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及准入标准 - 图文

《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根据国防科工委《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规定,新建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总投资一般不低于20亿元,项目资本金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不低于40%。新建造船(含分段)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外商投资生产企业,中方股比不得低于51%。 (2)环保政策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加快淘汰老旧船舶和单壳油轮,研究鼓励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政策。抓紧出台单壳(包括单壳双底和双壳单底)油轮强制淘汰政策,严禁超龄船舶改造、运营。 (3)土地政策

未获得国家核准或备案的造船设施建设项目和船用低、中速柴油机生产项目,土地管理部门不批准建设用地 (4)产业政策

《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要求,除《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内的造船项目外,各级土地、海洋、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不再受理其他新建船坞、船台项目的申请。新建大型海洋工程装备专用基础设施项目需报国家核准。今后三年,暂停审批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

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双舷侧处所保护涂层性能标准》

国防科工委印发了《船舶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船舶生产(包括建造和修理)的企业必须取得船舶生产许可,未取得船舶生产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船舶生产。投资建造10万吨以上船舶项目必须经行业机构(国防科工委船舶行业办公室)出具意见后报发改委批准,投资建造10万吨以下船舶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四)冶金

1、钢铁行业

(1)项目资本金要求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行业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统一执行40%的规定,

铁合金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 (2)环保政策

铁合金熔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

1997年1月1日以前安装的炉窑,环境一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二类地区低于15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50毫克/立方米;1997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炉窑,环境一类地区禁止排放,环境二类地区低于100毫克/立方米,环境三类地区低于20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有车间厂房的地域25毫克/立方米,露天(或有顶无围墙)低于5毫克/立方米。

铁合金熔炼炉水污染物排放主要指标:

PH值6-9、悬浮物低于70毫克/升、挥发酚低于0.5毫克/升、化学需氧量低于100毫克/升、油类低于10毫克/升、六价铬低于0.5毫克/升、氨氮低于15毫克/升、锌低于2.0毫克/升、氧化物低于0.5毫克/升。 (3)产业政策

1)、《国家发改委公布钢铁等22种高耗能产品强制能耗标准》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和已有钢铁企业能耗标准。

2)、《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的铁合金企业工艺装备、能耗、环境污染和主元素回收率政策

3)、《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规定的新建项目产能、工艺和投资准入要求。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规定的限制类工艺,淘汰类工艺和淘汰类产品。

5)、《钢铁行业烧结烟气脱硫实施方案》中规定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小于1.8kg。

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7)、《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4)新建企业要求

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新的钢铁联合企业、独立炼铁厂、炼钢厂,不提倡建设独立轧钢厂,原则上不再大幅度扩大钢铁生产能力。建设炼铁、炼钢、轧钢等项目,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必须达到40%及以上。钢铁企业跨地区投资建设钢铁联合企业项目,普钢企业上年钢产量必须达到500万吨及以上,特钢企业产量达到50万吨及以上。境外钢铁企业投资中国钢铁工业,必须具有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其上年普钢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或高合金特殊钢材产量达到100万吨。

外商投资我国钢铁行业,原则上不允许外商控股。 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 (5)违法企业

山东省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热轧板带配套技改项目 潍坊钢铁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吨钢建设项目 2、有色金属行业

(1)项目资本金要求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其中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执行40%的规定,其他有色金属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2)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规定的限制类工艺,淘汰类工艺和淘汰类产品。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3)、《镁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中规定镁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

4)、《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措施遏制铝冶炼投资盲目过快增长的紧急通知》中禁止部分工艺项目。

5)、各品种有色金属准入条件:《电解金属锰行业准入条件》、《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钨行业准入条件》、《锡行业准入条件》、《锑行业准入条件》、《铝行业准入条件》中规定的产品单位能耗,产能,工艺,排放和最低资本金比例。

6)、《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区域重点行业准入标准 (一)公路行业

(1)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

(2)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8号)。

(二)教育行业

(1)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资、合作)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3)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

(4)教育部公布的2009年《三十所高校被限制招生》名单中涉及的学校; (5)《教育部关于建立直属高校贷款审批制度的通知》(教财[2004]44号)。

(6)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工程名单。

(三)医院行业

(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包括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2)《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四)机械制造行业

(1)项目资本金要求

《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机械行业项目资本金比例未作特殊要求,统一执行20%的比例规定。 (2)产业政策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规定的限制类工艺,淘汰类工艺和淘汰类产品。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3)、《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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