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多元监督,相互制衡。汉代的监察制度设计从中央到地方都不是由一个监察机关来全
权负责,而是建立了多元化的监察机构来分享监察权,并相互制衡。在中央,有御史府、司隶校尉和丞相司直三足鼎立的局势,三者的相互制衡,有效地限制了相权,维护了皇权的尊严;在地方,在地方的郡、县、乡也分别设有刺史、督邮、廷掾三级监察官,刺史监督郡太守,不隶属于郡太守。而督邮隶属郡太守,在监督廷掾的同时,又可以监督刺史,这样等于就使得刺史与郡太守互相制衡和牵制,使得地方官吏贪污腐化的成本加大,有效地遏制了地方官僚主义势力的膨胀。
多元监察机构的设置,牵制平衡的均态,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无上,又保证了地方的稳定,有效遏制了地方官僚的贪污腐化和地方行政、监察势力的壮大,打击了地方官吏与地方豪强势力的勾结,巩固了汉朝统治基础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定。 二、 以小督大,以卑临尊的制度设置。监察官位卑权重是封建政治体制的经验所得。一方
面品秩低得监察官易于为皇帝掌控,能够让皇帝实时了解官员的情况;另一方面,监察官品质低下,任期较短,可防止监察官结交权贵,拉帮结派,坐大势力,形成关系网,威胁皇权。所以汉代的监察官普遍品质不高,但往往能监察位及三公的重臣皇亲,并保持着相当的威慑力量。如官千石的御史中丞可以监察官万石的丞相,官六百石的刺史监察官二千石的郡守。这种方法被后世学者所称道,说:“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
三、 汉代监察官的选职任用自成体系并制度化。汉朝建立以来,吸取秦朝在官吏任用上的
经验教训,十分重视对官吏的选任。监察官作为监察百官的专吏,更是需要层层考核,以赢得统治者的信任。所以汉代对监察官员的选用方面自成体系。第一,从监察官的入仕途径来看,察举是汉代选官的最重要途径,也有举孝廉、举茂才、举贤良、举文学等,两汉的监察官多数都是通过察举入选的,通过举孝廉,举贤良入选的监察官不胜枚举。可见汉代的监察官入仕途径已相当完备并制度化了。第二,从监察官的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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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监察制度评论——兼谈对我国当今监察制度构建的启示
《日知录》卷九《部刺史》
标准来看,大致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在政治节操方面,要忠于君主,刚正廉洁,敢谏敢言,不畏权势,这是选任监察官的首要条件;“通律明法”、有比较高的学识是汉代选任监察官的另一重要条件;汉代选官比较重视资历,选任检察官亦是如此,一般而言,汉代的御史大夫需从二千石的高级官吏中选任。第三,对监察官施行严格的考核制度。两汉对于渎职违法的监察官处罚甚严。定期的考核能有效地维持监察队伍的清正廉洁,从而更加有效的行使监察权。
汉代的监察体系特点鲜明,对于两汉的官僚系统的规范和整治有着突出的作用,但在实际运行当中,还是存在着众多弊端。
1. 在前面提到了汉代监察制度的一个特点,就是互相制衡的多元化监督体系,而这一体系本身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最主要的就是监察机构多元却缺乏统一有力的领导,中央三大监察机构各成系统,职权重叠,极大影响了监察效率和监察力度。代表中央监察地方的刺史品秩较低,却要监督品秩比其高出很多的太守,并且刺史还得接受隶属太守的督邮的监督,这样其实就大大削弱了刺史的监督作用。
2. 汉代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但从西汉初期以来,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人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监察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难以实行监督权,并未成为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政治实体,日本学者大庭蓨认为“御史大夫是天子的书记长官,御史府是草制之官署”。直到东汉才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才标志着监督权开始与行政权相分离。
3. 东汉地方最高监察权与行政权由分离变成合一,导致了封建割据的产生和吏治的腐败。东汉后期,刺史制度发生重大变化,刺史由定期巡视改为常驻地方。后刺史又改为州牧,集行政、监察、经济、军事大权于一身,事实上成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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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汉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历史借鉴,法制与社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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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庭蓨,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竹简,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论丛,第52辑,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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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一级行政长官,这就导致地方割据势力的崛起,最终威胁到了东汉末期的皇权统治,并爆发一系列农民起义,为汉王朝的灭亡埋下了伏笔。如“焉牧亦土,造帝服于岷、峨;袁绍取冀,下制书于燕、朔;刘表荆南,郊天祀地;魏祖居,遂构皇业。汉之覆灭,祸源于此!”
两汉监察制度的总体评价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起源于西周,形成于秦朝,确立于西汉。两汉时期是封建监察制度确立时期,其组织、体系较周、秦有很大的进步,建立起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有一支人数众多的监察官吏队伍,这对于廉政建设无疑产生了积极作用,也为后代封建统治者所借鉴成为中国行政制度重要的一部分。两汉的监察制度在设立伊始对两汉的政坛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规范了官员的行为,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腐败问题,缓和了阶级矛盾并加强了中央集权,对维护两汉的封建统治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实际情况说明,由于监察官员的品级和薪俸低下,想用“以卑”去“察尊”往往只是个美好的设想,监察官员的权力再大、系统再健全,也都只不过是皇帝的御用工具,这是整个封建社会摆脱不了的一个痼疾。封建的监察机构本身是官僚机构的组成部分,它不可能根除官僚主义的种种恶习,也不可能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从而导致监察部门的腐败,这是必然。例如《通典·职官》记载:“汉刺史乘传周行郡国,无适所治。中兴所治有定处。旧常以八月巡行所部,录囚徒,考殿最。初岁尽诣京师奏事。中兴但因计吏,不复自诣京师”。可见随着历史的发展,监察制度也并没有摆脱官僚制度弊病的制约,在解决一定问题后,它存在的本身也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例如东汉末期各路刺史的割据战争。 汉代监察制度对于现代行政的启示
两汉的监察制度本来是为了解决尾大不掉问题,起到监督中央和地方的作用,但随着历史的发展,这套制度的本身又造成了地方专权和滋生腐败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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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臣昭曰
不从本质上改变,单纯靠制度的制定是不能解决问题的。从当今的社会现实当中看,我们需要一种监察制度,因为当今社会我们不可否认的存在很多需要得到监察的问题,如:公费大吃大喝,贪污腐败,弄虚作假,滥用私权,以公谋私等等。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和我国的特殊国情下,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古代的监察制度,但确实有值得我们借鉴的方面,如监察官不能实行常驻久任制,应借鉴汉代的回避和定期轮换制度;其次,监察官的绩效考核要以实绩为主,进而决定其奖惩、升降;更重要的一点在于监察官的选任一定要严格,制定体系化的严格标准;当然,更为根本的在于要尽快完善我们的监察法律法规。 参考资料:
邓彬祥,评汉代监察制度,嘉应学院学报,2009
王尔春,冯国义,论汉代司隶校尉监察权,河北学刊,2008年28卷第一期 秦素霞,浅谈汉代监察制度,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09
汉代监察制度评论——兼谈对我国当今监察制度构建的启示 张蓉,马婧,我国古代御史制,法制与社会,2008.10(中)
李洁,汉代行政监察制度及其历史借鉴,法制与社会,2008.01(中)
[日本]大庭蓨,居延出土的诏书册与诏书断竹简,关西大学东西学术研究所论丛,第52辑,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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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汉书·百官志五》注引臣昭曰
袁刚,《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设置沿革》,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第一版 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第一版 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