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10.27(审定印刷稿) 3

票,如承包人无法足额提供,则发包人有权拒付相应的款项。

18.工程照管与成品保护

18.1从开工日期起直到工程移交之日止,承包人自行施工工程及其它已移交承包人的专业工程工作成果的照管与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

18.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由于承包人保护措施不到位造成其自行施工工程本身或其它专业工程成品、半成品损坏的,所有修复、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9.安全文明施工

19.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法规与规范,认真依照安全生产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一切事故隐患。

19.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随时接受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工程师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承包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落实。承包人因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整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

19.3从承包人接收现场直至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管理,期间现场内所发生的一切使工程本身及现场内外的相邻工程、材料、人员等遭受损失或伤亡的各类事故,全部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修复与赔偿费用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其他人对前述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承包人可在修复工程或对受损失方进行赔偿后,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19.4在施工准备、施工及维修质量缺陷的全过程中,承包人应:

(1)全面负责现场所有人员的安全,并使现场(只要这些现场已由其控制)和工程(只要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尚未由发包人占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对人身造成危害。

(2)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和方便,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发包人、工程师及政府部门的要求,自费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和守卫设施。

(3)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和现场以外的环境,以避免因施工而引起的污染、噪音或其它原因造成对公众或公众财产的伤害或干扰。

19.5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交安全防护方案,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

19.6如第三人的某种原因或行为,导致承包人合同履行的安全风险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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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其合同履行行为对其自身、发包人或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如因承包人未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0.风险承担

20.1在承包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之前,因安全事故、操作疏忽、人为破坏等原因,可能使工程遭受损失的一切风险由承包人独自承担。当损失实际发生时,承包人应负责对工程进行修复或重建并承担全部费用,因修复或重建工程而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20.2 除非因发包人或其雇员的直接行为或过失所造成,否则,发包人对承包人雇用的任何工人或其他人员所受到的任何损害不承担责任。

20.3 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对工程本身及与工程相关的财物与人员,承包人应投保必要的工程险、财产险及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以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21.知识产权

如因工程所用或与工程有关的材料、工程机械、施工方法及承包人所提供之图纸等,造成对任何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或其它受保护之权利的侵犯,则所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支付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费用,但如果此种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规范引起则除外。 22.保密

22.1 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允许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合同执行前、执行期间或执行完毕,均不得将发包人直接或间接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22.2尽管有22.1款的规定,承包人可以将从发包人处收到的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须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或其它信息提供给其分包商。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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