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监察制度

汉代监察制度述评

吴启萌 10行政管理 10367024

摘要:汉代是我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走向成熟的重要阶段,也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发展起来的行政监察制度走向体系化的关键时期。此时期内所创立的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相互制衡的监察网络,对后世行政监察体系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本文将分析汉代行政监察制度的构成及其特点,深入探讨其作用及局限,包括它的历史借鉴作用。 关键词:御史 刺史 监察网络

自秦以来,封建国家中,皇帝高高在上,掌握着至高无上的皇权,皇权之下,又存在着庞大的官僚群体。这个官僚群体对于保证皇权的威信,统御众多的庶民百姓至关重要。因而皇权的巩固离不开官僚的支撑,同时对于皇帝来说,也必须要有足以能威慑庞大的官僚集团的制衡机构来控制文武百官,因此对于皇帝来说,治民先治吏,治吏即为治国。“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监督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因而自秦始皇起,历朝历代开始构建视察群臣的监察制度。两汉时期,行政监察制度走向成熟。 汉代监察制度概述

汉代监察制度承袭于前代,又在其基础上丰富发展。在其发展过程中将中央监察大权一分为三,形成御史府、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足鼎立的局势;在地方行政监察系统中,又形成刺史—督邮—监乡五部这样的州、郡、县级监察单位,形成相对独立而对本级长官负责的监察体系。这样,汉代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大监察体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政监察网络。

(一) 中央监察体系

汉初沿袭秦制,设立了御史府,并且作为汉代中央监察制度的主干,御史制度一直延续并发展下去。御史大夫掌管监察并担任副丞相,这样既便于协助丞相处理政务,又便于对丞相的监督,有“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以职相监临”②。御史大夫设府,与丞相并称“二府”,共同管理国家事务。其属官一分为二,一是以御史丞为首,统领御史30人,

①②

参见《全三国文》卷21载夏侯玄《时事议》刺史

《汉书》卷83《朱博传》

协助御史大夫办理政务;二是以御史中丞为首,“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①。御史有监督、监护、纠察、弹劾、选任、判决及终审、拘捕等极为广泛的任职和权力,其权力一度甚至超过丞相。汉成帝时,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与丞相(改为大司徒)、太尉(改为大司马)合成“三公”,但实际上监察之权反而被削弱。御史中丞正式成为由御史府改称的御史台的最高长官,位尊权重,如张汤任御史中丞时,“每朝奏事,语国家用。日旰,天子忘食,丞相取充位,天下事皆决汤”。可以说,御史制度历史悠久,职责广泛,虽各朝品秩不一,但其实际地位无一不令人仰视。

汉代行政组织外部另一重要监察单位为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最初是汉武帝临时设置审理“巫蛊”一案的治安警官,后来固定下来,转为京畿地区的常设监察官员。司隶校尉权限很广,主要监督京师及周边七个郡的文武百官。司隶校尉监察权的有效行使还有赖于其对两种权力的拥有,一是治安权,二是领兵权。治安权使之在不法官吏逮捕和平民百姓犯法者的逮捕上有了很大的权限支持,有力的服务于其监察权的行使;《汉旧仪》言司隶校尉初置可领一千二百名刑徒兵,说明了司隶校尉对京畿地区乃至整个国家的安全都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然也就成就了一种声势, 使其监察权力的行使更能游刃有余。司隶校尉的身份颇具特殊性,它即是御史大夫的属官,又可以反过来监察御史大夫,表明它对皇帝负责的特殊地位。

司隶校尉和御史成为两汉平行的两个监察机关,形成双轨制的监察系统,从名义上讲二者都是隶属于行政之下,但实际上是皇帝领导下的独立职官系统。

丞相负责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工作。丞相府设丞相司直一职。司直的职能是在丞相的领导下进行行政组织的内部的监察,“掌佐丞相举不法”。因此,司直权责重,范围广,上

《汉书》卷19上《百官表》 ②

《汉书》卷59《张汤传》

③④⑤⑥

王尔春,冯国义,论汉代司隶校尉监察权,河北学刊,2008年28卷第一期

秦素霞,浅谈汉代监察制度,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09,(16) 袁刚,中国古代政府机构设置沿革,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38

