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中处理模式下的反洗钱中心、业务部门、支行网点工作职责分工与协作(工行)

调查的支行网点前台柜员、客户经理、相关专业反洗钱岗位人员通过系统提交尽职调查结果,供集中处理人员综合判断异常交易报警信息。确认可疑交易后,按照涉嫌的犯罪类型进行报告要素信息补录,经业务骨干审核和管理人员审批后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报出。

业务部门及支行网点对反洗钱中心发出的内部协查要求应组织开展反洗钱内部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限根据调查内容的紧急程度和查询信息量而定,通过系统“内部协查回复”模块向反洗钱中心真实准确反馈调查结果,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支行网点对客户异常行为的报告则由密切接触客户的营业网点反洗钱岗位人员手工在系统内新增异常交易报告信息,上报反洗钱中心由集中处理人员分析确认后按照报告流程报出。

2.通过“风险提示”将可疑交易甄别报告与全面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同时。

反洗钱中心通过发送风险提示行使合规管理职能,对已经向人民银行报送了可疑交易报告的相关客户及业务情况,通过系统向客户营销、业务管理等部门发送风险提示,提醒其关注洗钱高风险客户、产品和业务,为业务部门提供客户服务决策参考,使业务部门全面掌握客户风险状况并相应防控本业务条线运营风险。这样,既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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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又发挥了反洗钱的合规保障功能和服务价值。

业务部门及支行网点对反洗钱中心发布的风险提示应及时进行回复,对风险提示所涉及的客户或产品,结合业务运营风险管理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客户管理策略和措施防控洗钱及相关风险。

3.业务部门客户风险分类及产品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对资源配臵的导向性作用。

反洗钱资源毕竟有限,反洗钱部门要重视业务部门提供的客户风险分类及相关产品或服务的洗钱风险评估结果,将“风险为本”作为衡量反洗钱措施适用性和有效性的核心标准,发挥其对资源配臵的导向性作用,关注整体性、全局性风险,使资源向高风险客户、高风险产品/服务集中,尤其要关注新产品/服务的洗钱风险隐患。实现“洗钱风险点所在,即履责着力点所在”的目标。

三、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对三者的监督检查,扩大监管导向功能

1.确立高效的监管检查处罚的导向作用,鼓励“全员性”积极履职,打击“不作为”和“乱作为”。反洗钱是涵盖各条线、层级的系统性工程,是一项“全员性”义务,需要各级领导重视、反洗钱部门大力推动、业务条线积极配合,绝非反洗钱牵头部门的“家事”。一是厘清责任。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不到位,在监管部门组织的反洗钱检查中存在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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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作为牵头的反洗钱部门(反洗钱中心)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监管部门还需进一步厘清金融机构相关业务部门、支行网点的责任,分析到底是反洗钱部门组织推动不力,还是相关业务部门、支行网点不按章办事、操作执行不到位。二是处罚到位。同样,在处罚方面,反洗钱检查处罚对象不限于反洗钱分管领导和反洗钱部门,而是涵盖所有业务条线,无论哪一个部门、环节出现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就追究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包括业务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从而引起所有业务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流程,积极配合反洗钱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2.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并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和灵活性。一是给予一定的容错空间。2014年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正式进入综合试点改革“过渡期”,原参与试点的金融机构不再享有免检政策。在人民银行还未出台新的法规制度的“过渡期”,是否可以考虑给予各金融机构一定的容错空间,激发其探索构建更加集约高效反洗钱模式的积极性。建议2014年人民银行在检查时,适当参考对照试点单位的规章制度、业务流程,查看具体业务操作是否严格按照本机构的相关要求。二是对义务主体不要“一刀切”,在综合试点改革“过渡期”,对不同义务主体改革的方向未必相同,应给予一定的灵活度。目前工商银行正进一步深化大额和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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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报告综合试点改革实践,全面推广全行统一的“一级分行反洗钱集中研判模式”,该模式下,可疑交易报告统一由省分行反洗钱中心负责异常交易的甄别分析,可疑交易报告也由省分行反洗钱中心向当地省级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上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一些地区的县级人民银行明确要求所辖的金融机构县级分支机构每月上报一定数量的可疑交易报告,工行实施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后,县级分支机构由于手头没有可疑交易报告,只好向上级行申请提供,形成可疑交易报告自上而下“反向传送”的现象,不利于反洗钱保密工作。如果省分行反洗钱中心实在没有该支行近期的可疑交易报告的话,县级分支机构只好自行组织一份报告上报当地县级监管部门,但又会带来“03”类统计数据不符等后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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