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相邻防护单元的抗力不同时,共设的室外出入口应按高抗力的等级设计。
①当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均为人员掩蔽工程或其中一侧为人员掩蔽工程而另一侧为物资库时。
②当两个相邻防护单元均为物资库,且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大于6000m2时。 12
(5)平时出入口:为平时使用而设,战时可不用。应临战时封堵。 二、出入口的数量
1、防空地下室出入口的设置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 战时当城市遭到空袭后,尤其是遭核袭击之后,地面建筑物会遭到严重破坏,以至于倒塌,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极易被堵塞。因此,必须强调出入口的设置数量以及设置室外出入口的必要性。主要出入口是战时
图3.1 共设的室外出入口示意
(4)当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室外出入口的甲类防空地下室核6级、核6B级,可采取下列做法之一:
①与有靠出入口的,且抗力等级不低于该防空地下室的其它人防工程(包括具有室外出入口的防空地下室)相连通。
②将符合下述各项条件的室内出入口可当作室外出入口使用: a、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b、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至首层的梯段上端至室外的距离≤2m;
c、在首层楼梯间至通向室外的门洞之间,应设置与地面建筑的结构相脱开的防倒塌棚架;[图3.2]
与地面建筑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与地面建筑脱开的防倒塌棚架
图3.2 1-1
d、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的门洞外侧上方,应设有挑出长度不小于lm的防倒塌挑檐(当地面建筑外墙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或壁式框架结构时,可不设);
e、主要出入口与其中的一个次要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m。 5)对于乙类防空地下室的常6级人员掩蔽工程,当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设室外出入口: ①上部地面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②两个出入口朝向不同方向,其防护密闭门之间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小于15m,且两个出入口楼梯的结构按主要出入口的要求设计。
③两个出入口的首层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且其通往地下室的阶梯上端至室外距离不大于5m。
在高技术常规武器的空袭条件下,一般量大面广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并非是敌人打击的目
标,其上部地面建筑完全倒塌的可能性应属于小概率事件。因此与甲类工程相比较,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的设置,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低抗力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各地反映由于有的地下室已经占满了红线,确实没有设置室外出入口的条件。鉴于此种特殊情况,对于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规范允许用室内出入口代替室外出入口,但必须满足本条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室外出入口的形式
出入口的形式指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形式。除考虑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周围地形以外,还必须满足防护要求,常用的形式有: 1、直通式出入口[图3.3]
图3.3 直通式出入口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5级及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其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其阶梯式、坡道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出入口。2、单向(拐弯)式出入口[图3.4]
图3.4 单向式出入口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核4级、核48级、核5级和装有钢结构人防门的核6级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出入口不宜采用无拐弯形式。 3、穿廊式出入口【图3.5]
图3.5 穿廊式出入口图
4、竖井式出入口,一般与通风竖井结合(兼作通风竖井)[图3.6]
图3.6 竖井式出入口(通风竖井) 四、一般规定
1、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8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宜采用直通式;核4级、核48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的独立式室外出入口不得采用直通式。独立式室外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外通道长度(其长度可按防护密闭门ca#l-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的水平投影的折线长计,对于楼梯式、竖井式出入口可计入自室外地平面至防护密闭门洞口高1/2处的竖向距离,下同)不得小于5m。
针对上述规范条款,设计中常见的问题是:忽视“不得小于5m”的规定。 关于5m距离是如何计算的,详见[图3.7,图3.8,图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