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履约保证金为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证期如约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但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乙方均无权要求甲方用履约保证金支付或抵冲其应付的任何款项,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款支付或抵冲乙方依照本合同应支付的任何款项。
7.3 履约保证金的补足
甲方依照本合同规定以履约保证金抵付乙方应付的任何款项,或者以履约保证金
抵偿乙方给甲方所造成的损失后,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0.5‰的滞纳金,直到补齐为止;否则视乙方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在租赁期限内,若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费用上调,甲方有权要求相应调高履约保
证金,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补款通知后5日内补足差额;否则,乙方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7.4 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在本合同终止并且乙方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原状返还租赁标的及支付已发生的租金及所有费用)之后,履约保证金将转自动转为担保乙方对消费者要求退货、赔偿及修理作出补偿的质量保证金。在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内,如果没有消费者退货、赔偿及修理作出补偿的,则甲方在履约保证金转为质量保证金三个月后向乙方无息退还该质量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该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前述索赔给甲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 付款方式
8.1 付款币种
乙方应以人民币向甲方缴付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公用设施费用和其他应付款项。
8.2
付款方式
乙方可通过现金( )、支票( )、电汇( )或银行转账付款( ),但只有当款项全部实际记入本合同或甲方提供收到付款的证明时,款项才能视为已经支付。如果甲方的收款项目有变化,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 经营场所的管理
9.1 租赁标的物装修
9.1.1 装修申请
乙方对其承租租赁标的物进行装修时,须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书面的装修设计方案、图纸、设计资料和施工说明等,在获甲方及物业管理人书面同意后,应签定安全防火协议,并交付甲方装修管理费、保证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进行装修。
9.1.2 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
甲方同意乙方进行装修后,乙方应当交纳装修免租期内的装修管理费 元、装
修押金 元,及公用设施费用。装修押金在双方对装修验收后,如乙方未对甲方的设备和设施造成破坏和影响,甲方将返还装修押金。
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提交或二次提交装修设计图纸及规格说明应不影响租金起始日的起算及租金、物业管理费和乙方所应缴纳之其它款项的支付。 9.1.3 装修保险
乙方在装修进场之前,应按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保险,并指定甲方为
受益人,且向甲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场装修。
9.1.4 装修监督
在装修过程中,乙方需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装饰、消防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和物业管理人的有关要求;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装修工作进行监督。未经甲方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修改已批准的装修施工图纸。事先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和政府有关主管机关的批准,乙方不得改变租赁标的原状。
如果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应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如乙方未在通知后七日内恢复原状,甲方有权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拆除未经甲方同意的改建、增建的设备及装置,由此所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如因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员的行为而使甲方或甲方商场的其他使用者遭受损失时,乙方应负责完全赔偿责任,乙方除保证甲方将免于遭受损失、被诉及任何请求权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9.2 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 9.2.1 甲方的义务
(1)租赁期限内,甲方应负责公共区域的管理和维修,中央机电系统、公共空间以及相
关设施出现故障或损害时,甲方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维护以便设施能够恢复正常运行。
(2)甲方的工作人员因维修、检查、安装、保安等需要,进入乙方承租标的物时,应当
在合理的时间内预先通知乙方。若因紧急情况无法预先通知时,可直接进入该区域处理紧急情况,但甲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及时向乙方进行通报,具体处理方式见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制订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9.2.2 乙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单独使用的设备、设施由乙方负责保养、维修或更新,并承担相应
费用。如乙方租赁场所内水、电供应不足,由甲方负责增容,所需报批、改造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经营期间,妥善使用租赁标的物及所附装置、设备,并配合甲方对公共区域
进行保养。乙方应就租赁标的及所附装置、设备的损坏、失灵及异常状况及时向甲方报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租赁标的物、公共区域及所附装置、设备的任何损坏和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各种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处理,属乙
方非正常使用、擅自修改有关设施造成的损坏、所需的维修费用及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商场管理
10.1 证照备案
乙方在租赁场所内开展经营业务前,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文或许可证。在签订本合同时,根据甲方要求,乙方须提供各项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公司红章,供甲方备案。
乙方必须确保该执照、批文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文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乙方必须确保在租赁场所的经营活动不能违反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不得对甲方或其商场的商业信誉、名誉造成不良影响。否则,乙方将承担因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0.2 经营管理
在租赁期内乙方自主经营,但应服从甲方的商场管理。甲方根据商场整体布局对乙方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等布局所做出的调整建议,乙方应予以接受。
乙方商品的存放、摆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存放危险物品和有害物质,不得私自占用商场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
乙方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从事任何违法活动,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商品质量、物价、计量、消防等各项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乙方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工商、质检、物价等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均由乙方承担;由于乙方违法、违规经营给甲方造成名誉及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并承担违约金五万元。有关政府机关、主管部门对乙方的经营活动提出某些修正意见或做出处罚时,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该修正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从该决定或处理方法。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租赁标的物销售的商品的商标,质量,价格,产地及经营范围,或提供的服务实施监督和管理,如果发现乙方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有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按照相关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必须服从该处理决定。
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投诉时,甲方有权按照甲方有关规定,对该投诉做出相应处理,乙方应接受并服从该处理方法。
若乙方与在租赁标的物内购买商品或接受其服务的任何消费者发生纠纷,甲方或物业管理人有权进行调解和处理,乙方应当接受。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擅自停止营业。 10.3 标识管理
乙方于租赁场所展示自有商号、广告或布告,应事先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
书面同意,不得在商场任何公共区域张贴自有商号、广告或布告。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地使用甲方物业的名号、标志或商号的图片、声明或文字。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
11.1 人员上岗
乙方自行提供营业人员,并依据甲方商场统一管理要求交纳人员管理费;其派驻、更换或增减至甲方的人员应事先经甲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