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目部应制定全面的地质工作管理制度,保障综合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其中应包括超前地质预报的准备制度、实施制度、与正常施工工序结合制度、信息交流与资料管理制度等。
2、各项目部应为地质预报工作配备足够的人员和办公用品,实行定岗定员,培训合格上岗,保证各种超前地质预报方法的有效实施。要求隧道开工前地质工作人员、设备到位。
3、开工前,项目部地质工程师应组织地质工作组成员对施工区域进行地质调查,了解区域内的岩层地质、构造地质、水文地质和岩溶地质条件,并与图纸进行核对,分析推断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地质灾害类型、位臵等。
第六条 地质预报施工过程管理
1、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地质工程师应带领地质工作组全程、及时、详尽的进行地质勘探施工,确保综合超前地质预报资料收集的质量。
2、进行地质预报时,各种地质预报手段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设计地质资料进行组合。一般情况下,对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采取红外探水仪和综合地质编录联合预报。对于可能有暗河、溶洞、断层或地质条件较差的地段,采用TSP203超前地质预报系统、地质雷达、红外探水仪和综合地质编录联合进行远、中、近超前地质预报。
3、当探测到前方可能出现不良地质体时,应采用超前探孔进行核验,以便确定不良地质体的位臵和类型提前进行处理。
4、进行地质编录时,应采取统一的图例、比例、格式和载体进行记录,相邻两次编录应衔接得上。编录时,围岩面应保证能看清节理和层理。必要时,要求施工队清洗干净岩面后再编录。
5、综合地质勘探施工结束后,在正式结论出来前应就初步结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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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现场安全员,保证安全施工。
6、地质预报地段开挖后,各项目部地质工程师应组织进行人员进行严密的跟踪编录,对预报结论与编录结果进行对比研究。
7、在雨季施工期间,必须采用红外探水仪对隧道进行全面复测,通过与初测结果对比,及时发现并排除存在的隐患,防止雨水渗入岩层后形成涌水。
第七条 地质预报信息管理
1、各项目部应建立地质预报信息管理制度,从计划制定—信息采集—信息汇总—信息判读—专家评审—发布预报,将地质信息全流程纳入施工管理中。
2、地质预报过程中,对于各种地质信息应如实采集,及时分析,并每周汇总。对于地质编录和超前探孔钻孔记录应采用统一的标准记录,保证易于交流,并和TSP203、红外探水仪等一样形成电子文件。
3、常规地质勘测地段,各项目部地质工作组应每周日定期向集团指地质工作室书面报告地质工作情况,并附上地质编录、红外探测图和综合分析结果。
4、对于各种勘探方法取得的数据,由地质工作室及时组织各地质工作组成员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判读。以地质理论为指导,进行综合对比分析,确保预报质量。
5、对施工中采集的地质信息进行综合判读后,形成书面报告,由地质工作室上报集团指工程部,尽快组织地质专家组评审。
6、根据评审结果,由地质工作室出具正式的地质预报,反馈给各项目部指导施工。
第八条 地质预报设备的使用、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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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P203超前地质预报系统、地质雷达、红外探水仪由于体积小、便于携带,使用完毕后由地质工程师带回集团指保管;超前地质钻机重量大,使用完毕后由使用的项目部进行保管。
2、由于设备专业性较强,必须实行专人使用和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行操作。操作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进行。
3、设备平时要搞好维护保养。运输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设备损坏。一旦设备损坏应及时维修,维修由专业单位进行。
第九条 基本要求
1、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地质预报工作的必要性,通过宣传与学习,使整个项目部从上自下认识到地质预报的重要性,并能在工作中积极配合。
2、各项目部应结合隧道地质情况制订周密的预报计划,将计划纳入隧道施工工序,在保证地质预报时间的同时尽量减小对隧道正常施工的干扰。
3、进行综合超前地质预报前,应做好各种准备工作,保证预报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对隧道施工造成过多的干扰。
4、各项目部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应全程、及时、准确的进行地质勘探,并每月25日向集团指地质工作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当月地质工作资料和预报情况以及下月地质工作计划。
5、针对预报结论各项目部地质工程师应组织进行严密的跟踪,并进行对比研究,一方面监控不良地质的变化,一方面为后续的预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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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变更设计管理
第一条 变更设计管理是基本建设中技术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变更设计管理工作,对完善工程设计、方便施工、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保证施工安全以及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二条 职责分工
集团公司指挥部总工程师负责全标段各项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查工作,集团指工程部具体负责变更设计的业务工作。各项目部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主持变更设计工作。
各项目部应本着”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原则,加强对变更设计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 变更设计范围
设计单位提交正式施工设计文件、图纸至工程竣工期间,在设计文件审核、现场核对或施工过程中发现有更合理、更经济的方案,或原设计与实际不符时,可提出变更设计请求。
第四条 变更设计应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担负全部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第五条 变更设计的审报程序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要变更时,由各项目部工程部门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经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核后,报集团指工程部审查复核。复核无误后,由集团指总工程师签批意见,并由指挥部联系设计、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查看,填写《变更设计会商纪要》。
变更设计一律以指挥部的名义上报,各单位不得私自进行操作。变更设计在业主、设计、监理按权限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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