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JGJ142-2004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3. 面层(石材、面砖)在与内外墙、柱等交接处,应留8mm宽伸缩缝(最后以踢脚遮挡);木地板铺设时,应留≥14mm伸缩缝。

第5.5.3条 以木地板作为面层时,木材必须经过干燥处理,且应在填充层和找平层完全干燥后,才能进行地板粘贴。

第6节 卫生间施工

第5.6.1条 卫生间应做两层隔离层,作法可参见附录 A。

第5.6.2条 卫生间过门处应设置止水墙,在止水墙内侧应配合土建专业作防水,以防止卫生间积水渗入绝热层,并沿绝热层渗入其它区域。加热管穿止水墙处应设防水套管,防水套管两端应加密封。

第六章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验、调试及验收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6.1.1条 检查、调试与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专业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做好纪录。工程质量检验表可参照附录I制定。

第6.1.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者,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

第6.1.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6.1.4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检查、调试与验收,应遵循“有关各方协调一致,共同确认”的原则,在各专业、各工序交接时或隐蔽前,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做出结论:

1. 管道、分、集水器、阀门、配件、隔热材料等的质量; 2. 管道、阀门等安装质量; 3. 隐蔽前水压试验检查验收;

4. 原始地面、填充层、面层等施工质量检查验收; 5. 中间交接质量检查验收; 6. 隐蔽后水压试验检查验收; 7. 冲洗检查验收;

8. 环路、系统试运行调试。

第2节 施工方案及材料、设备检查

第6.2.1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和工程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6.2.2条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施工节点图、原始地面至面层的剖面图、伸缩缝的位置等; 3. 主要材料、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规格、型号等及保管存放措施; 4. 施工工艺流程及各专业施工时间计划;

5. 施工、安装质量控制措施及验收标准,包括:绝热层铺设、加热管安装、填充层、面层施工质量,水压试验,隐蔽前综合检查,环路、系统试运行调试,竣工验收等;

6. 施工进度计划、劳动力计划; 7. 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措施。

第6.2.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组件、阀门、配件、隔热材料必须具有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进场时应做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确认。

第6.2.4条 阀门、分、集水器组件安装前,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分水器进口和集水器出口及旁通管上的旁通阀门,应逐个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应全部合格。

第6.2.5条 阀门的强度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1倍,DN≤50mm的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持续时间为15秒,其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密封面无渗漏。

施工、安装质量验收

第6.3.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加热管安装完毕后,在浇捣混凝土填充层前,应按隐蔽工程要求,由施工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

第6.3.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进行中间验收时,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检验,并作出结论:

1. 绝热层的厚度、铺设及材料的物理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 加热管的材料、管外径、壁厚、管间距、弯曲半径等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固定是否可靠; 3. 伸缩缝是否按规定敷设完毕;

4. 加热管及加热管与分、集水器的连接处有无渗漏。

第6.3.3条 分、集水器(含连接件等)安装后应有成品保护措施,出地面的套管应有固定措施。

第6.3.4条 填充层内加热管不应有接头。

第6.3.5条 管道安装工程施工标准及允许偏差及原始地面、填充层、面层施工标准及允许偏差应符合附录J的规定。

第4节 水压试验

第6.4.1条 水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压试验应在系统冲洗之后进行,冲洗方法见6.4.2; 2. 水压试验应以每组分、集水器为单位,逐回路进行;

3. 水压试验应进行两次,分别为浇捣混凝土填充层之前和填充层养护期满后; 4. 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应小于0.6MPa;

5. 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观察其压力降,若压降不大于0.05MPa,则认为合格; 6. 水压试验宜采用手动泵缓慢升压,升压过程中要随时观察与检查有无渗漏; 7. 在有冻结可能的情况下试压时,试压完成后应及时将管内的水吹干; 8. 不宜以气压试验代替水压试验.

