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说明书V0.1 - 图文

投资者券商融资融券系统上交所中登上海1 : 非交易过户委托()担保券提取、担保券交存直接还券、余券划转其中余券划转由券商发起2 : 前端检查()3 : OIW库委托表申报()4 : 确认信息()5 : 撤销()6 : 撤销申报()7 : 确认信息()8 : 过户申报(日终)()9 : 证券过户()10 : 处理结果:zqbd,ywhb()

上海证券划转通过证券公司在OIW库委托表(ashare_ordwth,申报代码为799983)中进行报送,交易系统不作前端检查,只返回确认信息,不会产生成交回报,也不代表划转成功,其过户申报数据以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数据为准。 深圳

投资者券商融资融券系统中登深圳D-com9:00~15:001 : 非交易过户委托()2 : 前端检查()担保券提取、担保券交存直接还券、余券划转其中余券划转由券商发起3 : 过户申报(非交易报送库)()4 : 返回申报确认(非交易确认库)()5 : 撤销()6 : 撤销申报(非交易报送库)()7 : 返回撤销确认(非交易确认库)()8 : 日终证券过户()9 : 返回过户结果(SJSGF)() 第17页 深圳结算公司 D-COM 系统提供实时数据接口,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在普通证券账户托管席位进行申报(非交易报送库 FJYBS.dbf),最终的非交易过户处理结果通过 SJSGF.dbf 反馈,每笔非交易过户指令拆分成2 条结果记录,划出方记减,划入方记加。

2.2. 保证金业务

保证金业务包括保证金现金交存、保证金现金提取、担保券交存、担保券提取、担保券买入、担保券卖出、担保券权益处理等,各业务流程与规则详见下属章节描述。

2.2.1. 现金交存与提取 2.2.1.1.

现金交存

保证金现金交存是指将现金存入信用资金账户,通过银证转帐完成,集中交易系统做证转银转出资金,融资融券交易系统做银转证转入资金;也可通过两个系统对应的银行发起转帐请求。

2.2.1.2. 现金提取

保证金现金提取是指将现金从信用资金账户中取出,方式与保证金交存相同;提取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能低于提取线(目前海通证券定义为300%);

2.2.2. 担保券交存与提取 2.2.2.1.

担保券交存

投资者将担保证券从其普通证券账户转入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担保券交存的业务规则如下(流程详见2.1.2非交易过户流程):

1.只能提交券商定义的充抵券范围内的证券

2.在普通账户中,能够在日终完成交收的证券容许提交。 3.当日成功划转到账的证券,下一交易日才能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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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通:当天交存的证券不容许提取与直接还券

注:在结算交收顺序上,交易指令优先,即先处理交易,后处理非交易过户

2.2.2.2. 担保券提取

将担保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转入普通证券账户;担保券提取的业务规则如下(流程详见2.1.2非交易过户流程):

1.提取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提取线(海通目前定义为300%)。 2.当日提取的证券,下一交易日在普通账户中可用。

2.2.3. 担保券买卖 2.2.3.1.

担保券买入

投资者使用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买入担保证券,买入的证券直接划入信用证券账户,担保券买入规则如下:

1.只能买入可充抵证券范围内的证券 2.其他规则同交易所普通买入业务

2.2.3.2. 担保券卖出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中的担保证券,若卖出未偿还融资负债的证券,卖出成交资金优先归还融资负债,相应资金划入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归还融资负债后的剩余资金计入信用资金账户,流程详见买入章节,卖出规则如下:

1.卖出融资买入的证券(尚未偿还负债),卖出成交资金优先归还融资负债。 2.其他规则同交易所普通卖出业务 注:容许卖出被调出充抵券范围的证券;

2.2.4. 担保券权益

担保券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红股、权证等资产,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原股东优先认购权,以及投票权利,均归投资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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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1. 派发资产

证券发行人派发红利、红股、权证等资产时,该资产归客户所有。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信用证券账户;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收到现金红利款项后,及时分派给投资者。

证券公司在股权登记日通过“应收未收资金(证券)”记录客户的权益;除权日初始化时,系统根据“应收未收资金(证券)”记录对相应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进行复权处理;派发日,冲减“应收未收资金(证券)”,同时增加客户信用资金台账的资金(证券)明细数据,其中以现金形式分派的,公司通知存管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2.2.4.2. 优先认购权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增发以及发行权证、可转债等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由客户享有。投资者需行使原股东优先认购权的,应及时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向证券公司发出委托指令,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通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当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根据证券公司委托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2.2.4.3. 投票权

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行使,由证券公司做名义持有人进行形式。证券公司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当投资者需要行使上述权利时,在投票截止日的前一交易日之前,向证券公司表达投票表决权意向。证券公司在具体行权时,以名义持有人的名义,按照参与投票的信用交易投资者所持股份的多数意愿代替客户依法行使权利。当代表“同意”、“反对”、“弃权”股份数量并列第一的,公司不行使投票权。

2.3. 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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