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条款10.27(审定印刷稿) 3

(4)战争行动; (5)社会动乱; (6)政府禁令;

(7)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8)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统一发布的黑色暴雨信号或红色及以上台风信号等同等程度的自然灾害。

15.2无论如何,因承包人的违约或疏忽所导致的障碍、市场供应条件与价格变化、现场气象条件、勘察报告中已有所反映的现场地质与水文状况、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预见到的现场环境限制等,均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15.3承包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不需承担工期延误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5.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除发包人有相反的书面指示外,承包人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5.5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5.6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7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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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合同价

16.1合同价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16.2如承包人单方提出中途终止合同,或因为承包人违约而导致发包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所计算金额的80%确定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此种合同价计取办法,并不意味承包人违约责任的任何免除、抵销或减轻。发包人已向承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进度款、定金等超出这一数额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确定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并通知承包人之日起10日内将差额返还给发包人。

16.3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增加零星工程、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等,承包人有权提出增加合同价的签证申请。

16.4承包人根据16.3款提出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时,应在事件发生后5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并列举相关证据,承包人逾期提出的,视为承包人放弃增加合同价的请求权。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增加合同价签证申请和有关资料后7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签证已被认可。

16.5 在承包人签署合同文件时,承包人应被认为已对现场的相关条件进行了周详的了解和考查,并已充分掌握了下述因素及其对合同履行成本、费用、税金和时间的影响:

(1)现场的状况、环境与限制; (2)现场的地质、水文与气候特点;

(3)施工及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所需的工作、人力、机械、材料; (4)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存放、保管及检测; (5)进出现场的手段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与办公条件;

(6)可能受到的来自现场其它承包人的各种影响及所需要的相互配合; (7)对合同履行有影响或起作用的其它各种可能的风险。

16.6承包人应被认为对协议书中所写明的合同价和相关费率的正确性及完备程度十分满意,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义务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以外的费用。

16.7在合同约定的承包人承包内容中,如有部分项目或内容在包干总价、分项包干单价表、工程取费表中未明确列明,应认为其所需的完成费用已由其它计价项目所包含,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发包人提出增加支付合同价的请求。

17.付款条件与方法

17.1 发包人应按照协议书中确定的付款条件、时间与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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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款项。在没有合同依据与理由的情况下,发包人延迟或拒绝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款项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7.2发包人支付合同款项前,承包人应以书面方式将收款帐号、开户行等信息通知发包人,因承包人怠于通知的,发包人不负延期付款违约责任。除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的预付款或定金的支付,发包人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提出付款请求,并附上协议书中约定的单证或证明,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合同款项。

17.3承包人要求支付每笔工程进度款前,应事先通知工程师核实材料进场情况、施工进度与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及合同约定的其它付款条件,工程师应据此签署是否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合同款项。

17.4合同约定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施工进度情况分批支付合同款项的,如承包人申请付款时的施工进度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安全文明施工情况不符合有关规范及合同约定的,则发包人有权拒付该笔合同款项,且承包人不得因此停止或延迟合同义务的履行。对该笔被拒绝支付的合同款项,承包人应在下一批次合同款项支付申请时,另行合并申请。

17.5承包人提出付款请求时,应填写发包人规定的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表格,附带本通用条款17.7款、17.9款或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应资料,交由工程师签署意见并按照发包人的付款审核程序报批。如无相反证据,本通用条款23.3款约定的有效签收人收到工程进度款(结算款)申请表格及符合要求的相应资料的日期,视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付款请求之日期。

17.6承包人向发包人所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发包人核验,与原件一致的方为有效,否则无效。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有权进行核查,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承包人不配合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为虚假资料,须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7.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每月(季)末前2天内向发包人报送已完工工程量清单、当月(季)进度款计算说明、下月(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下月(季)度材料、设备及劳动力进场计划、协议书中规定资料及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等。如承包人不按时报送,工程师有权不签署同意付款的审核意见,发包人有权顺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间。对于资金,承包人须保证专款专用,违反此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进度款。

17.8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请求后,其现场管理代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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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发包人须在现场管理代表签署意见(质量、进度、安全措施须符合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承包人请求的当期进度款总额无争议的,发包人应于双方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付款请求及进度款预算书后8天内未回复意见的,从第9天起,承包人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7.9对于工程结算款,承包人在提出付款请求时,应附带工程开工令、发包人代供代扣代付材料工地收货单、工程委托书、工程签证单、工程延期申请报批表、变更通知(设计变更、监理通知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工程移交发包人证明文件、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证明文件、工程结算款计算书、隐蔽验收记录、已收取合同价款声明、质量保修承诺书及协议书中约定的其它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结算款付款请求后,其现场管理代表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发包人须在现场管理代表签署意见后90天内向承包人反馈审核意见;对于工程结算款总额无争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于双方签字确认后的3个月内支付;双方对结算款总额存在争议的,应在1个月内协商达成一致并自达成一致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达不成一致意见,则按本通用条款27条的约定处理。

17.10发包人在支付结算款时,应扣除协议书约定的质量保修金。如承包人按合同履行了质量保修义务,且不存在发包人代承包人垫付维修费用等情况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则质量保修期结束后30天内发包人无息付清该笔款项。

17.11经审核,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付款请求,存在质量不合格、进度迟延、不符合约定付款条件、资料不全、计算错误或存在形式与程序瑕疵的,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的付款请求予以退回。

17.12发包人对承包人付款请求的审核意见,以发包人最终签字人意见为准。工程师及发包人其他人员在发包人最终签字人之前所签署的意见,仅作为发包人内部审核之参考,承包人不得引述作为对其付款请求赞成或不赞成的证据。

17.13如无相反证据,发包人对承包人进度款、结算款付款请求的审核反馈意见或双方对进度款、结算款金额的共同确认,应被视为未扣除承包人可能存在的工期延误等违约责任所应向发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发包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反馈审核意见或确认进度款、结算款金额,都不影响发包人以后根据承包人的违约事实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17.14 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时,均应按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建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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