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鼓励具备下列特征的基地发展,在认定时适当予以优先考虑:
(一)位于北京郊区的基地;
(二)原工业或商业聚集区转型升级,充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等腾挪空间建设的基地;
(三)在京津冀范围内开展区域合作的基地;
(四)以高精尖产业、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和资源为依托,入孵企业的主导产业集聚度(主营业务属于主导产业的企业家数与入驻企业总数之比)较高的基地;
(五)与科研院所、行业领军或知名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合作,能够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开源代码、云平台服务以及投融资服务的基地。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基地基本情况、入驻企业和团队情况、毕业企业情况、运营管理情况、提供服务情况、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函等(见附件1); (二) 相关证照凭证:包括基地运营主体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入驻企业和毕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年度,最少两年);运营主体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相关证明材料;
— 5—
(三)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和服务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 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五) 获得政府扶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对所推荐创业基地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测评,出具推荐意见,填写《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2),并附被推荐基地的申请材料,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市经济信息化委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经评审合格并公示的基地,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认定,授予“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称号。对原“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按照本办法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对基地进行检查,各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示范基地实施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运营主体应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报送所属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具体时间按照当年检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检查工作结束后,市经济信
— 6—
息化委委托第三方对基地运营情况和服务企业情况进行抽样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两年对示范基地复核一次,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运营主体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本年度工作计划、基地收支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经汇总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对示范基地的检查和测评工作,并根据示范基地运营情况和测评结果确定复核结果。复核不达标的,将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撤销称号。复核年度不再另行安排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的安排,按期组织辖区内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填报运营情况的相关信息,加强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监测、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第十八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符合要求的示范基地,予以优先政策支持。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 7—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小企业创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京经信委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 8—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申请
报告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 北京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