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及准入标准 - 图文

(2)综合房地产项目的住宅与商用部分分别计算资本金比例,以货币资金和实际投入与市场价值孰低原则确认。 2、项目基本准入标准

(1)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上述“四证齐全”方可开工建设。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3)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或股东的开发资质三级以上,过往开发面积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不得为闲置3年以上房产办理抵押贷款。 3、贷款用途要求

(1)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2)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异地房地产开发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3)房地产开发贷款用途不得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

(4)禁止向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禁止向违法用地项目提供贷款支持。对《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严禁放贷;对《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审慎放贷。

(5)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6)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商业性房地产的,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的城镇居民,不得发放住房贷款;对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开办企业、兴办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要严格审查贷款申请,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没有落实有效担保权利的,不得发放贷款。

(7)外资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

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 1、土地成片开发(限于合资、合作);2、高档宾馆、别墅、高档写

字楼和国际会展中心的建设经营;3、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及房地产中介或经纪公司。 4、土地储备贷款

(1)土地储备机构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其中抵押贷款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2)土地储备机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

(3)各类财政性资金依法不得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二)能源

1、煤炭

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为五证。

1)、证照齐全; 2)、新建、改扩建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的核准手续或立项可研初设批复;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安全监察部门安全专篇的批复;国土部门项目用地的批复;水电等批复。

3)、热值高于5000大卡; 4)、单井年产能在3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 5)、新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30%。 2、焦炭

1)、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 2)、经国家发改委、工业信息产业部审核,在“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中的企业(附件:符合《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

3)、符合基本准入标准及各项技术设备准入要求的年生产能力60万吨以上的焦化企业;

4)、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验收达标,历次环保检查合格; 5)、新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30%。 3、炼油

1)、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 2)、一次加工能力不低于100万吨/年; 3)、已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申领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4)、符合国家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验收达标,历次环保检查合格; 5)、新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20%。 4、电力

1)、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权部门核准或批准(所谓的有“路条”项目不得介入);

2)、常规煤电:新建项目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含)以上,已建成投产项目单机容量30万千瓦(含)以上;

3)、热电:已建成投产项目总装机容量2万千瓦以上或总热效率大于45%、热电比大于100%;

4)、水电:新建项目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已建成投产项目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非流域性开发水电企业,并要求接入省级以上电网(重庆地区除外),具有有效的上网售电批复;

5)、经济发达县(市)的电力公司或供电公司; 6)、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环保验收达标,历次环保检查合格;

7)、新投资项目的资本金不得低于20%。

(三)交通

1、汽车

(1)项目资本金要求

《汽车产业政策(2004年)》对资本金有如下规定:

1)、新建摩托车及其发动机生产企业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跨产品类别生产其它类汽车整车产品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 跨产品类别生产轿车类、其他乘用车类产品的近三年税后利润在10亿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之内。

2)、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8亿元人民币,要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且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新建乘用车、重型载货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应包括为整车配套的发动机生产。

3)、新建车用发动机生产企业的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自有资金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要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品水平要满足不断提高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要求。

4)、新建下列投资项目的生产规模不得低于: 重型载货车10000辆; 乘用车:装载4缸发动机50000辆;装载6缸发动机30000辆。 (2)环保政策

《车用压燃式、气体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V阶段)》(GB17691-2005)《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燃料消耗量不符合标准的车型将停止生产。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则明确规定: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应当获得国家发改委的许可方能取得生产资格。 (3)产业政策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限制类包括旧轮胎翻新(子午线轮胎除外)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中限制类包括斜交轮胎、力车胎项目、农用运输车项目(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先进的第二代单缸机除外)、50马力及以下拖拉机制造项目。 2、船舶制造

(1)项目资本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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