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知识产权法 第二节 专利法
本节案例导入:2008年,某研究院与A厂口头协商决定研制一种多功能家
用炉具,为此,A厂专门派出两名代表协助研究院共同完成设计任务。在设计过程中,A厂代表主要负责整理图纸及维修设施等后勤工作,研究院主要负责技术开发与绘制图纸。2010年1月,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完成了该炉具的设计工作。2010年6月,A厂单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研究院认为:该项发明主要由本院设计人员完成,应由研究院为申请人,A厂无权申请专利。后A厂工程师赵某利用业余时间按照该炉具原样装了一个在家中使用,研究院得知后主张赵某侵犯了其专利权。
问题:(1)本案中的专利申请权应属于谁?(2)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导入案例评析:这是一起考察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的案例。(1)
本案中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研究院,因为本专利不属于共同发明创造。确定为共同发明人,必须对完成的设计共同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A厂派出的代表在设计过程中只负责整理图纸及维修设施等后勤工作,只起了辅助性作用,未参与具体的创造性活动。因此,A厂不能作为共同发明人申请专利,更不是单独设计人。(2)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有以下特征: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②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③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专利。而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专利方法,而是一般的家庭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如果赵某运用此种专利大批量生产牟利,则构成侵权。
第三节 商标法
本节案例导入:A、B两家企业系某省化妆品生产厂家。2005年8月,A厂
研制出一种新型美白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受消费者青睐。2006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前B厂已为其所生产的美白润肤露提出了注册“美净”商标申请。A厂称:B厂是于2006年1月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用权授予A厂。
问题:(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哪家企业?(2)如果两家企业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授予A厂还是B厂?
导入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考察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和使用在先原则的案例。
(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B厂。因为《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谁最先提出申请,商标权就授予谁,而不论使用先后。
(2)如果B厂与A厂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则商标局应将商标权授予A厂。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在先”的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相同的商标在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核定使用在先者。本案中,A厂于2005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而B厂于2006年才开始生产、销售,故应授予使用在先的A厂商标专用权。
第四节 著作权法
本节案例导入:2009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作品
创作合同。合同规定:2010年10月前李某应交付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报酬为3万元。2010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作品交付画店,并领取报酬3万元。2011年1月,该画店举办了一次大规模画展,将李某的10幅作品全部展出,画展获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认为画店未经他同意擅自展出他的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
问题:(1)画店擅自展出李某作品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权利?为什么?(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导入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考察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纠纷的案例。
(1)画店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展出李某作品的行为并未侵犯李某的权利。因为,本案中画店委托李某作画,并由画店支付报酬,所以,李某交付画作时所有权应归属于画店。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因此,作为所有人的画店有权决定是否展出作品。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作品结集出版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
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定著作权归属,因此画作的著作权应归于李某所有,而画店结集出版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同意,应视为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
案例实务训练
1.A技术开发公司研制了一种“双向折叠变式窗”,此产品技术方案已于2006年2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现A公司想把此产品推向市场,国内一些厂家以及周边国家厂商也看好这种产品,意欲洽谈有关技术转让事宜。现聘你为A技术开发公司法律顾问,并解决以下问题。
问题:(1)专利申请阶段的技术成果能否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2) A公司如向韩国申请专利,应准备哪些申请文件?可以享有什么权利?(3) 2006年底,市场上出现了一种在构思和功能方面与A公司产品十分相似的门窗,A公司有权阻止这种产品的生产销售吗?为什么?
评析:
(1)可以。
(2)可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中国专利后,通过中国专利局向日本申请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附图等;在2007年2月12日之前申请,可申请享受优先权。
(3) A公司的专利获得后,可以阻止。因为专利权具有排他性。
2.甲公司使用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AIKEFA文字商标。法国爱克发文化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法国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向甲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甲公司侵权并请求颁发诉前禁令。经查:法国公司在我国注册了AIKEFA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影像器材类商品和文化项目服务上,在国际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属于驰名商标。
问题:(1)法国公司控告甲公司使用AIKEFA商标侵犯其商标权是否成立?为什么?(2)法国公司请求人民法院颁发诉前禁令,其条件是什么?(3)商标局对甲公司申请注册AIKEFA文字商标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析:
(1)成立。因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获得跨类保护。 (2)诉前禁令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3)不予核准注册。因为该行为与驰名商标保护冲突。
3.王某创作的绘画《飞天》曾被收入一大型画册。某饭店未经王某许可,以画册中《飞天》为摹本制作了一大型壁画放在饭店大堂中。王某得知自己作品被擅自使用,在与饭店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该饭店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若干。饭店辩称:其采用的并非王某绘画的原件而是复制品,并且是经过将绘画放大的再创作,因此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
问题:(1)饭店擅自使用王某作品的复制件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2)饭店将绘画放大使用是否为再创作?为什么?(3)饭店行为的实质是什么?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具体侵犯了作者王某的什么权利?
评析:
(1)饭店擅自使用王某作品的复制件构成侵权。因为版权法保护的并不是复制件的载体,而是体载于复制件上的版权作品的表达方式,显然,复制件与原件的作品的表达方式是相同的。
(2)饭店将绘画放大使用不属于再创作。因为放大行为不具有创造成分,属于复制行为。
(3)饭店行为的实质属于复制,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