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20090220调整版 - 图文

广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城市规划管理,在此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设计及建筑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邓小平故居保护区,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专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并按程序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工程和村民建房管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在执行部分规划技术指标和国家规范时,按新区从严、旧城区适度放宽原则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开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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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 建设用地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主要用途和功能管理。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应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性质、比例。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原则的,根据表2-1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十条 凡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最小面积要求的项目,不得单独开发建设。(本表用地面积指项目净用地面积)

类别 低层建筑 多层建筑 高层建筑 旧城区最小面积(平方米) 1000 1500 3000 新城区最小面积(平方米) 3000 6000 8000 注: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由建设单位报规划部门核准后可以建设。

①相邻地块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及其它类似情况,确属无法调整合并的; ②因城市规划组团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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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 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表2-1

仓储 用地 工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住宅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文化娱乐用地 业普通用一类公共服二类公共服行政文化艺广播图书商业金融保贸易咨询服务业旅馆业市场新闻出影剧院游乐科研设仓储地 小类 住宅务设施住宅务设施办公术团体电视展览用地 险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版用地 用地 用地 计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用地 类别 R11 R12 R21 C21 C11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代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类 中类 小类 居住用地 一类一类住宅用地 R11 居住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12 二类二类住宅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R22 C11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C65 W1 M 行政办公用地 商业用地 商业金融保险用地 金融贸易咨询用地 业用服务业用地 地 旅馆业用地 公共市场用地 设施新闻出版用地 用地 文化艺术用地 文化广播电视用地 娱乐图书展览用地 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科研设计用地 仓储普通仓储用地 用地 工业用地 备注:1、▲兼容比例不超过2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15%;×禁止兼容。2、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的用地性质不能兼容经营类土地的用地性质。3、本表所涉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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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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