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预结算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见书,项目部据此形成正式竣工结算报告,确保在合同约定时间(或

28 天)内递交发包人,并与发包人办理书面确认递交有效证明手续。

4. 4. 5项目商务经理或结算主办人将工程总包结算书及结算资料递交发包人时,必须留存一份完整齐全的工程总包结算书及结算资料。

4. 4.6

工程结算的审查时限及延期处理

1)工程结算书送交发包人后,项目经理和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单位审核进展情况,定期催促审核单位,并积极配合发包人及时做好结算的审核确认工作,结算审查过程中,双方存在争议的部分,公司应及时沟通并补充相关资料。如双方争议不能达成一致,项目商务经理(或结算人员)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结算部门汇报,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对策。必要时,可进行甩项结算。对于甩项结算部分,安排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2)竣工结算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若按合同约定时限未审定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3)若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审查期限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参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明确提出审查期限要求,并随同竣工结算报告一起报发包方或结算审查机构。

4)如到期未能完成结算审查,公司应发函敦促并明确结算审查期限,到期仍未能完成结算审查且实际竣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法办理完结算的,应会同法务部门在此六个月期限届满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确认优先受偿权。同时,公司继续发律师催告函予以敦促并再次规定审查完成期限。如到期仍未能完成时,公司在到期

后 15日内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4. 4. 7工程总包结算合同约定必须经审计单位审计的,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和审计单位签字盖章生效。工程结算提倡按工程进度分段进行结算,即分基础、主体、分部分项和竣工结算,在各阶段完工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结算。

4. 4.8

工程局要求各公司当年交竣工工程(指实际竣工日期在

上年度10月16日至当年10月15日的工程或总包合同约定在年内办理完结算的工程)总包结算率要达到 80%以上,其余的结算应在次年6 月底以前完成。

4. 4.9

对于各公司已遗留竣工长期未结算项目自本《办法》发

布之日起1 年内必须结算完毕,对个别特殊项目1年内仍未结算,公司必须有相应措施,此项工作作为公司班子成员年度考核兑现的重要指标。

4. 4. 10工程总包结算办理完毕后,项目商务经理应对竣工工程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书面分析,做好的结算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在结算确认后 7 天内将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上交公司结算主管部门。

5 工程分包结算管理

5. 1 工程分包结算必须要按公司签订或公司分包合同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办理。未经公司签订或未经公司分包合同管理部门批准备案的工程分包合同,工程分包结算均不予办理。工程分包结算书应由分包单位编制, 施工过程中完工的项目,符合办理

结算的应做到“干完算完,算完审完”。项目部应督促分包单位在工

程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并给予初审。

5. 2 工程所有分包结算项目部应在工程竣工后 60天内初审完毕,并将其初审的工程分包结算报所在公司结算管理部门终审,所在公司结算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部分包结算 30 天内终审完毕,返回 项目部,项目部收到终审的分包结算 7 天内送达同级财务部门和工程分包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发包人指定分包结算和以总包结算为基数的专业分包结算定案时间不得超过总包结算定案之日起 30 天内办理完成。

5. 3对于劳务单位久拖不办的结算,工程所属单位要及时发送结算催办函,督促分包单位办理结算。催办函通过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递,并在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内件品名栏中注明邮寄的工程结算书、份数、页数等。对发函后在规定时间内仍不办理结算的分包单位,公司工程结算管理部门组织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及有关人员依据工程分包合同约定按实办理结算,并写出书面说明,按程序经公司工程结算管理部门终审后及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成本核算和付款的依据,项目商务经理保存好已发函件的原始手续并与合约结算资料统一管理。

5. 4工程分包结算书在审核传递过程中,必须由各级结算管理部门主办人员负责报送和移交,严禁分包单位传送,严禁向分包人透露、提供我方中标价、预结算台帐、施工图预算、签证索赔、竣工结算等商务资料,严禁将未经审定的工程分包结算传递给分包单位。项目部初审的分包结算必须经分包单位盖章和经办人签字,工程结算管

理部门终审的工程分包结算有审减值的也必须经分包单位盖章和经

办人签字。

5. 5 所有工程分包结算,都要严格按照逐级会审程序审核。所有工程分包结算不分专业类别、分包方式、结算造价多少,都必须经公司工程结算管理部门终审确定工程分包结算的最终造价,未按审核程序办理并且未经公司终审也未加盖公司专用章(或未由授权主管人员签字)的工程分包结算为无效结算,各级财务部门不得入账,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总会计师和经办人承担。

5. 6结算管理部门(人员)应配合物资、财务部门做好对工程分包单位领用的材料、机具划价转账工作,对节超的材料与丢失损坏的物资、机具、设备按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办理,其他费用由财务部门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办理。

5.7

工程分包结算会审

5. 7. 1 项目部对工程分包结算初审项目部初审工程分包结算由项目经理、商务经理、施工员、质检

员、安全员、材料主管、成本人员和结算主办人办理,审核内容如下:

1) 结算主办人根据施工员确认的施工范围、内容、完成的工程 量、工期完成情况;质检员确认的工程质量情况;安全员确认的施工安全生产情况;材料主管确认的领用消耗物资机具情况,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进行审核签字。

2) 项目财务人员负责提供分包付款和物资机具账务情况。

3) 材料主管负责提供分包单位领用和清退物资、机具情况及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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