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供热耗用等具体耗用煤。
燃料部从计划部取得耗煤量,填报燃料来耗存报表。 (2)入炉计量
入炉煤计量要用安装在入炉煤皮带机上的皮带称计量。应能实现分炉计量。 不能用给煤机所带皮带称计数作为入炉煤量的计量(不能定期校验)。可以作为 分炉计量的一个参考数字。
皮带称要按规定校验。实物称每半月校验一次,链码称每十天校验一次,允许偏 差小于千分之五。至少连续二次校验结果在合格范围内才算校验合格。 燃料部要关注皮带称校验情况,定期收集校验报告。
要关注每天、每月的皮带称计量数据。每天看生产日报,看耗煤量、煤质、煤耗 指标。
每月末,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耗用分析会,计划、燃料、生技部门参加,分 析耗煤量、煤质、煤耗指标,分析并记录调整量。 2. 入炉煤质量
引用电力行业标准DL/T 567.2-95的规定: 总则
1.入炉煤和入炉煤粉样品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入炉煤和入炉煤粉平均质量的部
分样品。入炉煤样的分析化验结果可作为评价入炉煤质量的依据;而入炉煤粉的检测 结果只用于监督制粉系统运行工况,不能代表入炉原煤质量,并且不能用于计算煤耗。 2.入炉原煤样在输送系统中采取,如皮带上和落煤流处;入炉煤粉随制粉系统结
构不同而用不同的采限方法,但采样原则是原煤或煤粉的任何部分都有相同的机会被 采取。
3.为达到采样精密度,入炉原煤样的采取应使用机械化采样装臵。 3.为达到采样精密度,入炉原煤样的采取应使用机械化采样装臵。
4.入炉原煤的采取:以每个班(值)的上煤量为一个采样单元;全水分测定以每 个班(值)的上煤量为一个分析检验单元;其他项目以一天(24h)的上煤量为一个 分析检验单元。 3. 入炉煤调整 数量调整:
计划部门累计每天的耗煤量,月末累计出当月耗煤量。
电子皮带称的允许误差为±0.5%,在运行过程中有时存在大幅超出范围的情况。
为合理计算煤耗、防止库存大盈大亏,允许每月进行偏差调整,但必须有相关计算依 据。
水份差调整的注意事项:调水份,也要调整入炉低位热值。 入炉煤水分和热值调整: 煤炭进厂验收以后
根据入厂煤、入炉煤水分差调整入炉煤量,但调整煤量时,同时应调整入炉煤低 位热值。
* 除非水分差很大,一般情况下不做调整,因为调整入炉煤量、入炉热值,如果
精度不够,会影响煤耗变化较大。可根据公式计算出的调整数量进行部分调整,来对 指标进行修正。
4. 入厂煤、入炉煤水分差调整
电厂应按规定逐月调整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水分差煤量一律调整电煤库存,
如为负数,则调减库存,如为正数,则增加库存,账务处理只调整数量,不调整金额。
以调整水分差后的库存量作为盘点的账面库存数。有关公式如下:
水分差调整煤量=实际入炉煤量×[1-(1-当月入炉煤平均收到全水分)÷(1-当 月入厂煤平均收到全水分)]。
盘点前账面库存量=上月末库存量+当月实收量-生产实际耗用-调出量+水分差 调整煤量。
账务处理只调整数量,不调整金额。以调整水分差后的库存量作为盘点的账面库 存数。
十六、 热值差
入厂煤与入炉煤的热值差是燃料管理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映出电厂在 入厂煤和入炉煤及中间环节的管理效果。 热值差产生的原因:
1. 入厂煤与入炉煤不同步产生的差异。特别是掺烧的影响。如果当月热值差大, 首先分析一下当月来煤和入炉煤的品种数量结构,把这个因素剔除后再比较。更要看 重累计热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
2. 煤炭在煤场内存的时间较长,造成的热值损失。基本上,煤炭热值损失随着
存放时间越长损失越大,挥发分越高的损失越快。关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有“烧旧 存新”与“随来随烧”两种观点,需要科学试验进行证明。但是不同煤种的热值损失 量与时间不是简单的线性相关。具体某一种煤的情况大家可以做个实验。 3. 入厂、入炉采样代表性的问题。包括采制样机械的系统偏差、人工操作的误
差;如来煤质量严重不均匀会严重影响代表性,一般是煤质越差采样代表性也会降低。 化验方面的精度问题,比如全水分的精度。 4. 入厂、入炉煤水分的影响。 5. 调整煤耗造成的热值差。 如何判断热值差:
1. 看煤耗的变化。如果机组没有技改、气温等外界环境没有变化、负荷等运行
工况没有大的差异,这种情况下,入炉煤热值偏低,煤耗下降较多,说明入炉煤热值 不真实,要查看入炉采制化环节是否有问题,是否存在人为调整的因素。必要时可开 展入炉煤采制化监督。
2. 要检查入厂煤采制化验收环节。如当月热值差大,累计值也大,也没有来煤
与耗煤结构的影响,就应该认真检查入厂环节,对设备可用性、可靠性,人员操作加 强监控。
3.根据来耗煤的数量与质量结构进行分析计算。这要求对煤场的管理要精细。
十七、 库存盘点 1.煤场盘点规定
存货的数量需要通过盘点来确定。常用的存货数量盘点主要有两种方法:实地盘 点法和永续盘点法。
实地盘点法也称定期盘点法,是在会计期末对存货进行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结
存数量,然后乘以存货的单价,计算出存货的总金额。用这种方法来推算出本期耗用 情况,这叫做“以存计耗”。
永续盘点法也称账面盘点法。就是对存货设臵库存记录,逐笔记录存货的收入、
发出,并随时记列结存数。只要不发生丢失和被盗,这种方法的账面与实物是相符的。 再辅以定期的实物盘点,对库存的计量是非常及时和准确的。电厂的物资管理就是用
这种办法。
对库存煤炭的盘点用实地盘点法,主要是通过盘点盈亏来校验耗煤量是否准确。
煤场盘点一般在月末进行。根据月末盘存结果,可得出该月实际消耗煤量,从而可确 定和反映出该月的财务收支、成本、利润和煤耗率情况。因此,煤场盘点是否准确可 靠将直接影响到电厂成本核算和煤耗率计算的真实可靠性,是电厂生产经营活动的一 项重要内容。
<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制度>规定:
