

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形式或步骤上有缺陷。 表现:(一)方式违法

1 未按法定方式进行 2 作出法定方式时有缺陷

(二)步骤违法 1 法定步骤省略 2 法定步骤颠倒 3 无根据增加步骤 4不遵守时限

二 对程序违法的处理

第十六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 概念及特点

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

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1、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

2、相对方提出复议申请是因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附带审查制 3、复议机关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是合法性和合理性。

特点: 1 行政性 2 职权性 3 监督性 4 程序性 5 救济性

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联系:程序上二者之间的衔接 1 选择型

2 选择兼终局型 《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3 必经型(复议前置) 《游行示威法》、《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 4 复议终局型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 区别: 1 性质不同 2 受理机关不同 3 受案范围不同 4 审查范围不同 5 审理程序规则不同

三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

1 行政复议的主体合法 2 行政复议的依据合法 3 行政复议的程序合法

(二)公正原则 1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2 给予复议申请人提出要求和申辩的机会 3 适用法律公正,合理行使裁量权

(三)公开原则

1 行政复议的过程公开 2 行政复议的材料公开 3 行政复议的结果公开

(四)及时原则 1 受理复议申请及时 2 审理复议案件及时 3 作出复议决定及时 4 复议决定的执行及时

(五)便民原则

(六)有错必纠原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一 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

1 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 2 违法和不当标准 3 合法权益标准

二 行政复议范围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

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法》规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5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

8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9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 行政复议的排除范围

1 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2 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和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按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

3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

第二节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

一 行政复议机关 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

关。

复议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一致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处理复议案件

二 行政复议的管辖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 (一)一般管辖

1 不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管辖,由申请人选择 ★ a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管辖 b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管辖

2 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的,采取“政府对政府”的确定方式 ★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

3 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

管辖,向该派出机关申请

丁某是A乡某村村民,1998年,丁某承包了村里的30亩山坡地种植果树,承包期20年。2006年,A乡政府决定,在全乡范围内发展烟草种植经济,并对全乡的种植情况进行规划影响到了丁某的权益,于是丁某拒绝砍树,4月底,乡政府派人强行砍掉了丁某的果树。5月8日,丁某向A乡所属的B区区公所提起行政复议,区公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审理过程中,认为事关重大,向县政府做了汇报,县政府决定由自己对该案进行审理,并作出赔偿丁某经济损失的复议决定。问:区公所对本案有没有行政复议管辖权?县政府决定自己受理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特殊管辖

1、不服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取决于该派出机构是

否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

案例分析:江某和李某于1999年分别筹集资金开办了服装厂,但都未经任何审批手续。2001年,镇工商所查获了江某的无照经营行为后,因江某与该工商所所长有私怨,被工商所以该所名义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机器设备)的处罚。对李某的无照经营行为,由于其所开办的服装厂仅有4名工人,工商所决定以自己的名义对其处罚款50元,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江某和李某都不服,分别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县人民政府对江某申请未予受理,而告知其向市工商局提起复议;对李某的申请于次日转送给县工商局。问江某李某的申请应由哪个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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