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 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第二节 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第六讲 法与宗教伦理:伦理化与宗教性

第二节 西方法律的宗教性

一、早期基督教在罗马法律中的地位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不能与儒家伦理对传统中国法律的影响相提并论。尽管西方法律在思想、制度及其实践的某些方面(特别是中世纪时期),都表现出强烈的宗教色彩和宗教性质,但从它的整体和发展的全过程来看,似乎还不能说它已完全为宗教所控制和规范。因此,相对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具有宗教性,但还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是指基督教,它是唯一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质是有关基督教对西方法律影响的问题。

基督教对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真正产生影响是在公元4世纪初,在此以前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只是受到了本土的原始宗教的影响,甚至在最初的时期,与影响它们的宗教融为一体。博登海默说:

在古希腊的早期,法律和宗教没有多大区别。在法律和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特耳非( Delphi)的圣理名言——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明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中,祭司在司法中亦起着重要的作用。人们认为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及权力是宙斯亲自赐予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在其形成的早期阶段,不仅与各自的原始宗教融为一体,亦和道德、习惯相混合。梅因认为,梭伦法和是道德的各种命令,至于把法律从道德中分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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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宗教从法律中分离出来,则非常明显地是属于智力发展的较后阶段的事。在古希腊,这发生在公元前5世纪,因为当时希腊的哲学和思想发生了一次深刻的变化,哲学从宗教中分离了出来,希腊古老的、传统的生活方式受到了彻底的批判,人们渐渐地不再把法律看做是不可改变的神授命令,而认为它是一种完全由人类所创造的东西,为便利而制定,并且可以随意更改。

把法律与宗教分离开来,在古罗马要比古希腊晚得多。公元前5世纪中叶诞生的《十二铜表法》,仍然是一部与宗教相混杂的法典。该法典第十表即是“宗教法”。梅因在述及这部法典时说:“从罗马人在文化进步中的相对地位来看,它是一部非常早的法典,而它公布的时间,正当罗马社会还没有从这样一种智力状态中脱身出来,亦就是正当他们的智力状态还处在政治和宗教义务不可避免地混淆在一起的时候。”虽然《十二铜表法》尚未摆脱与宗教相混杂的状态,但它毕竟是由军伍性的民众大会制定的,它的主要内容是肯定侵犯个人利益和公共秩序是违反国家的法律,而不是什么触犯上帝、有悖神意,就这点而论,它和其他完全以神权为基础的古代法相比,在摆脱宗教的旅途上已远远走到了前面[4]不过,它要最终走完这条路,还得经历几个世纪。

到公元前l世纪罗马共和国转变为帝国时期,罗马民族的原始宗教基本上从法律中被排除了出去。这主要是因为随着帝国的《十二铜表法》这些西方的法典遗迹,都明显地表明,不管它们的主要性质是如何不同,它们中间都混杂着宗教的、民事的以及仅仅扩张,罗马民族固有的狭隘的市民法体系逐渐瓦解,适用范围更广泛的万民法的地位和作用趋于加强,而万民法的精神是与市民法及其宗教因素相冲突的。万民法号称一切民族都适用的“国际法”,它依据的是自然和理性,体现的是权利精神而不是某种神权意识。在万民法兴起的同时,源于希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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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哲学的自然法思想亦猛烈地冲击了古罗马法中的原始宗教。从公元前1世纪到公元4世纪初,罗马法主要受自然法观念支配。由于摆脱了宗教的束缚,罗马法在这一时期内有了迅速的发展,罗马法学亦出现了空前的繁荣,著名的两大学派和五大法学家都活跃在这段时期。与此同时,兴起于东方的基督教亦已经度过它最初的艰难时期,集聚了相当的能量,开始了向罗马帝国政治和法律的进军。 基督教发源于公元1世纪的巴勒斯坦。当时,该地区属于罗马帝国的东部行省。由于征服者的残暴统治,造成了这一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危机,广大的下层平民以及奴隶生活极其艰难,普遍感到压抑和绝望。在这个时候,拿撒勒的耶稣开始出来宣教,他预言残酷的罗马奴隶制行将灭亡,“天国”将降临尘世,这给正在黑暗中挣扎的人们带来了光明和信心,亦给他们以极大的精神安慰。因此,耶稣传教3年而遭逮捕,并被移交给罗马派来的地方官,作为反叛者被钉死在十字架上。对此,恩格斯指出,基督教“在其产生时亦是压迫者的运动,它最初是奴隶和释放的奴隶、穷人和无权者、被罗马征服或驱散的人们的宗教”。耶稣的死并没有阻止基督教的扩散,相反,信教的人数不断增多。“原因在于,罗马从一个城邦共和国变成罗马帝国以后,不仅罗马城邦和意大利这个老根据地,而且整个罗马帝国广大领土,都遭到了精神解体的危机,基督教提供了当时迫切要求的福音。……现世的事情,有人看来,已经极度圆满而无复可为;有人看来,因为极度绝望而无复可为;大家把精神寄托到宗教上去,是唯一的出路。在这个世界,证明了原罪教义是天经地义的,皈依用他的血救赎我们的主耶稣吧。新宗教就这样不胫而走了。”

到公元2世纪中叶,许多教堂存在于帝国的东方诸省,而且开始向莱茵河流域和北非扩散。到3世纪时,基督教已成为罗马帝国境内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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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此时的基督教自身亦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罗马帝国上层分子的大量入教,导致了基督教徒成份的复杂化,民主反抗精神渐趋泯灭,神秘色彩愈趋浓厚。“主教”和“执事”攫取了教会的权力,使原先民主管理制度不复存在,为了争取罗马社会富有者的皈依和避免帝国政权的迫害,他们越来越强调服从政府和奴隶主的保守因素,顽强地劝说下层信徒放弃暴力反抗,服从国家和自己的主人。公元2世纪末到3世纪初的基督教“教父”德尔图良向罗马皇帝说:“我们为皇上、为整个帝国祈祷。……因为我们知道,那可怕的天地末日,幸亏仰赖罗马帝 国方延期来临。”基督教内部的这种变化加上它的巨大实力,促使罗马帝国统治者对它态度的转变,他们终于发现,基督教可以成为自己统治的支柱,因而开始从迫害转向扶植利用。这一情形即是韦伯所说的:“统治的官僚总是一方面是广泛的、冷静的理性主义的体现者,另一方面又是有纪律的‘秩序’和安定的体现者,并把它视为绝对的价值准则。对一切非理性宗教信仰的深刻的蔑视,同时又看到它们作为驯服手段的可利用性,一般都是官僚体制的特征。早在古代,罗马的官员就是如此。”。

公元313年,对基督教徒来说,是值得庆贺的一年。这一年罗马西部皇帝君士坦丁与被打败的罗马东部皇帝李锡尼会晤,颁布了著名的“米兰敕令”,宣布基督教同其他宗教信仰平等,并把没收的财产归还给基督教徒,从而奠定了罗马国家同基督教联盟的法律基础[2]在君士坦丁的大力扶持下,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的影响迅速扩大,到公元392年,狄奥多西皇帝颁布法令,正式立基督教为罗马国教。基督教经过磨难,终于在罗马帝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这一结果给正统的大主教们带来的不仅有欣慰,更有鼓舞,但他们十分清楚,罗马帝国之所以如此宽容和优待基督教,是因为江河日下的罗马帝国需要基督教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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