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高层建筑≥18m高层建筑≥18m筑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居住建筑置(b)北侧高层建筑与南侧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高层建筑≥13m高层建筑≥13m低多层居住建筑低、多层居住建筑(c)北侧高层建筑与南侧低、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0.4H1(18m)高层建筑0.4H1(18m)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0.4H1(18m)0.4H1(18m)高层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高层建筑(d)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H1:较高遮挡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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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高层遮挡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臵时的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

1.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6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并按被遮挡建筑方位确定建筑朝向;

2.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按垂直关系控制。 (六)建筑平行布臵、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被遮挡居住建筑下部为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当两侧或一侧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的间距不小于13米。当被遮挡居住建筑为现状建筑时,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高度;

(七)高层建筑与居住建筑的计算间距大于80米时,在满足日照要求的条件下,按80米控制;

(八)建筑平行布臵时,高层建筑与其南侧的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与其南侧的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与其南侧的低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

(九)受高层建筑遮挡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与高层建筑的间距关系按居住建筑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低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小于5米,多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7米;

(二)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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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8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不小于10米;

(三)高层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相对建筑山墙不设阳台时,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不小于15米;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不小于18米。

(四)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控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等建筑山墙间距与其他建筑山墙间距参照居住建筑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一条 各类建筑与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及托儿所生活教学建筑和中小学教学楼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行布臵的遮挡建筑为低、多层建筑时,其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且不小于13米;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且不小于13米;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且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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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其间距可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且不小于本规定确定的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

医院病房楼等低多层遮挡建筑30°低、多层遮挡建筑医院病房楼等1.5H1(13m)

30°低多层遮挡建筑医院病30°房楼等1.5H1(13m)1.5H1(13m)注:H1:低、多层遮挡建筑高度

房楼病医院等低多层遮挡建筑30°1.25H1(13m)低、多层遮挡建筑60°低多层遮挡建筑医院30°病房60°楼等1.25H1(13m)医院病房60°楼等30°注:H1:低、多层遮挡建筑高度 1.25H1(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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