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①作为的违法行为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的主要方式,如非法取得他人信息、冒用个人信息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等。在网购领域,不作为亦可以构成侵权的行为方式。而确定行为人不作为违法行为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人附有特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不是道德上的义务。如我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没有履行此类的保护义务即构成不作为的侵权。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②损害事实一般由两方面构成,包括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以及权利受到侵害造成利益受到损害的客观结果。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
③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对
于如何判断因果关系,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教授认为:“以行为时存在而可为条件之通常情事或特别情事中,于行为时吾人智识经验一般可得而知及为行为人所知情事为基础,而且其情事对于其结果为不可缺之条件,一般的有发生同种结果之可能者,其条件与其结果为有相当因果关系。”④即确定是否有因果关系,要依据行为发生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行为是否有引起损害发生的可能性。
主观过错是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中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主观过错一般分为两种基本形态: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能预见自己行为会发生的后果,仍然希望其发生或者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会发生的结果,能预见却并没有预见
①②
杨立新著:《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杨立新著:《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新时代出版社1993年版,第38页。 ③
杨立新著:《电子商务侵权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④
史尚宽著:《债法总论》,台湾荣泰印书馆1978年版,第163页,转引自杨立新:《侵权法论(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1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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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或者已经预见到了却轻信其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对于故意来说行为人是希望或放任结果的发生,而过失实则行为人并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主观过错对于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中存在共同过错、第三人过错等情况下,主观过错的轻重程度对于行为人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决定性的作用。 (五)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的民事责任
随着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侵权现象越来越多,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也为人所广泛关注,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物质损害赔偿;在民事侵权责任中,最基本的承担责任方式便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行为人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有国家强制执行力保证执行的。损害赔偿是弥补受害人受损权利的最基本的保障手段,是民事侵权责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承担责任方式。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普及网络的程度越来越高,个人信息财产化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逆的趋势。对财产化的信息被侵害后首选的方式便是物质上的损害赔偿。网购消费者信息泄露所蒙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直接损失是指信息泄露后所直接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如侵权人直接通过计算机漏洞或者病毒木马等进入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盗取受害人的账号,也有可能会直接破坏计算机的设备。再如侵权人在获取网购消费者个人信息时,消费者个人信息所包括的姓名、出生年月、网络购物账号、网上银行密码等等,这些详细的信息可能导致侵权人直接利用这些信息从网上银行进行交易而对受害人造成直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