《汉书》卷19上

至御史大夫,下至地方行政长官,都在监察范围之内,“龚胜为司直,郡国皆慎选举,三辅委输官不敢为奸”。

御史中丞、司隶校尉、丞相司直都是中央监察官员,但是三者互不统属。从品位上讲,丞相司直直为最高,司隶校尉居其次,御史中丞为最低。但从具体运作来说,御史府、丞相司直、司隶校尉这三大监察机构互不统率,权力交叉,各自为政,三者各有分工,又互相牵制。使得汉代的中央监察机构出现互相制衡的多元化特点。可见,汉代中央监察系统组织严密,使得各级官员包括监察官员在内无不处于严密的行政体系在内。

另外,汉武帝时设有绣衣御史,又称直指绣衣使者,被派往各地逐捕“盗贼”,治理大狱。

(二) 地方监察体系

汉代地方监察制度的建立,始于惠帝二年。《汉旧仪》载:“惠帝二年,相国奏遣御史监三辅,郡。”由此确立了汉代御史对地方的监察制度。后来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地方豪强势力的日益发展,以及部分地方官员与地方势力的相互勾结,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和对地方官吏的监察,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又称十三部州,每州部设一刺史,称州部刺史。刺史为中央派遣常驻监察区的监察官,专司监察,没有行政权,也没有立法权,只有检举弹劾权,与地方长官没有任何隶属关系,直接隶属于御史中丞,御史中丞直接对御史大夫负责,御史大夫直接对皇帝负责。刺史的级别较低,俸禄仅六百石,仅相当于县级官吏,但他们的监察对象却是享有二千石的郡一级高官。汉武帝还亲自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监察法规——“刺史六条问事”,它规定刺史有权监察郡国皇族、地方豪绅,为刺史监察提供了法律依据,开创了地方监察制度的模式。

除刺史制度外,汉代还形成了以“督邮”为主的地方行政组织内部监察制度。督邮由太守直接领导,可监督太守以下的官员,也可监督刺史。这样一来就与刺史制度形成相互监察

①②③④

《汉书·鲍宣传》

邓彬祥,评汉代监察制度,嘉应学院学报,2009,(05)

《通志略·职官略第四》

《陔余丛考》卷二六,商务印书馆

1957 年版

的掎角之势,一方面有利于地方监察势力的平衡,但另一方面却不利于刺史权力的行使,限制了其职权。

县一级单位设有“监乡五部”,县把属乡分为若干部,任命专门的监察官廷掾对县属乡分部监察。

汉代监察的内容与权限

汉代监察体系的设置相当完备,同时赋予监察人员的权限广泛,监察内容也十分丰富。 (一) 监督弹劾

监督弹劾的本意是向下的,是以全国官吏为对象的。汉代对官吏的监督弹劾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是“检核簿册”,即在年终时汇集各种政务情况,制成簿册,逐级上报检核,监察人员也经常到下面“督促文书”;二是“举劾案章”,即监察人员以纲常法律作为标准,对违反朝章礼法、典章制度的各种人物和事件进行检举揭发;三是“牵制监督”,即在职官设置上采取分权制约的方法,有意构成相互牵制的关系;四是“连坐告密”,即一人犯法,相关人员如不检举,都得施行连坐;五是“遣吏巡行”,即有皇帝亲派使者、御史去各地查处或监察某项事物等。

(二) 谏诤

谏诤是对君主或上司提出规劝性的意见。谏诤出自忠诚,但会使君主和上司的面子受到损害,或一时难以接受,却对于整个统治秩序是有益无害的,所以还是应当鼓励臣民谏诤的。然而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皇帝和上司的意志往往决定臣僚下属的命运和生死,这就决定了谏诤不可能真正有效。这一时期的谏诤,在形式上是受重视的,也确实出现过采取各种方式对君主和上司进行谏诤的事例,但能虚怀纳谏的毕竟是极少数。谏诤的途径难得畅通,设置专职的谏官,实际上是缩小谏诤的范围。所以中国古代的谏诤传统的实效是极有限的。

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局限

汉代的行政监察制度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和交叉行政监察体系,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①②

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第一版,p163-164 同上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