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融券专用证券账户(1)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6)是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证明其从事融资融券所需资金和证券的保证;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金和证券不能被证券公司挪为他用。而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2)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3)则属于融资融券的交收清算类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是证券公司在中登公司的一级账户(总账),其二级明细账户是客户信用证券账户(5)。
对于投资者而言,首先选定一家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5),该账户是证券公司在中登公司一级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4)的二级明细帐户。同时,在与该证券公司有三方存管协议的商业银行开立资金账户(8),并与证券公司签订协议,使其成为证券公司在商业银行一级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7)的二级账户——客户信用资金账户(8)。
1.5. 交易单元
融资融券业务交易通过交易所专用信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所根据证监会颁发的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许可,受理证券公司开通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的申请,对通过批准的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设置融资融券业务权限。
券商接受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指令后,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向交易所申报,申报中标注“融资”或“融券”标识。信用证券账户只能在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交易,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在普通交易单元(非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上交易;否则,交易主机将对相应买卖指令作自动撤单处理。
海通证券的在两市的专用交易单元如下: 上海交易单元号:22808 深圳交易单元号:016606
1.6. 标的券
标的证券指可以作为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分为融资买入标的券和融券卖出标的券)。标的证券由交易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
第5页
(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目前公布范围只包括A股和ETF),证券公司在交易所标的券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定义范围。
备注:目前,交易所公布的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清单,是分开的,但是现在两个清单是一样的。
1.7. 授信额度
证券公司综合考虑投资者资产情况(包括普通账户内资产、金融资产、总资产)、客户申请的融资融券额度、客户可融资(券)金额、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现有规模、公司财务安排及市场情况等因素确定客户的授信限额,包括授信总限额、融资限额、融券限额;投资者融资时,累计融资负债不能超过融资限额;融券时,累计融券负债不能超过融券限额。
自然人客户授信有效期为二年,每隔二年重新授信。授信有效期内,如自然人客户变更授信限额(额度)的,其有效期相应顺延。对在最近授信期限内无融资融券交易的客户,证券公司不予重新授信。
在授信限额内,客户可根据自身的证券需要,申请使用证券的固定授信数量,经证券公司同意后,将在固定期限内保证其足额的证券数量供投资者使用,申请固定授信后,在期限内,若投资者未向证券公司融券,证券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额度占用费。(固定授信额度,海通还未开展)
1.8. 保证金
证券公司向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可以为现金或证券充抵);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或融券时,需要满足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由证券公司在交易所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定义(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比例,目前交易所规定融资和融券的比例均为50%);详细规则详见下属章节。
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逐日计算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当比例低于最低比例时,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
第6页
比例由证券公司在交易所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定义(不得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比例,目前交易所规定最低比例为130%);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详细规则详见下属章节。
1.8.1. 可抵充证券
交易所遵循审慎原则,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目前为A 股、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客户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以及充抵证券,但其自行确定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且暂停接受该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提交和信用帐户的普通买入业务。
1.8.2.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投资者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小,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融资保证金比例
所需保证金金额 =(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融资保证金比例 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例如:
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 元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 元市值(100 元保证金÷50%)的证券。 融券保证金比例
所需保证金金额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融券保证金比例 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例如:
第7页
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 元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比例为50%,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 元保证金÷50%)的证券。
海通证券: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决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调整客户融资(券)保证金比例确定方式和融券费用计算方式。
1、 融资(券)保证金比例:
调整后融资(券)保证金比例仅根据客户信用级别确定。
信用级别 AAA级 AA级 A级 BBB级 BB级 B级 CCC级 CC级 融资(券)保证金比例 65% 70% 70% 80% 85% 85% 95% 120% 表一:信用级别与融资(券)保证金比例对应表
国泰君安证券:
我公司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执行如下标准:
(1)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2)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券保证金比例+(1-标的证券折算率)
其中:交易所公布的最低融资保证金比例和最低融券保证金比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4.5条、第4.6条标准执行,具体为50%。标的证券折算率为相应证券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详请可查阅
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