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了一会,还是抱着婴儿赶往另一家医院儿科诊治。
试问:婴儿的父母为什么又抱着婴儿赶往另一家医院?请进行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婴儿的父母原来抱着对专家的信任而就诊,但是专家的言行使婴儿的父母期望破灭。从伦理上分析:一是专家不尊重病人平等就医的权利,生人与熟人不一样。虽然医生可以根据患者的轻重缓急安排诊治顺序,但是后挤进去的家长带去的孩子并没有明显的疾病,并且检查的比较仔细;而对焦急等待的婴儿父母来说,不但延误了就诊,而且检查草草了事,故而从心理上使婴儿父母产生不平衡感。二是专家虽让婴儿化验,但化验结果未看就开好了处方,并且这个处方是在诊断未明的情况试着开的,这不能不引起婴儿父母对专家责任感的怀疑。上述两个方面,可能是婴儿父母不信任专家而赶往另家医院儿科就诊的原因。
第十章 临终关怀和死亡伦理
【案例1】患者李某,男,40岁,因患肝癌转移在家接受一般性治疗。由于患者疼痛难忍,多次恳求妻子王某帮他结束生命。夫妇俩平日感情深厚,王某不忍丈夫在生命的晚期再经受这些痛苦,于是王某含泪给丈夫。服了农药,丈夫
不久死亡。事后李某的弟弟向法院起诉王某,结果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试对王某的行为进行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1.患者在癌症晚期疼痛难忍的情况下求妻子结束其生命,这确是令妻子为难的事情,但妻子在医学和法律上的无知,反而又使患者本已痛苦的身心倍受煎熬。
2.安乐死目前虽无法律,但安乐死是否道德还是人们密切关注的领域,患者寻求安乐死需满足以下条件:患者疼痛难忍、疾病晚期、有诚挚解脱之意愿、家属同意。本案例中,家属中成员未达成一致意见,而且死亡方式上也不舒适,患者很痛苦,这便触犯了法律。
3.一般来说,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依据,法律为道德提供保障,但有时二者并不一致。本案例中患者的妻子本质上是为丈夫提供帮助;自己忍受精神的痛苦而帮助丈夫死亡,道德上值得人们同情,但是,在法律上她考虑得不周全,与法律相抵触,事先未解决好可能存在的纠纷,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未处理好医学中法律与道德关系之苦果,也是后人应吸取教训的。
【案例98】患者张某,男48岁。因车祸受伤严重住院。车祸发生时,患者目睹妻子、儿子当场死亡,小女(14岁)受轻伤,心情十分沉痛。因患者本人多处骨折、高位截瘫,近日又有肾功能衰竭,患者几次询问医生有无好转希望,如无希望要求医生给大量麻醉剂帮助其结束生命。此时,医生应如何处理? [伦理分析]医生面临这种情况有两种选择在伦理学上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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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鉴于患者目前状况,没有救治成功的希望,即便采取最大努力也只能维持低质量的生命而又不能减轻他的心理痛苦,因此不予积极抢救,比较符合患者的愿望,而用麻醉剂使其安乐死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
2.鉴于患者是车祸所致,又有一女儿需要抚养,从人道主义原则出发,只要有一线希望,理应得到医疗上的关怀与帮助.故而医生应根据临床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案例84】患者李某,男,62岁,医生。因胃窦癌术后复发住院。患者3个月前因胃窦癌住院手术,术中发现有淋巴转移,故行根治手术,手术顺利,术后进行一个疗程的化疗而出院。现又因腹部肿块第二次住院手术,术中发现腹腔内癌瘤广泛转移,癌块与腹主动脉粘连而无法切除而关腹,术后伤口愈合良好。不久,患者出现血便、血尿,而且少食、呕吐,疼痛难忍。患者要求主管医生给予安乐死,而儿女认为父亲一生挽救了不知多少病人,故要求主管医生不借一切代价地进行抢救。对此,主管医生应如何决策。
[伦理分析]患者是一名医生,自知康复无望且痛苦万分,因而提出安乐死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我国对安乐死尚未立法,加之患者儿女又提出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在此情况下主管医生不能给患者实施安乐死。主管医生应与病人共同探讨减轻痛苦的方案,实施临终关怀而并不一定不惜一切代价地抢救,同时应说服患者的儿女,对达不到医学目的的手段不应采取,以取得家属的合作。否则,只能加重或延长病人的痛苦,这既有违患者的心愿,也造成卫生资源的浪费。
【案例18】患者史某,女,65岁,农民。经北京几个大医院确诊为肝癌晚期,未能住上医院。于是,家属带着病人返回当地住上了卫生院,给予支持疗法,但病人逐渐昏迷。一天,卫生院主治医生查房,认为是不治之症,并告诉陪住的病人老伴:“病人根本无康复希望,继续治疗是一种浪费。”随后让护士拔掉静脉点滴针头,不久病人死亡。为此,病人的儿女联名上告法院,理由是医生擅自让护士拔掉静脉点滴针头是见死不救。请问:家属上告法院的理由是否成立,医生是否负有责任。
「伦理分析」该案例属于被动安乐死,我国目前虽无被动安乐死的法律,但实施者不乏其例。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如果要实施被动安乐死必须病人有生前意愿或家属(无家属者有监护人或代理人)提出申请,井有书面承诺才可实施,该案例未经家属同意,由医生作主拔掉静脉点滴针头,是对家属自主性的侵犯,因此家属上告法院是有理由的,医生应负一定的责任。不过,医生是出自生命价值和公益论的考虑,也是有道理的,而家属指责其“见死不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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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符合事实。
【案例14】患者李某,男,57岁,离休干部。因喉癌住院。住院后他告诉医生:“如果肿瘤已到晚期,不要告诉我任何关于我将要死亡的消息,只要能让我舒适即可,也不要做更多的抢救。”并且立下字据,交给医生。因此,当患者病情垂危时,医生未给其使用呼吸机等抢救措施,只给予足够减轻疼痛的药物。但家属希望尽量延长病人的生命,并使用一切抢救、治疗手段。此时,患者神智已不清醒,面对家属的强烈要求,医生感到无所适从。试问:此时医生应该怎么办?
