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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租方)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开户行: 帐号: 联系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场地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
1.1 租赁标的物
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包括:位于北京市 区 路 号 座、 层、 号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租赁标的的具体平面位置图见本合同附件1《房屋楼层示意图》。 1.2 租赁面积
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的面积为按照本合同附件2中的《租赁标的面积示意图》中用红线标示的范围内的面积,该租赁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对该租赁面积有异议,则以双方认可的具有认证资质的测量单位的测量结果为准。如果测量结果在绝对值2%以内面积不予更改,测量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测量结果超过绝对值2%则面积按测量结果计算,测量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1.3 租赁标的的交付
甲方应在 年 月 日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租赁标的物交付乙方。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租赁标的物的移交情况,并共同签署租赁标的物交付确认书予以确
认,并在验收结束后签署有关交接的证明文件;租赁标的物移交时的条件、状况的证明及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限终止后向甲方返还租赁标的物的标准见附减征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交付确认书之日为租赁标的物交付时间。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租赁标的物的用途
租赁标的物仅供乙方用于营业执照所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并且仅供乙方经营甲乙双方确定的商品的种类、服务类型或品牌、业态;即: 层 号经营 品牌的 品种的商品或服务。 2.2 用途的变更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上述租赁用途,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 租赁期限
3.1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三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需继续租赁,应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二个月,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及购物中心运营调整的租赁条件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如果甲乙双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订有关续租的租赁合同,甲方有权进行重新招租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条 租金
4.1 装修免租期
本合同规定的装修免租期免为 天,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应按照前述书面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装修,装修免租期不得延长。 4.2 租金计算日期
租金从装修免租期届满次日起算。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营业迟延,则租金起始日顺延至乙方实际营业日。
租金计算至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如果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乙方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租赁标的物,则租金计算至租赁标的物实际返还之日。 4.3 租金的计算方式
租金包括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两种形式,乙方实际支付的租金以固定租金和提成租金取其高的方式。 4.3.1 固定租金
固定租金是指甲方为保证基本收益按租赁面积每日向乙方收取的固定数额的租金(不包含物业管理费)。自租金起始日起算,第一年固定租金的收取标准为 元人民币/日/㎡。甲乙双方同意,固定租金按下列方式逐年增递(单位:人民币) 。 4.3.2 提成租金
提成租金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经营状况,从乙方经营所得中提取的不固定数额的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提成租金的收取标准为乙方每月含税营业额的 %。该营业额为乙方以任何方式在租赁标的物售出货物及提供服务而获取的全部款项。
乙方应对租赁期限内经营过程中达成的所有交易记录保持完整、真实而准确的 记录和会计账簿。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的两年中,保留全部此等记录。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每年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审计。 4.4 租金的支付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三个工作日内,以固定租金的标准付清首月(公历月)租金。从第二个月(公历月)起,乙方每月10日前按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该通知付清本月固定租金。
乙方应按月(公历月)向甲方支付提成租金高于每月固定租金的部分。乙方应于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提供上个月的销售报表,并附上月提成租金的计算额。如果该提成租金高于上月固定租金的,则甲方在每月7日前向乙方发出缴费通知单,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差额部分的租金。
第五条 物业管理费
5.1
物业管理公司
乙方应当向甲方聘请的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关于租赁标的物的物业管理费。
5.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 (元/月/㎡),遇国家政策调整物业管理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物业管理费的起始日从甲方规定的试营业日开始。
物业管理费包括在项目的整体推广费用,但不包括公用设施费用、本合同 下的广告和标识的费用。甲方将在乙方经营场所内采用分户计量方式,包括水、电。 5.3
物业管理费的支付
乙方应在与甲方办理租赁标的交接之前,向甲方预付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首期物业管理费的金额: (元/月/㎡),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于每月二十五日之前向甲方预付下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公用设施费用
6.1 公用设施费用及其计算
乙方应当依照公用设施供应部门或单位或物业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和方式,缴付水费、电费、燃气费等公用设施费用。
公用设施的收费标准可由甲方依政府主管部门制订和公布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乙方还应支付甲方其应缴公用设施费用的百分之三(3%)的费用,以弥补水、电、燃气等在项目内输送到乙方租赁标的的损耗。
除上述费用外,乙方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支付其他应缴纳的有关公用设施需缴纳的任何税费。 6.2 中央空调
如果乙方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使用中央空调,乙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物业管理人书面申请,并预付超时空调费(请写明计算标准)。 6.3 支付时间
乙方应按月在收到甲方或物业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单后于每月十日前付清应支付给甲方或物业管理人的各项公用设施费用。
第七条 履约保证金
7.1 履约保证金的交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金额为三个月的固定租金和三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人民币 元。
乙方在约定日期内未将保证金支付予甲方,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以支票方式支付保证金者,以此款项进入甲方账户的时间为准;以现金方式支付保证金者,以甲方开出收据时间为准)。
7.2 履约保证金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