月度煤场储存损耗不得大于日平均库存量0.5%。当煤场库存出现大量盈吨和超过 储存损耗规定值的亏吨时,应认真查明原因,并将盘点记录及盈亏原因及时上报集团 分(子)公司,集团分(子)公司核查后报集团燃料公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正常情况下,储煤场月度储存损耗(以下简称“场损”)不超过月度日平均库存 量的0.5%。超过场损的部分,应计入煤场亏煤。 当月盘煤库存盈吨的,不得计提场损。
为准确反映煤场储煤数量,每月可按规定方法计算入炉煤和入厂煤水分差,调整
账面库存。水分差调整基础记录归档保存备查。每月的水分差调整额度不得超过当月 耗煤量的 1%,因特殊原因超过1%的,须报分(子)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账面库 存。
2.集团所发盘煤报告格式的填报说明 对照集团发格式进行说明:
原煤斗、粉仓存煤对盘点的影响; 盘点日与月末日两个时点的推算关系; 入厂煤、入炉煤水分差调整;
应提场损与实提场损的关系,不能因提场损而由亏转盈; 煤场密度测试的要求,等等。
十八、 计提场损
场损是指燃料到厂后,在贮存和输送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而损失的量。属于存货
的损失。按照通用的企业会计准则批注 [H18]: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存货损失应计入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但是电力企业按照行业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发电、供热企业不单独核算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在生产费用/其他费用科目核算. 因此,电厂计提的库存燃料发生的定额内损耗应列入生产费用/其他费用。而实
际上,很多单位都把场损入到燃料费里面了,这是不符合规定的。主要原因是其他费 用是管控费用,是有定额的,多了入不进去。所以提场损要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多提, 不能以此为手段补其他指标,要符合以下要求: 1. 煤场不亏煤不提场损。
2. 煤炭场损定额:煤场库存损耗计提标准不超过日平均库存的0.5%(0.5%*∑当 月每天存煤量/当月天数)。燃油不计算定额存损。 3. 计提场损不得造成盈煤。 十九、 盘点盈亏处理
储煤场应避免出现大盈大亏现象,如发生煤场超定额损耗,应查明原因,落实责 任,采取措施,迅速整改。
每月根据盘点实际存煤情况对账面库存进行调整,及时、真实地反映火电企业库
存实际量。
如果煤场出现亏煤,火电企业要对亏煤原因进行分析、并报分(子)公司,分(子) 公司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由分(子)公司加盖公章报集团公司。
盘盈及盘亏的账务处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燃料盘盈查明属于
当年的,应调整当年煤耗处理,属于以前年度的不再调整煤耗,作为当年营业外收入 处理。燃料盘亏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财务处理。每年年底前要将当年的煤场盈亏全部 处理完毕。
火电企业储煤场盈亏情况不得隐报、瞒报。
盘盈盘亏都要及时处理。但是处理前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盘点盈亏的数量要准确。要使用先进的盘点技术。要经过计划、生技、燃料
等相关部门的确认。要经过专题分析,原因要清晰,影响煤量的计算要细致。就是要 “准”。
2. 处理盈亏煤时要留些余地。防止“过了”造成反向操作,频繁调整数据。 3. 对待盈亏煤的原因和处理要保持客观。防止抬升煤耗造成的盈煤和压低煤耗 造成亏煤。 盘盈处理:
1. 调整煤耗。如果判断是煤耗原因形成盈煤,应及时调低煤耗。但要控制好幅 度。
2. 计入营业外收入。盘盈吨数*当期库存煤加权平均单价计算金额,计入营业外 收入。反映在当期损益。冲减盘盈数据。 盘亏处理:
1. 调整煤耗。如果判断是煤耗原因形成亏煤,应及时调高煤耗。
2. 调整燃料成本。将亏煤数量,分摊核减各矿库存数量,相应核减各矿库存金
额,因为核减的金额一般按前期某一时点的单价计算而来,一般单价较低,所以处理 亏煤后往往是库存数量减少,影响单价升高,是影响后期的标煤单价升高的因素。核 减盘亏数据。在燃料报表上反映消耗,以保持燃料结存数据平衡。
盘盈、盘亏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按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财务制度规定:
经盘点核对后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 煤场或油库盘盈的燃料,属于当年的应调整煤耗,并在本月的燃料分配表中
予以反映,直接增加燃料库存和冲减当月的燃料成本,借记“燃料-在库”账户,贷 记“生产成本”账户;属于以前年度的,借记“燃料-在库”账户,贷记“营业外收 入-盘盈利得”账户,并不再调整煤耗。
2. 燃料贮存损失,属于定额内的(月度损耗不超过日平均存煤量的 0.5%),可以 直接列入生产费用,借记“生产成本-电力(其他费用)”科目,贷记“燃料-在库” 科目。超过定额的损耗,必须查明原因:属于煤耗计算误差,应调整煤耗,借记“生 产成本-电力(燃料)”科目,贷记“燃料-在库”科目;属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 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批准前,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贷记“燃料-在库”科目,批准后,再按审批意见处理。 3. 燃油不计算定额存损。
具体账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