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讲义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不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受相对人胁迫或欺骗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无效情形一般通过立法加以明确规定,法律确认无效行政行为,其实质是赋予相对人抵抗权。 4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不受拘束 (2)请求无期限 (3)判定无期限 (4)恢复原状

辨析:行政行为违法即无效。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54条: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何时发生撤销的效力(受拘束、请求有期限、判定有期限) (2)撤销效力的追溯 ——恢复原状(类似于无效) 适用情形 无效行政行为 明显重大违法行为 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一般违法或不当行为 法律秩序(公定力原理) ①行政相对方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有权机关予以撤②撤销后,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效力,即原则上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价值取向 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和抵抗权 法 律 后 果

①行政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机关确认并宣布其无效 ②有关机关可在任何时候确认并宣布其无效 的利益应被收回,所负有的负担应予解除 ③应尽可能恢复到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况:即相对人已取得销 某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接到报案说王某制作、销售淫秽内容的光盘。于是,几个民警来到王家,敲门,王某家没有人,民警就砸开王某家大门,进去搜查一番,发现一张淫秽光盘。几天后,派出所给王某下达处罚通知书,罚款1000元并直接到王家强制执行。请问:该所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如何?汪某如果不服,应当在什么时候申请复议或诉讼?

如果上题中的民警申请了搜查证,在王某在场的情况下进入王家搜查,搜查后同样实施了此后的行政处罚行为,那么,该行政处罚行为的效力如何?

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B、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C、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D、合法、有效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废止 1、什么是行政行为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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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行政行为因不适应事后形势的变化而必须由行政机关依法消灭其效力的情况。 思考:行政行为的废止与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一经作出即不得随意废止,只有在具有某些法定情形的条件下,才能依法定程序废止。

2、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 (1)法律依据发生变更 (2)情势变迁

(3)行政目标、任务完成 3、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 (1)何时发生废止效力 (2)信赖利益保护 行政行为效力终止原因分为两类:

没有违法因素的终止:废止 / 有违法因素的终止:无效和可撤销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0/2/81)

A.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当事人应受其约束 B.具体行政行为废止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在该行为废止后应收回 C.为某人设定专属权益的行政行为,如此人死亡其效力应终止 D.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无效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9/2/80)

A.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即生效 B.行政强制执行是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制度保障 C.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具有法律约束力 D.因废止具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行政许可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皆为要式行政行为

C.法律效力是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

D.当事人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予以执行是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表现 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2013/02/85)

A.遵守法定程序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必要条件 B.无效行政行为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无法完全列举

C.因具体行政行为废止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D.申请行政复议会导致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拘束力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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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2.效力的持续性

3.准立法性——注意:与法律的关系 4.不可诉性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 (3)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

(1)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创制法律规范的活动; (2)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 (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比较内容 立法的主体 立法权的来源 行政立法 有权行政机关 一部分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另一部分来自于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授权 立法的内容 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事务中的具体管理问题 所立之法效力等级 立法的程序 效力低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相对比较简单、灵活 有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重大问题 效力高于行政立法 正式、严格 权力机关的立法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直接来源于人民的授权,是宪法规定权力机关享有的立法权 立法的形式不同 以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形式颁以“法典”或“法”的形式颁布 布 立法效果不同 比权力机关立法的灵敏度高,适应性强 为什么需要行政机关来立法?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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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的稳定性比行政立法的稳定性强,时间效力也长

理由:现代社会事务的高度专业性/现代社会的高速变化 如何约束行政立法权?

政治上的约束:民主选举/表达自由 法律上的约束: 司法审查/法律保留

二、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

一般授权立法:行政机关直接依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职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宪法第89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特别授权立法:行政机关依据特定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据国家权力机构或上级国家行政机关通过专门决议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行为。

《立法法》第9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特别授权立法(授权立法)有两种情形:

1)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授权立法(法条授权); 2)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决议所进行的授权立法。

《公司法》第123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物权法》第22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全国人大的授权分为两种情形:

(1)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法规(效力相当于法律) (2)全国人大授权经济特区制定地方性法规(效力也是法律) 工伤赔偿:

广东省地方性法规:24个月工资; 深圳市经授权的法规:20个月工资。

现有人在深圳受了工伤,应赔多少个月的工资? (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三)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是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

执行性立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务院)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政府)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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