第6.4.2条 冲洗应在分、集水器以外主供、回水管道冲洗合格后,再进行室内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冲洗。

第5节 调试与试运行

第6.5.1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未经调试,严禁运行使用。

第6.5.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运行,应在具备正常供热和供电的条件下进行。

第6.5.3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调试工作应由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配合下进行。 第6.5.4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通热试运行,必须在面层完全自然干燥后(至少填充层施工完成21天后)进行。初次供暖时,热水升温应平缓,供水温度应控制在比当时环境温度高10℃左右,且不应高于32℃。在这个水温下,应连续运行48h;以后每隔24h水温升高3℃,直至达到设计供水温度。在此温度下应对每组分、集水器连接的加热管逐路进行调节,直至运行正常。

第6.5.5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效果, 应以房间中央离地1.5m处黑球温度计指示的温度, 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依据。

第6节 竣工验收

第6.6.1条 竣工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主要材料及配件等的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合格证明; 3. 中间验收记录; 4. 试压和冲洗记录; 5. 工程质量验收表; 6. 调试记录。

第6.6.2条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工程应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方能通过竣工验收: 1. 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程的各项规定; 2. 填充层、面层表面无明显裂缝; 3. 管道、阀门和连接配件无渗漏; 4. 阀门启闭灵活, 关闭严密。

第6.6.3条 中间验收、调试和竣工验收, 均应做好记录、签署文件并立卷归档。 七章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发热电缆的外鞘表皮最高发热温度不应高于65℃。线功率不宜超出19W/m。

第7.1.2条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应符合表7.1.2的规定。 表7.1.2 地面的表面平均温度(℃) 区域特征 适宜范围 最高限值 人员经常停留区 24-26 28 人员短期停留区 28-30 32 无人停留区 35-40 42 浴室及游泳池 30-33 33

第7.1.3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 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以施工图纸为主, 包括: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发热电缆布置平面图、温控装置布置图、地面构造图等内容;

2. 设计说明中应详细说明供暖室内、外计算温度、配电方案、发热电缆材料技术数据、规格;标明使用的具体条件如工作温度、工作电压、电力负荷等;以及绝热层材料的导热系数、容重(密

度)、规格、厚度等;

3. 平面图中应绘出发热电缆的具体布置形式和敷设间距,标出各供暖房间的编号和发热电缆的计算长度等。

第2节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作法

第7.2.1条 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地面结构,宜由基层(楼板或与土壤相邻的地面)、找平层、绝热层(上部敷设加热管)、伸缩缝、填充层和地面层组成。可参见附录A。 1. 当工程允许地面按双向散热进行设计时,各楼层间的楼板上部可不设绝热层。

2. 与土壤相邻的地面,必须设绝热层,绝热层下部应设置防潮层。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也必须设绝热层。

3. 对于潮湿房间如卫生间、游泳馆等,在填充层上部应设置隔离层。

第7.2.2条 采用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宜优先采用热阻小于0.05㎡·K/W的材料作为面层。 第7.2.3条 当面层采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发热电缆应敷设在木地板下部、龙骨之间的绝热层上,这时可不设置豆石砼填充层。发热电缆的线功率不宜大于10瓦,绝热层与地板间净空不宜小于30mm。

第7.2.4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时,其厚度不应小于表7.2.4规定值,若采用其它隔热材料时,可根据热阻相当的原则确定厚度。 表7.2.4 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绝热层厚度(mm)

楼层之间楼板上的绝热层 20

与土壤或室外空气相邻的地板上的绝热层 40

第7.2.5条 在与内外墙、柱及过门等垂直部件交接处应敷设不间断的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应小于20mm,伸缩缝宜采用聚苯乙烯或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当地面面积超过30㎡或边长超过6m时,应设置伸缩缝,伸缩缝宽度不宜小于8mm,伸缩缝宜采用高发泡聚乙烯泡沫塑料或内满填弹性膨胀膏。

第7.2.6条 填充层的材料宜采用C15豆石混凝土,豆石粒径不宜大于12mm。填充层的厚度不宜小于50mm。如地面荷载大于20KN/m2时,应会同结构设计人员采用加固措施。

第3节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供暖热负荷的计算

第7.3.1条 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供暖热负荷,应按《采暖通风及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第7.3.2条 计算全面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耗热量时,室内计算温度的取值应降低2℃,或取计算总耗热量的90-95%。

第7.3.3条 局部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耗热量,可按整个房间全面辐射供暖所算得的耗热量乘以该区域面积与所在房间面积的比值和表7.3.3中所规定的附加系数确定。 表7.3.3 局部辐射供暖热负荷的附加系数

供暖区面积与房间总面积比值 0.55 0.40 0.25 附 加 系 数 1.30 1.35 1.50

第7.3.4条 进深大于6m的房间,宜以距外墙6m为界分区,分别计算供暖热负荷和进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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