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依照我省有关规定办理了建筑施工安全报监备案并取得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部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授权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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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工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委托或授权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具体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专业承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自检评定表》)。
自评结果应逐级上报。项目部应于每月28日前将本月《自检评定表》报项目考评主体。各县(市、区)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辖区内项目自评结果汇总形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检评定汇总表》(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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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件2)(以下简称《自检评定汇总表》)报各市(直管县、市)项目考评主体,各市(直管县、市)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辖区内上月《自检评定汇总表》报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个项目每年不得少于2次,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九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条 项目考评主体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同步开展项目考评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办理终止监督前,建筑施工企业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详见附件3)。
项目自评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
(二)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三)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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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四)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特点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详见附件4)。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自施工许可证发放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四)提交的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优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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