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可以将信访制度作为前述三个层次的补充。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征地决定不服,可以向信访机关提出信访申请。尽管有学者主张废除信访制度,理由是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权取代了立法权和司法权,有悖于法治建设的大方向,[20]而且在现行宪法和法律框架外设计的等级森严的信访机构是极权治理的一个制度陷阱。笔者认为,在中国现实的权力结构和制度背景下,在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日益增多,群体性纠纷和事件频繁发生的状况下,信访制度作为疏导不满和避免冲突升级的发泄机制,担负着特殊而重要的功能,信访目前仍是( 甚至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也是) 我国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因此,目前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和加强信访制度,确实发挥信访制度在化解农村土地征收矛盾和纠纷中的作用:

一是,要改革与重建信访机构,政府各部门的信访功能应逐步减弱,逐渐过渡到由专门性的信访机构处理信访事务,使信访发展成为一种专门性的纠纷处理机制,同时提升信访的层级,最终将其改造成为一个准司法性的申诉机构。

二是,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行政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化解农村土地征收纠纷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各尽其力。改革信访工作方式和工作制度,设置独立的信访机构,明确信访机构的权限,规定其拥有独立调查和处理信访事项的权力,构建程序信访、责任息访、依法处访的信访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使信访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三是,加强土地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其他救济机制有机衔接。凡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土地信访案件,要发挥信访分办、转办作用,说服当事人通过复议、裁决和诉讼的渠道解决,防止农村土地征收纠纷游离于法定渠道之外。要考虑将涉法的土地信访引导到法律程序之中,建立涉诉土地信访的终结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同时要加强向上访的失地农民宣传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诉讼的合法渠道反映诉求。对于已经受理并在办理中的裁决、复议、诉讼案件,信访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信访请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1]余应太:“公正执法之我见”,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3期,第82页。 [2]唐烈英、施润:“集体土地征用中的利益主体解读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3期。 [3]于建嵘:“土地问题已成为农民维权抗争的焦点”,载《调研世界》2005年第3期,第22- 23页。

[4]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页。 [5]张曼隆:《土地法》,台1996年版,第494页。 [6]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载《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7]姜明安主编:《中国行政法治发展规律进程调查报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0-281页。

[8] 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就行政复议增加了和解制度和调解结案方式。 [9]李元:“依法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切实维护社会稳定”,2006年1月11日在建立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座谈会上的讲话。

[10]于建嵘:“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载《凤凰周刊》2004年第32期。 [11]徐昕:“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载《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12][意]卡佩莱蒂:《比较法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ⅳ页。

[13]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理念》,法律出版社1999年出版。

[14]鉴于本文将司法救济界定为通过法院实现的权利救济,故对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救济机制的讨论仅从法院的视角出发。但需指出,检察机关对民众的权利救济也相当重要。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03页。 [16]季金华、徐骏:“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第2期。 [17]Eminent Domain in Ohio, http://ohioline.osu.edu/als-fact/1000.html [18]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讲话”,载《人民日报》2005年2月19日。 [19]应松年:“构建和谐社会与依法行政”,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 [20]黄钟:“信访制度应该废除”,载http://www.zisi.net/htm/wwzh/2005-04-05133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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