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货物质量问题与A公司有关?
第十七章 索赔
案例:
1. 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若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理由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若一方违反合同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同时有权向违约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本案中,若卖方只交货5吨,则卖方的交货行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有权向卖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
(2)若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只能提出索赔。除非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否则买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理由如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违约的情况尚未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受损害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本案中,若卖方交货90吨,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给买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买卖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
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付违约金1万港元以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的金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参考答案:
买方应该能够向卖方索赔8万港元(含1万违约金),因为赔偿金额的多少应该以受到损害的一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计算的标准。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案例:
1. 我某企业与某外商按国际市场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限届满前,该商所属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商不能解除其交货义务。因为该化工原料属于通用规格,非特定标的物,卖方只能变更合同,不能解除合同。我方应要求该商从别处购买此类货物替代履行。
2. 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某年10/11月份(shipment during Oct./Nov.)。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该年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 参考答案:
卖方不可以免除交货义务。本案例中政府禁令自11月1日开始,卖方尚有时间装运货物,、,这一事件的影响是可以克服的,因此该禁令不构成不可抗力。
3. 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货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 参考答案:
我方不应该向对方赔偿。我方遭遇战争,是在签订合同以后,且不是我方的主管过错或过失,也是我方不可控制、难以预测和难以避免的,构成不可抗力,我方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对于接货船只延迟免责。
第二十章 仲裁
案例:
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中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