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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法制史授课提纲
(季宏编写 主讲)
法理学
第一部分 纯粹法
一、静态法
国家性 法的本质 正式性 官方性 阶级性 社会性 规范性 形成方式: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 实施方式: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表现形式:法律由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表现 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 法的特征 普遍性 普遍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权利义务性 国家强制性 程序性 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程序 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 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法律规则 法的要素 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法的部门 法律体系 划分标准 划分原则 含义 特征 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逻辑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逻辑与实用兼顾 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国内法、现行法、部门法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以条法的定义 国家意志性 法的内容 法的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 文的形式规定一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文件 法的渊源 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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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动态法
法的效力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归责 免责 法律制裁 立法方式 狭义立法 立法 广义立法 立法权 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法的执行 狭义司法 法的适用 广义司法 司法原则 普遍约束力 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体现意志、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 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由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认可 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 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 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国:一元多层次 法治、科学、民主 即行政 法院、检察院的法律适用活动 还包括公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活动 司法公正、司法独立 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监督的机制 监督主体、客体、内容、权力和规则 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 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 寻求正当、受法律约束、实践理性 法的微观运行 法律事实 法律责任 法的宏观运行 守法 守法的含义 守法的范围 违法 构成要件 狭义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 广义法律监督 当代中国 法律监督实质 法律监督构成 法律解释 含义 特征 法律推理 (1)司法公正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因为:①司法公正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②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司法活动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司法必须公正;③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2)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基本涵义:①司法权的专属性;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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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历史法
法产生标志 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法的产生 法产生规律 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阶段 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 法的发展 自由资本主义 垄断资本主义 当代资本主义 含义 法的传统 法律文化 古中国法传统具体表现 古中国 法传统特征 法现代化 含义 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 自由放任主义,确立以下法律原则:平等自由竞争、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合同自由不受限制、过错责任原则 法的本位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 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 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等级有序、家族本位;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民刑不分、重刑轻民;无讼是求 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 第三部分 自然法
法的价值 自由 含义 法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法律保障自由;自由评价法律进步与否;自由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正义 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正义极大推动法律进化 秩序 利益 价值位阶 价值冲突解决方法 比例 主体 客体 人权 要素 本原 人权的层次 个案平衡 正义形成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正义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正义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正义提高法律的实施 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 法律对利益的调控:利益表达、利益平衡 在不同位阶的法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 处于同一位阶的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 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成度 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基础,集体人权是保障 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 历史性:人权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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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社会法
一、法律与社会
法与社会 社会基础 社会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社会的发展决定法律的变迁; 调整社会 法律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疗治社会疾病 共同点 法与执政党政策 区别 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 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一致性 法与政治 法与国家 矛盾冲突性 法律不可能完全控制国家权力 法治与民主政治 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国家权力 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 法律限制权力,而权力具有凌驾于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 权力制约需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 法在总体上不高于或也不能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 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 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 法与道德一致性 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 在内容上,都蕴涵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 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 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 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联系 内容联系 功能联系 法与道德区别 本质联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恶法亦法” 而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 大多数近现代法学家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近现代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主张 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 法与宗教规范都是社会规范;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法从宗教中获得效力;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 产生的历史条件;产生方式;调控范围和作用;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形式 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宗教影响司法程序 联系 区别 法与宗教 宗教对法 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法对宗教
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 地址:海淀区北三环西路双榆树东里29号楼4层 4 网址:www.wanguoschool.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