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章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布臵的各类建筑,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界外为规划的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界内的居住建筑或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普通教室楼的退让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1.25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75倍,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9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6米;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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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4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0.9H-12m(6m)1.25H-12m(9m)

6m0.575H(9m)低0.575H(9m)多层低居住多建层筑居等住0.575H(9m)6m

低、多层居住建筑等6m低、多层居住建筑

12m12m6m建筑6m0.9H-12m(6m)0.575H(9m)1.25H-12m(9m)

6mLr-12m(12m)0.4H-12m(9m)Lr-12m(12m)0.5Lr(12m)9m层居住建筑等9m9m高层居住0.5Lr(12m)建筑高等层0.5Lr(12m)12m9m12m注:Lr:日照间距9m高层居住建筑等居住建筑等0.4H-12m(9m)0.5Lr(12m)注:Lr:日照间距

(二)当界外为规划的居住用地、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用地或性质尚未明确的用地时,界内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的退让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1.25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6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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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m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75倍,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9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6米;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日照间距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4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1.25H-12m(6m)0.9H-12m(6m)0.575H(9m)6m低、多层非居住建筑6m低多层非居住建筑0.575H(9m)6m9m

Lr-12m(12m)0.4H-12m(9m)0.5Lr(12m)9m层非居住建筑9m高层非居住建筑9m12m0.5Lr(12m)注:Lr:日照间距27

(三)当界外为规划的办公、宾馆等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时,界内的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

1.25H-12m(6m)0.9H-12m(6m)0.4H-12m(9m)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普通教室楼的退让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6m低、多层非居住建筑0.575H(9m)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北边界的间距不小6m于9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东西边界

低多层非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6米;

6m9m0.575H(9m)Lr-12m(12m)0.5Lr(12m)9m高层非居住建筑9m高层非居住建筑9m12m0.5Lr(12m)注:Lr:日照间距

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575倍,且不小于9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6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北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3倍减12米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的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2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9米;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不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且不小于12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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