[伦理分析]1.病人在清醒时立下的字据具有法律意义,应该受到尊重。但家属希望尽量延长病人的生命,这也是可以理解的。
2.考虑到卫生资源的缺乏,患者既然已到癌症晚期,使用高技术抢救、治疗只是延长病人的痛苦;不进行抢救和治疗,对患者、他人均是有益的,这也是对病人自主,性的尊重。医生应向家属解释清楚,必要时可以出示病人立下的字据。
【案例83】患者张某,女,27岁。怀孕26周,因车祸受伤送入某医院急诊。虽经医生积极抢救,病人不久发生脑死亡。因此,患者依靠医疗设备维持心跳和呼吸,并通过管子将营养输入体内,然而胎心尚属正常。当医生向患者家属交待病情后,家属要求放弃对患者及腹中胎儿的抢救。此时,医务人员应如何决策。
[伦理分析]脑死亡意味着病人已经死亡,但在我国尚未接受脑死亡的标准之前,对任何脑死亡的病人,在没有患者生前预嘱或家属表示放弃抢救的情况下,医生不能宣布患者死亡而中止抢救。该案例中的患者已经发生脑死亡,在家属获得这一信息后要求放弃对患者及腹中胎儿的抢救,对此医生应表示理解。但是,患者腹中的胎儿还活着,应尽量劝说家属维持抢救,待胎儿发育,至生下能存活并取出胎儿后为止。如果家属困难重重,医生应求得法律部门或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后再进行决策。
【案例80】患者崔某,女,17岁。患者在一次车祸中脑部受重伤,入院3天后,医生告诉患者的家属说:“患者已处于脑死亡状态,即她不能康复了,等于事实上的死亡。”并建议撤掉呼吸机。但是,患者父母不愿承认这一事实,因为他们看到女儿在呼吸机的帮助下可以呼吸,并能感觉到女儿的脉搏,所以坚决不同意医生撤掉呼吸机。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应该采取什么恰当的方式解决这一冲突?
[伦理分析]1.脑死亡作为比心肺死亡更为科学的死亡标准,在美国等国家已被承认,它的含义是脑的不可逆昏迷,可用如下四个标准进行判断:没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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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性和反应性,没有自主运动和呼吸,没有诱导反射,脑电图示脑电波平直,而且24小时之内反复测定结果无变化,并除外低体温(32.2℃以下)或服用大量中枢抑制剂,便可确定为脑死亡。
2.我国虽然也有承认脑死亡的少数先例,但是脑死亡的观念还未被广泛接受,因此患者父母的反应是可以理解的。
3.医生在给患者父母讲清脑死亡的概念之后,不可强求他们在短时间内同意撤掉呼吸机,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缓冲,待他们基本想通之后再撤掉呼吸机为宜。
【案例94】一幼儿患脑炎,住院后病情恶化,呼吸困难,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存。医生向家长交代了治愈无望,即使经治疗能够存活也将成为痴呆或智力低下,家长反复考虑决定放弃治疗,撤掉呼吸机,停止支持疗法,并签了字。停止治疗后,患儿呈抽气样呼吸,一下子死不了,患儿家长看着心理十分难受,要求护士注射针剂让患儿快点死去。医护人员认为这样做是变相杀人,有悻医德,不敢下手,眼巴巴地看患儿痛苦地死去。试对这种情况做伦理分析。 [伦理分析]该案例中,医护人员尊重家长的选择权,实施的是被动安乐死,而家属最后要求的是实施主动安乐死。两者本质并无区别,只是主动安乐死尚未立法、而且医护人员认为有悻医德,故未予实施。
[案例95]患者冯某,女,45岁,干部。因子宫肉瘤术后复发广泛转移而疼痛难忍,本人曾口头表示过必要时可实施安乐死,但主管医师未得到患者的正式承诺手续而仍坚持治疗。一天,患者趋医护人员不在而口服大量安眠药以结束生命,不久被医生发现。请问:医师面对此情况抢救与否?理由是什么? [伦理分析]1.医师面对自杀者应奋力抢救,以履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
2.医师面对疼痛难忍的癌症患者,生命质量已很低,本人又有安乐死的愿望,尽管尚未履行手续,在患者以自杀把结束生命变成现实的情况下,尊重患者的自主权且被家属认可不再抢救、在伦理学上也是可接受的。鉴于上述两种选择,医师可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决策。
第十一章 生命科技前沿若干问题伦理思考
【案例1】某医院接到河南某县农村一位小学教师的来信,他提出愿意将自己的角膜献出,以换取一定的报酬用于办学。他的理由:
1.当地经济状况极差,政府虽多方筹资,但仍有数百名适龄儿童无法人学。 2.他本人年近46岁,在40岁时全身浮肿,确诊为慢性肾炎、肾功能不全。目前虽能坚持工作,自感生命有限,愿将其角膜献出,为改善本乡办学条件做点贡献。对此,应如何回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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